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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移植进来,从而1831 年土地改革成了澳大利亚由流犯殖民地向公民殖民地
转变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
1831 年土地改革后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
题是过去在范迪门和新南威尔士恩赐的土地是否是合法土地。这个问题是由
范迪门的一个地主在1835 年提出的,很快在这两个殖民区的农牧场主中引起
焦虑不安。第二个问题是牧场主购买土地的费用过多问题,因为牧场占用土
地必须多才能养牛羊办牧场,这样支付购买土地的费用自然很多。针对这两
个问题,殖民当局采取了新的措施和政策予以解决,实际上是充实了1831
年的土地改革条例。首先新南威尔士总督布尔克在1836 年制定了一个方案,
方案规定承认以前所赐与的土地的合法性,发给农牧场主土地的证明文件。
还规定牧地借用人土地费用按每个牧场养羊数目的多寡来确定。这样便使
1831 年的土地改革更加充实。
虽然经过1831 年土地改革和30 年代对土地法调整与充实,但在实践过
程中发现改革仍有许多缺陷。地价虽经1838 年调整,但仍很低,这样容易造
成土地垄断,并已出现了大地产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各殖
民区地价不一,差别很大,不利于移民的引进和土地的垦殖。同时牧业用地
规定得不细,十分混乱,急需整顿,以利土地效益之发挥。当时还存在着大
量未占用的公地,关于这些公地亦需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在40 年代又进行了
土地改革。
早在1836 年英国下院建立了澳洲荒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研
究和制定关于澳洲大陆未开垦公地的政策的机构。澳洲荒地委员会经过研究
制定出开放内地,自由进入荒地进行牧业活动的新的政策,以示大力支持澳
大利亚牧业的发展。为使自由进入合法化,新政策规定发给牧主许可证,每
年收费10 英镑。于是大批荒地被牧地借用人占用,牧业出现了大发展的格
局,同时国家增加了收入,从而为40 年代土地改革做了准备。1840 年,英
国下院又建立了“殖民地及海外移民委员会”。它经过研究决定将新南威尔
士和范迪门地价由12 先令提高到每英亩一镑。“殖民地及海外移民委员会”
还起草了《澳大利亚公地处理法案》,该法案于1842 年经英王批准颁布,故
又称“1842 年法案”。
“1842 年法案”规定将土地划分为城区土地、郊区土地和乡野土地三种
类型;划一全澳地价,规定一律为每英亩一镑。这样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
亚和东澳大利亚的地价都拉平了。原来东澳地区为一镑,南澳和西澳分别为
12 先令和1 先令。通过这次改革解决了地价偏低和各地区地价不一的问题,
同时也对公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整顿牧业用地,1846 年,英国国会通过“土地租用法案”,亦称“牧
业令”,并于1847 年10 月在悉尼各报公布。法案规定澳大利亚土地分三种
办法租用:(一)凡租用已开发的土地并从事生产者,每年必须换领执照一
次;(二)凡租用土地正在开发举办农场或牧场者,每八年必须换领执照一
次;(三)凡租用尚未开发的荒地并准备辟为牧场者,每十四年必须换领执
照一次。
通过历时达十七年之久的土地改革,初步解决了澳大利亚多年来存在的
土地问题,从而推动了澳大利亚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促进了畜牧业的大发
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而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在出售土地制度和租用土地制度确立之后,澳大利亚出现了“土地热”,
在1837—1842 年在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两殖民区共售出土地约200 万英亩。
伦敦地产公司是一个专门经营出售西澳大利亚土地的公司,它在一年半的时
间内就卖给70 个自由移民50 万英亩土地。新南威尔士总督吉普斯在1843
年末指出当时该殖民区租借出土地达300 万英亩,政府从租借的这些土地上
收益7000 英镑。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保障牧地借用人的土地使用权,他在
1844 年4 月提出了这样的建议:①牧地借用人每年必须按面积不超过20 平
方英里的牧场交纳10 镑执照费;②任何一个牧场的范围不得超饲养500 头牛
和7000 头羊的面积。这个方案一公布立即遭到牧场主的抗议,他们在悉尼、
墨尔本、古尔本等地举行集会,表示强烈不满。吉普斯阻止租借土地范围不
致过大的企图失败了,租借土地的数量日益增多,到1847 年租借土地高达
1。8 亿英亩。
在出现“土地热”的同时出现了“自由移民热”。澳大利亚在两热的推
动下开始了全方位的社会进步,总之,它正经历着社会大变动。
但是,澳大利亚在19 世纪30—40 年代的土地改革是极不彻底的,这首
先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仍操在英国手中,而澳大利亚各殖民当局没有土地所有
权,更不用说广大人民了,此其一。其二,土地改革是在有利于大牧场主和
大农场主的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导致了大地产制的形成,例如澳大利亚农业
公司就拥有100 万英亩的地产;丹加尔家族拥有30 万英亩地的地产。达令地
区的一个大牧场主以10 镑领取执照一份,却占用土地达15 万英亩。这样的
例子不胜枚举。
四、英国废除东澳流放制
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恩赐制的废除,从根本上动摇了流犯制的
基石,而由土地改革引起的“移民热”又以更大的冲击力毁坏着这个制度,
因而进入19 世纪30 年代后,澳大利亚的牧场主、城市资产阶级、小资产阶
级以及工人发动了要求废除流放制的斗争。
从1788 年起到1836 年共向新南威尔士流放犯人7。5 万人,向范迪门流
放犯人为27757 人,两地合计超过10 万人。1836 年,这两块殖民区在押犯
人有44799 人。这是流放制废除前的基本状况。
流放制的基础是土地恩赐制,因此在废除土地恩赐制后,无论是英国,
还是澳大利亚都在议论流放制度,讨论它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这时英国资
产阶级看到澳大利亚,特别是新南威尔士殖民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已突破流
犯殖民地的水平,为了自身的利益,也要求改变旧的殖民方针,因而在1837
年下议院建立了一个由威廉·莫尔斯沃斯爵士主持的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
会在1837—1838 年专门调查和研究了东澳的流放制的问题,多次开会探讨有
关流放制的政策,并提出了两个详细的报告。报告指出了流放制的种种弊端。
围绕着这个报告,在英国掀起一场关于澳大利亚流放制的大辩论。一些著名
人士纷纷发表反对流放制的言论,如都柏林大主教华特雷严历地斥责了这种
制度,他认为流放制不可能消除英国的犯罪行为,也不可能把犯人改造好,
相反,由于犯人的大批涌入反而会把殖民地变成邪恶的地方;流放制使英国
每年耗费40—50 万英镑。华特雷主教质问道:“英国从这一支出中得到了好
处吗?否,一点也没有,相反,英国实际上正在制造罪恶,不是吗?”①一些
作家也以流放制为体裁写成小说及其他文学作品来揭露它的种种罪恶,甚至
一些退职的警官提供各种犯人遭受虐待、迫害的证据。
这场大辩论使莫尔斯沃斯领导的调查委员会勇敢地向下议院提出尽快废
除流放制的建议,围绕着委员会的建议,下议院进行了辩论,最后就澳大利
亚流放制问题发表了一个“蓝皮书”。“蓝皮书”揭露了这种制度的各种弊
端。
于是,英国政府在1839 年下令废除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的流犯指派制。
1840 年,殖民大臣约翰·罗素勋爵在下议院就废除流犯指派制发表演说,并
断言这种制度是“纯粹的奴隶制”,同时他代表政府郑重宣布停止向新南威
尔士流放犯人。接着在5 月,帝国政府发布命令,宣布撤销过去发布的向澳
大利亚流放犯人的命令,但是仍然继续向范迪门流放犯人,后来又向西澳大
利亚流放犯人。这说明英国对澳大利亚的流放犯人政策只是部分的改变。我
们知道,在整个澳大利亚废除流放制是19 世纪60 年代的事情。虽然这次废
①
ErnestScott,AShortHistoryofAustralia,Melbourne,1930,P。188。
除流放制的改革极不彻底,但毕竟在澳大利亚最大的一块殖民区——新南威
尔士废除了这一制度,从而毁灭性地打击了这种制度。这样,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