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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2
寡妇们需要的来自亲戚的保护就像需要豪强的保护那么多。韩亿(972—1044)遇到一位十年前丧夫、被小叔子逼迫再嫁的寡妇。她的儿子被送给一位村妇,村妇受贿后声称孩子是自己生的。⑨像强氏一样,很多寡妇似乎从财产问题引起的纠纷里得到的最好的教训是放弃。1045年李氏成为寡妇时,丈夫的两个弟弟分了家产,骗走她20万钱。191她惟一的儿子还小,压不住愤怒,但是她劝儿子忘掉此事,否则会使亡父在地下不安。⑩
袁采提醒说寡妇可能经常被骗,但是他也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少有女人具备管理财产必不可少的识字、计算能力。“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肎预人家事”。为避免被骗,寡妇有时把财产列在别的男人名下,这种办法可能会弄巧成拙,引火烧身。
很多寡妇与夫家亲戚的争讼集中在收养问题上。法律和习惯偏向于收养父系家族近亲,但是养母本人可能有充分理由倾向于一个远亲甚或陌生人。首先,寡妇愿意保留已经立继的嗣子(即已经和他有母子或祖孙关系的男孩),而且拒绝丈夫旁系近亲想让自己的孩子代替原有养子的意图。他们之间的争斗会拖延很久,如陈的寡妻,有知识的傅氏遇到的。她已经从丈夫的亲戚里收养了一个3 岁男孩。由于孩子的辈分合适,她已把孩子转到自家户籍上,手续合法。然而,在二十多年里,陈鉴,可能是丈夫的兄弟,多次起诉她,企图让自己的儿子成为她家的子嗣。他告到县、州、路,直到刑部大臣。陈鉴还非法侵吞了傅氏的土地,迫使她不得不亲自打官司讨回田产,弄得她疲惫不堪,判官结案时说这加速了她走向死亡。
收养夫家血缘以外的孩子的寡妇更容易受到攻击。曾氏与吴坦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吴镇,不幸年少夭折。由于吴坦的亲戚里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夫妇二人收养了一个曾氏娘家的孩子,改姓吴,起名吴镗。丈夫死了,孩子也长大了,娶了妻,生了 3 个儿子、 1 个女儿。吴坦死后的年月里,吴镗的继承人的地位多次遭到挑战,吴坦的叔叔挑起第一次、堂兄挑起第二次。最后一次发生于收养吴镗 30 年以后,这次的原告要求为夭折的吴镇立继。已经成为老年寡妇的曾氏回答说早已确立养子的小儿子做继承人。判官为保护寡妇和养子做了能做的一切,并点明挑起纷争者的自私的动机,甚至依据不同的赋税额和劳役负担推算出吴家两条支脉不同的富裕程度,说明这才是引起诉讼的真正原因。法官甚至还建议从母亲娘家挑选养子比收养陌生人要好得多。
192寡妇可能在丈夫死后很久才需要养子。陈氏丧夫后有一个小男孩——张颐翁,但不幸在 24 岁时死去。后来她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 3 岁男孩做继承人(做她的孙子)。这孩子八九岁时,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让自己的儿子代替他。由于她丈夫的弟弟的儿子做她儿子的继承人,辈分不对,法官判决寡妇继续收养她已经养大的孩子。
关于毛氏的案子有3份单独的判词保存下来,她与四兄弟中的老三黄廷吉结婚(见图表 6 )。黄廷吉死于 1234 年,毛氏当时 23 岁。她没生过男孩;两个女儿也没活下来。她发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认为这一点值得尊敬,因为她这么年轻又没有孩子。毛氏没收养侄子,因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当时还没有男孩,而大哥素来与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时大哥甚至没来吊唁。此外,大哥的儿子们与她年龄差不多。于是她转而求助于娘家一位女亲戚,收养了女亲戚的二儿子,改名为黄臻。这一切都在公开中进行,两个亲近的兄弟(她显然与他们一起度日)都不反对。事实上,他们为这个男孩请来教书先生,还给他娶了亲。毛氏丈夫的兄弟们都去世后,结果大哥的一个儿子起诉要求做三叔的继子。第一个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对从父系以外收养子的传统观念: 神灵不会喜欢母系养子献上的祭品,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情形多么相似,但事实上世系的延续已经中断。即使黄臻早在 18 年前已被收养,而且和母亲相处得很好,判官仍希望毛氏从丈夫的 8 个侄子里重新挑选一个继承人,并判定分给这个男孩一半家产。毛氏按判官所言,收养了丈夫二哥的一个儿子,但恰恰因此引起了更多的麻烦。同等并列的两个继承人中那个新养子的生母徐氏把儿子领回去了,并起诉说她的孩子受到虐待。毛氏的案子又一次提到法庭,新判官显然认为前边的判决走得太远,立第二个继承人有点过分。现在由第二个继承人引起纠纷,因此他判决立一个继承人已经足够。第三位判官基本同意第二位的决定,并以制造事端为由判第一个原告杖 80 棍。可以设想,很多与毛氏情况类似的寡妇只能向丈夫的兄弟或侄子让步;毕竟,她们很难想到法官会站在自己一边。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3
图表6193
廷珍儿子、儿子、儿子廷新(已逝)徐氏儿子廷吉(已逝)毛氏臻(收养)廷寿
男人有时怀疑寡妇并没把活到结婚以后的每个儿子的传宗接代视为重大问题,这无疑是对的。当一个寡妇有两个或更多的儿子,若有一个已婚儿子死去而没留下子嗣,这时她更愿意看到所有的财产都归于可以指望养她的活着的儿子,而不愿分给与她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渐趋衰弱的养子养孙。在这样一个案例里,判官谴责寡妇愚昧无知,被贪心的儿子牵着走;但在另一个案子里,那位非凡的法官却强力保护寡妇不受父系亲属的干扰、有决定问题的权力。
有些有儿子的寡妇甚至会发现父系的旁系亲戚试图强迫自己和儿子接受附加的继承人。请看这个案子:
今据具到见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黄。其阿黄系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黄于癸未年内亲生一女,名柳姑,五岁丧父,见年一十五。阿黄于乙酉年内亲生一男,名洽,三岁丧父,见年一十三。所谓方龟者,据其供称,系是方森就伯方凯抱乞为子,年方八岁,于丁丑年五月,随父方森同到书坊,开小典买卖。乙卯年正月,龟父续娶阿黄。以丁丑考之,方森年始十八,而已抱养方龟为子。大抵无子立嗣,初非获已,不是年老,便是病笃,岂有年始十八,无故抱养他人八岁男为子之理。兼方龟状貌老大,亦非二十八岁少壮者之比,虚妄情节,于斯益见。
很明显,方森 18岁开书坊,收留了年轻的亲戚方龟做助手。十年后方森去世,留下一位寡妇,两个小孩。大概她让方龟继续经营书坊,但十年后他回报她一纸诉状,企图以已被收养的理由分享她的财产,几次上告。
甚至在放弃自己的意见、立侄子为嗣以后,寡妇可能还要为保有财产而奋斗。阿陆是一位没有儿子的老年寡妇,迫于压力接受了丈夫兄弟 8 岁的孙子作养孙。她分给养孙一份财产,把他交给他父母抚养。她和女儿(可能也是寡妇)削发为尼,把住房改建为寺庙。当她丈夫的兄弟强迫母女交出全部财产时,案子打到官府。判官宣布两方都有错,但最后决定不强迫寡妇改变当尼姑的决定,因为她已经 80 岁了。194法官知道如果再刺激她,只会加快她的死亡。但是他又催促她兑现把财产分给养孙一半的打算,并指示养孙用这些钱为她死去的丈夫修葺坟墓。
当寡妇的全部财产都来自于嫁妆时,她收养小孩也会引起纠纷。张氏与吴姓男子结婚,丈夫和他们惟一的儿子死去后,她靠耕种陪嫁的奁田养活自己。我们得知,她“暮年疾忧交作。既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而归老于张氏”。吴家没有任何人给她一点点帮助,但她快要死去时,吴姓男子吴辰指控照顾她的娘家子侄偷偷地把她的奁田和地里的青苗归到自己名下。这项指控被官府驳回,但老妇死去以后,同一个吴辰又告到官府,打算让自己的孙子做她的继承人进而得到她陪嫁的地产。判官虽然批评吴家没有任何人在她暮年时照顾过她,仍决定在扣除丧葬费之后,把她留下的奁田判给从吴家子孙选出来的继承人。
男人清醒地认识到寡妇容易受到伤害,这使一些男人试图事先做好安排以便保护死后留下的遗孀和孩子。柳璟和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