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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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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演说同意调查流放地,因此下议院又建立了一个“关于监狱状况调查特
别委员会”,并对新南威尔士流犯情况进行调查,搜集了大量资料,最后写
出《下议院关于监狱状况调查特别委员会报告》。同年,殖民大臣巴瑟斯特
任命约·托·比格(Bigge )为调查专员前去新南威尔士调查流刑效果、殖民
地官员情况、恢复严刑、宗教教育、农业和商业发展状况以及释放犯进入上
层社会诸问题。由于这些活动都是针对麦夸里的政策的,因此两派的斗争达
到了高潮。
比格从1819 年10 月至1821 年2 月在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两殖民区进行
了细致的调查,并于1822 年和1823 年将调查的结果先后写成三个报告,交

给英国政府,而且都在国会公报上公布了。他对麦夸里的政策做了全面的否
定性的评论,并就有关澳大利亚殖民地发展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大力发展牧羊业,利用流犯牧羊;
二、废除授与释放犯以土地的政策;
三、把那些最顽固的重罪犯人流放到莫尔顿湾、克斯蒂港和博恩港去。
对其他犯人也坚持“宁严勿宽”原则。
四、禁止任命释放犯担任公职和法官。比格报告的基本精神是把澳大利
亚变成一个严格的流犯殖民地。
英国政府接受了比格的建议,并于1821 年解除了麦夸里总督的职务。两
派的斗争以“排斥论派”的胜利,“解放论派”的失败而告结束。
四、殖民地的政治改革
“解放论派”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派别斗争的结束。19 世纪20—30 年代,
派别斗争又展开了。但是斗争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的变化,是以自治运动作
为斗争的主要内容。原来的解放论派和排斥论派在自治运动的大部分问题上
是一致的,只是在流放犯制和陪审团制等问题上对立,进入50 年代后,随着
历史的演变,和带有浓厚的民族独立性质的自治运动的兴起,两派的差别就
逐步消失了。
英国鉴于殖民地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及接连发生反对总督的事件,为维
护殖民地地位便进行了以建立谘议机构和削弱总督权力为中心的改革。
1821 年,麦夸里去职,接替他的是托马斯·布里斯班爵士(1821—1825 
年在职)。布里斯班政权和以前的总督明显的差别是在1823 年建立起一个谘
议性的立法机构,使总督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如果说麦夸里是最后一位大
权在握的专制总督的话,那么布里斯班则是第一位权力受到某种约束的总
督。总督的权力从此逐步削弱,同时澳大利亚亦从此开始走上民主和独立的
道路。
布莱事件和麦夸里执政时期发生的问题,使英国政府深深感到必须建立
一个谘议性的立法机构才能避免殖民地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才能维持住澳大
利亚流犯殖民地的地位,用殖民大臣惠尔冒特—豪顿的话来说,对澳大利亚
应“按照英属殖民地给予特别的”承认。因此1823 年,英国国会通过《新南
威尔士立法法案》。这个法案赋予了新南威尔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制定
的法律要与英国的法律一致,否则无效。有人认为这是澳大利亚的第一部小
小的宪法,这是过誉之词,因为这部“小小的宪法”几乎保留了总督的全部
权力。根据法案建立起来的立法会议,仅属谘议性质,没有任何立法权,立
法权仍操在总督的手里。立法会议,按规定由5—7 人组成,议员不是由选举
产生,名义上是由英王遴选,实际上是由总督按着个人的意愿指定并经英王
认可。这样就决定了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案必然是总督的意志的体现,更何
况“1823 年法案”规定,立法会议所通过的法律必须有总督的一票才算通过。
“法案”虽然规定立法会议在全体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否决总督的提案,这在
实际上是做不到的。“1823 年法案”还规定在新南威尔士建立了高等法院,
由弗朗西斯·佛布斯任第一任大法官,他以前曾在纽芬兰任首席法官。这是
司法方面重大改革。
“1823 年法案”还规定,立法会议举行会议时,不准有公众旁听,通过
的所有决议案必须都经过殖民地法院院长的同意和殖民大臣的批准。还规

定,立法会议有支配税收的权力,总督有处置权;由军官组成刑事法庭,采
用陪审团审讯刑事案件,还规定范迪门从新南威尔士分离出来,建立单独殖
民区,设副总督,受新南威尔士总督节制。
“1823 年法案”虽然还保留了总督的权力,但他毕竟要受到这一法案的
条文的约束,因此,“1823 年法案”是澳大利亚开始民主化的起点。
1825 年又建立了一个行政委员会,由总督、殖民地书记官、司库、军队
首长、国教教长、总测量员、法官和首席检察官组成。这既是一个协助总督
工作的机构,又是候选人的提名机构。从理论上说,行政委员会有制定政策,
监督总督的权利,但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只是怕伦敦的责难,有时检查一
下总督执行政策的状况。
1828 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以取代“1823 年法案”,表面上
的理由是纠正五年来立法会议所暴露出来的弱点,实际上当时澳大利亚的自
治运动正向高潮发展,英国怕激化殖民地和宗主国的矛盾,故在政治上让步,
既扩大了议员的数目,又扩大了立法会议的权力。议员扩大到15 名,规定由
8 名官员和7 名非官员组成。立法会议权限的扩大表现在议员可以以多数票
否决任何立法,尽管总督仍持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议员的地位也提高了,
如他们被授予要求总督制定某项法律的权利。在实施中很难达到书面上的东
西,因为所有议员仍是总督决定的。虽然如此,“1828 年法案”的主要功绩
在于把立法会议置于总督之上,并加强了它的财政权力。由此观之,该法案
进一步扩大了民主意识,因而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根据规定“1828 年法案”
应在1836 年期满,因英国作梗直到1842 年始有新的法案颁布。
五、温特沃斯与殖民地的自治运动
澳大利亚这一时期的改革虽然很不彻底,仅仅是名义上的。但澳大利亚
总算有了立法机构,有了一个资产阶级宣传自己政治主张的合法场所,这对
于澳大利亚自治运动的深入发展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从此之后,我们看到由
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温特沃斯领导的自治运动向高潮发展。
威廉·温特沃斯是澳大利亚第一位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解放论派”
和自治运动的领袖。他出生于澳大利亚,在英国求学,毕业于剑桥大学,专
攻法学。毕业后他留在伦敦充任律师,目的是回悉尼后从事律师工作。离英
前,在1819 年他出版了有关新南威尔士的著作,详尽论述了澳大利亚地大物
博状况,提出了一系列极为有价值的观点。他要求改革,主张削弱总督的权
力,扩大殖民地的权力;建立一个类似英国那样的代议制机构;建立陪审团。
他的这些观点在当时作为流犯殖民地的澳大利亚来说影响很大。回到悉尼
后,他竭力宣传自己的观点,为此于1824 年创办了第一个不受殖民当局控制
的《澳大利亚人报》,从而第一次提出了“澳大利亚人”这个带有强烈民族
意识的观点。该报的影响很快就超过了官办的《悉尼公报》。温特沃斯办这
个报纸得到他的剑桥同学华德尔的鼎力相助。《澳大利亚人报》的自治、独
立、民主的思想武装了澳大利亚人民,从而为澳大利亚的自治运动作了思想
上的准备。
导致自治运动高潮的事件是一个犯法的士兵因脖子上的镣铐太紧而致
死。这一惨案引起公愤。温特沃斯利用这个事件在报纸上大肆宣传,从而掀
起了反对达令总督暴行的斗争。《澳大利亚人报》刊登了调查该士兵惨死的
报告,报告证实士兵无辜。华德尔为此还同总督的内弟进行决斗。所有这些

极大地鼓舞了群众。但殖民当局以此为借口指控《澳大利亚人报》发行人诋
毁总督和政府,对发行人判以罚金100 英镑和处6 个月徒刑。华德尔趁达令
总督即将卸职返英之际写文章讥讽,他因此而被指控亵渎总督。这次指控被
高等法院驳回,因而群众再一次受到了鼓舞。
达令总督一再受到《澳大利亚人报》的指责,为报复起见,于1827 年唆
使立法会议通过了一个打击《澳大利亚人报》的法案。法案规定,任何报纸
必须持有定期的出版证书才能发行。政府利用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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