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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和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与昆士兰都有共同的边界,因此上述殖民地的
边界线的演变,都与它的边界线的演变紧密相联。1824年,新南威尔士把它
的西部边界线从东经135度西移至东经129度线,这样梅尔维尔岛就成了英
属领土,从此之后澳北区归新南威尔士管辖。
1829年,西澳大利亚建立,其东部边界线确定为东经129度线,即新南
威尔士的西部边界线,到这时整个澳洲大陆为英国所鲸吞。
1836年,南澳大利亚殖民区建立,其领土原系新南威尔士的一部分,把
它的南部边界线确定南纬26度线上,其西部边界却定在东经132度线上,就
是说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那时互不相联结,没有共同的边界线。
1859年又建立了昆士兰殖民地,其南部边界线确定为南纬28度线,其
西部边界确定为东经141度线,而东经141度线亦是南澳大利亚的东部边界
线,换句话说,这条边界线还是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和昆士兰三个殖民地
的共同的西部边界线。这时澳北区仍属新南威尔士的一部分,但它和新南威
尔士的领土再也不相联结了,中间北边隔着昆士兰,南边隔着南澳大利亚,
因此新南威尔土殖民当局难于管辖。这就为昆士兰和南澳大利亚争夺澳北区
的领土提供了条件。
澳北区因地处赤热地带,境内土著黑人较多,白人移民视为畏途,不愿
到那里去,因此整个澳北区地广人稀,建立一个独立殖民地的条件显然还不
具备。澳北区怎么办的问题便提了出来。
对澳北区怎么办的问题,昆士兰很快做出了反应。探险家格里高利这时
任昆士兰总测量师,他指出在卡奔塔利亚湾南岸向南纵横延伸有一大片称为
“普罗麦斯平原”的沃野,建议昆士兰殖民当局设法得到这片土地。1860年,
昆士兰议会向英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把它的边界向西移到东经138度线
上。经过两年的波折,英国政府在1862年批准了昆士兰的请求,这样,昆士
兰又得到19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其中包括巴克利高原。
南澳大利亚的东部边界线是东经132度,而西澳大利亚的东部边界线却
是东经129度,这样在两个殖民地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狭长地带,并且是属
澳北区的。南澳大利亚殖民当局也一直想得到它,并多次提出请求。英国政
府在满足昆士兰领土要求的同时,也满足了南澳大利亚的领土要求。这样,
南澳大利亚西部边界从东经132度线西移至东经129度线上,并使自己的领
土增加了11。2万多平方公里。与此同时,南澳大利亚和西澳大利亚都以东经
129 度线作为自己的边界线。
经过边界线的这些演变,澳北区就成了今天这个样子。但是由谁来管辖
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名义上仍由新南威尔士来管辖。英国因不原承担巨大
的财政费用,又不想接管它。
1862 年7 月,昆士兰议会议长查尔斯·尼科尔逊向英政府建议由昆士兰
临时管理,但又表示不愿承担财政费用,故殖民部未予同意。同年下半年,
南澳大利亚政府派探险家麦克道尔·斯图亚特前去澳北区,他从阿得雷德出
发,直奔达尔文港。12 月17 日,斯图亚特从澳北区归来,报告说,那里自
然条件适宜发展农牧业,并有矿藏。南澳大利亚政府遂决定接管澳北区,总
督多米尼克·达利立即向英国政府提出申请报告,表示愿承担财政费用。英
国于1863 年5 月26 日正式宣布把澳北区划归南澳大利亚管辖。澳北区殖民
地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南澳大利亚政府派出芬尼斯为驻澳北区的驻节官员。他到后错误地选择
阿达姆斯湾的逃亡崖为首府所在地。这一选择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对,南澳
大利亚政府只好把他召回,另派他人。经过一番争论,首府设在达尔文港,
但名字改为“帕麦斯顿”,以纪念英国首相帕麦斯顿,但此名一直未叫起来。
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正式命名为达尔文港。
1911 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正式宣布澳北区为一州,其地位同其他州相
同,从而从南澳大利亚手中接管了这个地区,并表示承担偿还其财政债务
34。1 万英镑的责任。到这时,澳大利亚共有7 个州一级的行政区,此外还有
一个首都直辖区。
昆士兰和澳北区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澳大利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
展。
三、第二次土地改革
促使澳大利亚农牧业发展的另一因素就是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农牧业争地
的矛盾,即所谓“澳大利亚式”的土地改革,亦称第二次土地改革。
澳大利亚自19 世纪50 年代后,人口迅猛增长,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业。
然而,发展农业必然会与牧业争地,因为绝大部分的好地为牧羊场主所占用。
这样,一方面牧业是澳大利亚社会经济赖以存在的支柱;另一方面农业又非
发展不可,因此能否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澳大利亚社会发展
的全局问题。
到50—60 年代便出现了促使土地改革的新因素:
第一,19 世纪60 年代以后,“淘金热”过去了,大批的采金人转到农
业上来,土地问题日趋严重;第二,母国政府在1852—1855 年间拍卖过的
100 万英亩土地,但绝大部分被大牧场主抢购去,真正想务农的却买不到土
地。加之,购买土地手续繁杂,费用高昂,从而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因
此,土地改革势在必行。
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区中,以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的土地问题尤为严
重,因此“土地改革”首先在这两个殖民地内进行。
1861 年,新南威尔士公布了由改革家约翰·罗伯逊提出的土地调整法
案:《公地让与法》和《公地占用法》(合称《公地法案》)。法案主要规
定:1。 任何人( 男人、女人或儿童)都可在有人定居的区域内或居间区内选
择一块40—320 英亩的土地;2。 土地不分优劣,地价一律为每英亩一英镑;
3。缴地价1/4后,就发给土地选择人土地所有权证书;4。土地选择人必须在
选择的土地住满一年,三年缴清地价和改良土壤,并使其每英亩增值一英镑;
5。所有出租的牧地,其租期在定居区内减为一年,在定居区以外减为5年;
6。牧地借用人有购买所租用牧场地的1/25的优先权。
这两个土地调整法案,后来又修改过数次,到1884年起码修改、补充过
2—3次,但基本原则从未改变。
新南威尔士进行土地调整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发展农业,扩大播种面
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增产粮食,解决吃饭问题。以此角度言,其目的并
未完全实现。例如 1861—1883年间,共出售土地达2900万英亩,但农业用
地增长很少,新增加的播种面积尚不足50万英亩,农田所增加的数量是出售
土地数量的1/56,实在可怜得很。天气变化无常,水、旱、火、虫等自然灾
害屡屡发生,加之土地贫瘠,收获低,运费贵,工资高,因此未能完全实现
把农业推向一个新水平的目的。
维多利亚也遇到了新南威尔士所遇到的农牧业争夺土地的问题,为解决
这一矛盾亦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1860年,维多利亚立法会议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即《尼科
耳森法案》。法案规定:1。先测量土地,然后选购土地;2。可延期交款;3。
牧场主有优先选购土地的权利,其留购的土地可比购买的土地多三倍;4。要
对选购的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否则要罚税款。显然,这个法案是专门为牧场
主制定的。目的是限制牧场主广占土地。根据这个法案,到1862年出售土地
75万英亩,但大部分为牧羊场主买去了,对农业虽有益处,但不大。
1862年颁布的《达菲法案》规定要出售1000万英亩土地,而这些土地
除牧场主外,可任人自由选购,以扩大农业用地。颁布法案的这一年拟出售
400万英亩,可是在两年内只出售了140万英亩,购买者为100人。1865年
又颁布《格兰特法案》,根据这个法案共出售土地1400万英亩。
从表面上看,维多利亚的土地改革是成功的,但实际上不然。从发展农
业角度言,同新南威尔士一样是失败的,因农业用地未能迅速地扩大。例如
1861—1881年,维多利亚共出售土地 1800万英亩,而农业用地仅由 40万
英亩增加到 140万英亩,即增加 100万英亩,占出售土地总额的1/18。其
余的1700万英亩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渠道又转到牧羊场主的手中。
此外,在昆士兰、塔斯马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