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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苏东坡传-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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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春耕期间由政府借款予农民,在收割后由农民归还政府,自然是仁善之举。王安石能使皇帝深信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是历史上记载,经过了一段踌躇,王安石才决定实行借款予农民的理论,这理论是一个小吏提出的,就是:投资五十万两白银,每年政府可赚二十五万两,因为一年两收,则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利息可以一年收两次。
    我们无须把这些新政的细节详予说明。总之新政是由神宗熙宁二年(一0六九)开始,大约八年之后闹得天怒人怨,王安石自己本人和皇帝都十分已烦,二人彼此之间也不愉快。现在仅略述其大要于后。
    最重要与最为人所熟知者共有九项,为方便计,今归纳为三组。有三种国营企业、三种新税、三项管制人民的登记制度、三种国营企业是均输法(国营贸易局),市易法(国营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实收三分(加上申请和登记费)的青苗法。三项新税收是免役税、国产消费税、所得税。登记制度是把国民组织起来,编成十家为一组的征兵单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记土地和马匹(方田均税法与保马法)。大体说来,这些方案近乎现代的集体经济政策。
    国营企业自神宗熙宁二年(一O六九)以首先设立全国或省际的批发机构开始。
    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图,神宗皇帝拨了五百万两现款,三千万担谷子作为由政府接收省际贸易的货品和原料的经费。但是这套办法立刻遇到了困难。当年二月,朝廷先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负研究条款之责并予以公布。在条例司的官员之中就有苏子由。苏子由上奏折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国贸易,自由企业会立即瘫痪,只因各地的批发商人无力与官家竞争。政府与商人必将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认国库会有利可图。
    私人商业有相沿已久的信用关系及其它办法,政府经营时则无此种便利。必须先成立庞大机构以高薪雇用大批官员,并建筑美仑美美的官衙。结果不是从事以供与求为基础的商业经营,而是视佣金多寡来处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润,照亲疏远近而订立合同。子由力陈,由于官僚作风的无能,官方无力压低物价,只能以高价买入,远比正常商人购货时价钱高,所以自然失败无疑。
    所谓官营的均输法,亦即政府批发生意,因此搁置了一年,从长计议。后来朝廷用一个新名称提出一项修正计划。批发与零售的分界不是一个呆板硬性的规定,主管大公营商店的贸易局分设在大城市,如成都、广州、杭州。为了这些贸易机构的发展,朝廷又由国库拨出一百万绢,由京都地方的货币中拨出八十七万缕。为成立这些机构所举出的理由为:“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宜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为,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领导者是一个极为能干的官员。他向政府所呈报的利润越厚,则上级认为他越干练。这个能干的官员名叫吕嘉间,成了全国的市易务官,全权控制全国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务的规矩是,小贸易商必须做该机构的会员;可以把货物与该处的资财联合经营,或由官方出钱收买他们店铺的存货;商人若想歇业,可把存货售与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货作为抵押向官方借钱,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两分。非该处会员,也可把货物卖与官家,价格由官家规定;最后是,不论官家需用何等货物,统由该处办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点,而私人营业几乎完全停顿。数年后,贸易和商业大为减少,按理论朝廷获利甚大,而实际上朝廷税收受损却到可惊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经降低为与小民争利的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为不悦。
    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人厌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予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的调查。
    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
    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现在斜斗,遇贵量减市价朵,遇贱量增市价来。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搬,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外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朵,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
    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讨一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了。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与和尚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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