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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条们没有一个人反对。我们的军队在机场着陆后,受到了礼貌的欢迎。外国记者中有一个人这样写道,早晨着陆时还手指不离手枪,中午时就把枪收了起来,傍晚便悠闲地上街采购日用品了。日本人现在是用遵守和平的办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个星期前,他们还发誓要奋身用竹枪击退夷狄来使“陛下安心”呢!
这种态度并没有什么不可思议,除非那些西方人,他们不承认支配人类行为的情绪是会变化的。有些人宣称,日本民族只会灭绝,别无其他出路;另一些人则主张,只有自由主义者掌握政权,推翻现政府,日本才能得救。这两种分析,如果说的是一个全力以赴、全民支持,进行总体战的西方国家,那还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以为日本的行动方针和西方国家基本相同,这就错了。甚至在平安无事地占领日本几个月之后,有些西方人士还在预言,一切机会均已失去,因为日本没有发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说因为“日本人不懂得他们已经被打败”。这种说法是西方的社会哲学,是以西方的真理标准为基础的。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国家,它没有采用西方各国那种最后的力量:革命。它也没有用消极破坏等办法来对抗占领军。他们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够在战斗力未被完全摧毁以前,就要求自己把无条件投降这一巨大代价作为“忠”。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的代价仍然是有价值的,他们获得了最珍视的东西,他们有权力说: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注释
1 日文“义理”一词,因含义复杂,难以用英文单词对译。原著使用了日文原音:“Giri”。我们曾译作“情义”。现在看来,并不确切。这次修订改用日文汉字“义理”,不另翻译。——译者
2 Documents of Iriki,《入来院文书》第380页,1929年。(《入来院文书》是鹿儿岛县萨摩郡入来旧城主的关系文书。美国耶鲁大学朝河贯—教授辑刊,作为一般武家法制的性质及其变迁之例证。——日译者)
3 日本人在使用“知仁”一词时,与中国的用法多少相近。佛教劝人“知仁”,意即大慈大悲、博爱。但正如日本辞典所说:“知仁,与其说是指行为,毋宁是指理想的人。”——日译者
4 引自Nohara; K。; The True Face of Japan(野原:《日本的真面目》),London; 1936; p。45。
5 此指明治天皇睦仁(1852—1912),16岁登基,在位44年(1868—1912)。——译者
6 Lory; Hillis; Japan's Military Masters(日本的军事教官),1943; p。40。
7 1945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在日本两次投掷原子弹。9日午夜,天皇在皇宫防空洞召开御前会议。陆海军首脑和少数主战派仍然反对投降。12日,陆军大臣和参谋总长电令全军:“纵使食草啖泥,潜伏野处,也要断然作战……”14日上午,天皇决定于次日正午向全国广播“终战诏书”。陆军省几名军官得知后,于14日刺杀近卫第一师团长,图谋劫夺“终战诏书”录音带,事败自杀。——译者
第七章 “义理最难承受”
日本人常说,“义理最难承受”。一个人必须报答“义理”,就像必须报答“义务”一样。但是,“义理”所要求的义务和“义务”所要求的义务分属不同的系列。英语中根本找不到与“义理”相当的词。人类学家从世界文化中所发现的一切奇特的道德义务范畴中,“义理”也是最奇特的一个。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与“孝”是日本和中国共有的道德规范,日本对这两个概念虽有些改变,但与其他东方各国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种渊源类似点。“义理”则既与中国儒教无关,也非来自东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独有的范畴,不了解义理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为方式。日本人在谈及行为的动机、名誉以及他在本国所遇到的各种麻烦时,都经常要说到“义理”。
在西方人看来,“义理”包含一系列混杂的义务(参阅本书第109—110页表格):从报答旧恩直到复仇。难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释“义理”的含义,就连他们自己的辞书也很难对这个词下定义。有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按我的翻译)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这当然无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领,但“不愿意”一语却指明:“义理”与“义务”显然有别。“义务”,不论其对个人要求如何艰巨,至少总是指对其骨肉近亲,或者对代表其祖国、其生活方式及其爱国精神的最高统治者所应尽的一系列责任。这种牢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理应履行。尽管“义务”中的某些特定行为也会使人“不愿意”,但“义务”的定义中绝不会有“不愿意”做的意思。对“义理”的报答则充满内心的不快。在“义理”的领域中,负恩者的难处是无以复加的。
“义理”有显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我称之为“对社会的义理”,按字面解释就是“报答义理”,亦即向同伙人报恩的义务;另一类我称之为“对名誉的义理”,大体上类似于德国人的“名誉”,即保持名誉不受任何玷污的责任。“对社会的义理”可以大体描述为履行契约性的关系,它与“义务”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亲属责任。因此,“义理”的范围包括在法律上的姻亲,而“义务”的范围则只包括直系亲属。岳父、公公称作“义理”上的父亲,岳母、婆婆称作“义理”上的母亲。姻兄弟、姻姐妹也称作“义理”上的兄弟、姐妹。这一套称谓既适用于对配偶的亲属,也适用于对亲属的配偶。在日本,婚姻当然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契约关系。对配偶的家庭终身履行契约性义务,就是“履行义理”,其中最沉重的是对安排此项契约的父母的“义理”。年轻的儿媳对婆婆的“义理”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说,儿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对岳父的义务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为岳父有困难时,女婿必须借给钱,还要履行其他契约性义务。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说:“儿子成人后侍奉自己亲生母亲是出于爱母之情,这不是‘义理’。”凡是发自内心的行动都不能说是“义理”。对姻亲的义务则不能含糊,不论多大代价,必须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谴责,说“此人不懂‘义理’”,这种谴责是令人可怕的。
日本人对姻亲义务的态度在“入赘养子”上看得最清楚。他像女人结婚那样入赘到妻家。一个家庭如果有女无儿,就要为一个女儿择婿入赘以延续“家名”(1)。养子要在原户籍中取消自己的名字,改从岳父的姓氏。他进入妻子的家庭,在“义理”上从属于岳父母,死后葬入岳父家的墓地。这些和一般妇女结婚完全一样。为女儿择婿入赘的原因也许不单是因为自家没有男孩,常常是为了双方利益,即所谓“政治联姻”。有时女家虽然贫穷,但“门第”高贵,男方带着钱去女家以换取在等级制上提高身份。有时是女方家庭富裕,有力量培养女婿上学,女婿接受这一恩惠,代价是离开自己家庭到妻子家去。有时是女方的父亲为了得到一个未来的公司合营者。不管是哪种情况,入赘养子所承受的“义理”都是特别沉重的。因为,在日本,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别人家庭户籍是件严重的事。在封建时代的日本,这就意味着,在战争中他必须为养父而作战,即令杀其生父也在所不辞,以证明自己是新家族的一员。在近代日本,凭入赘养子的“政治联姻”所造成的强大的“义理”上的约束力,以最沉重的约束,把青年束缚在岳父的事业或养父家的命运上。尤其是在明治时代,这种事情有时对双方都有利。但社会上对入赘养子一般都非常嫌恶。日本人有句谚语是:“有米三合,绝不入赘。”日本人说这种嫌恶感也是出之于“义理”。如果美国也有这种风俗,美国人嫌恶时会说:“这不是男子汉大丈夫干的”,而日本人却不这样说。总之,履行“义理”是件为难的事,是“不愿意”做的。因此,“为了义理”这句话,对日本人来说,最能表达那种负担沉重的人际关系。
不仅对姻亲的义务是“义理”,甚至对伯父母和甥侄的义务也属于同一范畴。对这类比较近亲的义务也不列入孝行范畴,这是日本和中国在家族关系方面的一个重大差异。在中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