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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些发生学的事实,跟数学物理学利用由经验产生但不是由经验支配的自发建构的步骤之间,就存在着一个相对的会合点。如果超越心理发生这个范围,我们甚至还可以在下述两类关系之间看到某种类似性,这就是存在于(内生的)演绎和经验之间的认知关系和染色体组与环境的生物关系:染色体组以自主的方式构成一种“表现型的复本”,这种复本不单是从表现型的活动产生,而且又通过一种积极的塑造作用而与表现型的活动相对应。
三、物理学的认识论
我们已经提到,数学领域中新近才出现的某些概念,相当早就出现在个体心理发生之中:好像有意识的觉察是从最后结果开始,然后才回到发源地似的。一一对应关系和拓朴结构对此提供了一些例子,一一对应关系和拓朴结构似乎早在欧几里得几何概念和投影概念建构成之前就在儿童身上出现了。在物理学领域内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现象,在一次科学革命中——在大多数先进的自然科学中这种革命的事例并不罕见——许多古典概念动摇了,需要重新建构,例如:在相对论中,时间、物理空间、质量和能量的守恒等概念;在微观物理学中连续统,微粒与波的关系,甚至决定论等概念,都是如此。另一方面,某些概念似乎比其它概念更具有抗变能力;例如在相对论的宇宙中,即使是以一种关系的形式来表示,速度的含意也具有几分绝对的性质;在微观物理学中,“作用”这个物理量也扮演着类似的角色。而如果我们把活的机体看作是物理世界跟主体行为或思想之间形成的联结(机体是物理世界的一部分,同时又是主体行为或思想的发源地),那么,持有下述看法似乎是有理由的,即:那些最有抗变能力的概念,同时也就是那些从心理发生甚至生物发生的观点来看最为根深蒂固的概念。
A。 就运动学的关系而论(《研究报告》第二十和二十一卷);在动物的遗传知觉这个领域内的观察——已在蛙类和昆虫类身上进行过研究——令人注目地证明,存在着对形状、距离和速度的已分化的知觉,并已在青蛙身上发现了这种知觉的特殊细胞,而在持续时间的知觉方面则不存在类似的情况。在儿童身上存在着一种早期的对速度的直觉,它与时间的持续无关,只是根据一物追赶另一物的过程中出现的纯粹是关于其先后次序的概念(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先后次序,但不考虑已经过的空间距离或持续时间),而对时间的直觉则似乎总是与速度关系特别是同时性关系联系在一起。例如,年幼的孩子易于承认两个速度相同、方向平行、起点相邻的运动的起始时间和到达终点时间的同时性,但是如果运动物体中有一个是在远一些的地方停止下来,他就会怀疑两个到达终点时间的同时性了。在他学习识别运动开始时间和随后的终止时间的同时性时,他还是会长时间地继续相信行程较长的物体花了较长时间。甚至是成年人,在观察两个运动速度不等、运动时间不长的两个物体时,也会有较快者先到达终点的印象,尽管客观上到达终点的时间是同时的。同样,对持续时间的知觉也受对速度的知觉的影响。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说,只要所涉及的是单一的运动,主体从很早时期起就能说出行程AC所占的时间比行程AB或BC所占的时间要长,在时间AC内的行程比在时间AB或BC内的行程要长。同样,他也不难觉察一个声频或闪光频率同持续时间的关系。但是只要出现两种不同的运动或两个不同的频率,就会发生困难;因为现在主体必须协调两个局部的时间和两个局部空间(或频率),以便从它们推导出这两种运动或两种变化所共有的时空关系来;而一直到大约九岁时,这些协调基本上还是关于先后次序的(把空间距离长同较远或持续时间长等等相混淆)。所以如果我们作出下述的假定,似乎也并没有什么夸大,即:当事实(迈克尔逊… 莫雷实验,等等)揭露出普遍单一时间和根据大型欧几里得空间而作出的外推都不合适时,相对论力学在极高速度和远大距离之间必须建立起来的协调,就参与了速度、持续时间和运动方向之间的一种一般性协调过程,这种协调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在于把两个不同运动所固有的关系简单地协调起来,结果就产生了单一的时间和欧几里得空间。这一点在彭加勒关于在直接经验中知觉同时性的条件的那些看法中,就清楚地提了出来。同时,指出下述这一点是有意思的,即:在运动学概念的心理发生过程中可以观察到的事实证明,儿童掌握这些概念甚至会遇到更大的困难。用发生学和历史的眼光来看,速度(运动速度或频率高低)概念一般地占有优先地位,因此,是具有明显的认识论意义的。
B。现在让我们转到“作用”这个物理量和一般因果解释方面。心理发生的事实似乎证明,从感知运动水平起,在表象性智力开始出现之时,因果关系都是从活动本身产生出来的。但是在这儿我们离物理意义上的作用还很远,因为虽然从很早时期起,特别是从工具性活动阶段起,儿童对压力、阻力、运动的直接传递等的直觉就发生了,但在这些直觉之中也夹杂着种种变化多端、未经分析的“力量”,在这种力量中主观幻觉和起作用的关系混在一起。特别是,客体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主体把自身的活动和力量根据一种仍然没有分辨能力的心理形态主义而归诸客体所引起的。另一方面,从前运演阶段的第二水平起,“组成性功能”变得完善化了,这标志着主体的一种最初的解除自身中心化;然后,从“具体运演”阶段的第一水平起通过把运演本身归之于客体就出现了因果关系,由此又引起了“有中介的”传递的形成,如此等等(参阅本书第一章第四节)。在这个水平上“活动”开始获得了一种物理意义。例如,在物体在水平面上相憧的一个实验中,被试会承认一个在运动中的物体把一个被憧击物体从A猛憧到B时所施加的冲击力,等于它在连续接触中以较慢的速度把这个被憧击物体从A送到B时的推动力,这里我们已经可以谈到就fte这个意义上讲的“作用”,撞击的时间短,则冲击力强,而撞击的时间长,则冲击力弱,这两者是互相补偿的。进一步说,推力p既考虑到了重量也考虑到了速度,由此得出p=mv,虽则如我们所见到的,力还没有从运动中分化出来(从而fte=dp)。在具体运演的第二阶段,这种分化就出现了,从形式运演起,就有了加速度概念(由此有f=ma)。
作用和力的概念的发展,同我们已经研究过的因果关系的很多方面(如力的传递、力的合成,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样,使主体的运演所起的作用不断减弱,这一点在前一段中已经提到了。我们现在所要强调的是运演结构之“归因”于客体本身,因为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心理发展和科学思想之间的一个新的会合(就其非常一般的发展顺序而言)。
C。在科学思想这个领域内,事件的恒常性和因果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认识论是有深远的影响的:事件的恒常性属于可见的范围,而因果性则总是看不见的,只是被推论到的;因此引起了经验论者对它的惯有的怀疑,以及后来的实证主义者对它的怀疑。即使我们根据米肖特的“因果关系知觉”去思考问题,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当一个运动着的物体对另一物件发生作用时,我们所知觉到的是有某种东西“已经传递过去了”:我们并没有亲眼看见有任何东西“传递过去”。因此,就是在这样简单的情况下,因果性也是一种由合成过程产生的结果(在这个事例中,就是知觉调节的结果),而不是由可观察到的东西产生的结果;如果我们盼望找到的因果性就是这么一回事的话,那末休谟已经以其事件的简单恒常性,或没有“联系”的“联合”对此作出了最后的结论了。
即使构成恒常性的那些普遍事实和重复出现的关系是可以观察到的,它们仍然需要运演,才能被记录下来;当然,如我们刚才再一次指出的,即使是将经验加以“直接理解”,情况也还是这样。杜恒曾经注意到,当观察者所看到的一切只是一个沿电学仪器刻度盘上缓慢移动的指针时,说出“有一股电流”这样一句话就包含有许多的理论前提。而儿童在理解简单的加速度概念时,或弄懂通过立式圆筒上的小孔向一旁喷射出来的水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