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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一定非常明白,他们的薪俸同他们在商业竞争中赚得的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因此,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认为,附加税的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一年约5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①。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
这些例证也许足以具体说明作为社会功能支柱的经济公正概念。它们同样也说明国家的真正资源要比一般人所认为的巨大而丰富得多。税的真正功能是为社会争取财富中来源于社会的部分,或者说得更透彻些,一切不来源于个人努力的东西。当基于这些原则的税被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存条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决不是把甲的东西剥
①的确,只要一个有相当能力的人一年仍旧能够挣5万英镑,社会就休想以500英镑获得他的服务。但如果以税和经济改革使情况改观,500英镑实际上成为能获得的最高限额,连能力最强的人也只有花很大力气才能获得,那就没有理由怀疑人们不肯花那么大的力气。能力所需要的刺激物不是报酬的绝对数,而是报酬按工业或商业的生产量的比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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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夺来送给乙。甲并没有被剥夺。除了交税以外,倒是甲剥夺国家。一项能使国家获得一份社会价值的税,不是从纳税人有无限权利可称为己有的东西中扣除的某种东西,而是把一样应归社会所有的东西偿还给社会。
但是,征得的税为什么偏偏应该给穷人呢?既然甲没有被剥夺,为什么乙应该受惠呢?既然甲也是社会一分子,为什么不可以把征得的税用在一样对甲和乙都有关系的东西上面呢?毫无疑问,公款唯一的正确处理方法是把它用在有助于促进公益的事情上面,而事实上,公共开支使所有阶级都受益的方方面面确实不少。值得指出的是,甚至有些其直接目的与贫苦阶级有关的重要支出部门,情况也是如此。以公共卫生为例,它不仅对于如果取消公共卫生就首当其冲的贫穷地区有利,即使对于富有地区也同样有利,因为富人虽然能与穷人隔离,却逃避不了传染。在过去时代,法官和陪审员跟囚犯一样,都可能感染监狱里流行的斑疹伤寒而死去。
还有,以教育为例,它不仅对工人有经济价值,就是对工人所服务的雇主同样也有经济价值。但是当所有这一切都考虑周全以后,必须承认,我们是打算把一大部分公共开支用来消灭贫穷。这项开支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们因缺少舒适的生活用品而受苦是公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一切人都必须关心,一切人都有权利来要求和有义务来履行的目标。
任何公共生活如果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当中哪怕一个人受可以避免的苦为基础,这种公共生活就不是一种和睦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和的生活。
但是还可以更进一步。我们一开始就说明过,社会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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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901
能是为全体正常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借助有益工作获得过健康而有效生活的必需品。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属于经济公正原则的一件事,也是最重大、最意义深远的一件事。
经济公正原则规定,每一种社会功能都必须获得足以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刺激和维持这种功能的酬劳。
这种酬劳应该有多少,也许只有通过专门实验才能确定。但是,如果按照我们一直在遵循的思想,假定一切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应该过文明人的生活,过勤劳的工人、好的父母、奉公守法的公民的生活,那末,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功能就在于使他们获得过这样一种生活的物质手段,社会的直接义务就是注意这些手段在哪些方面不足,并予以补充。因此,社会效率状况标志着最低限度的工业酬劳,如果国家没有用有意识行为来保证这种状况,那国家就必须用有意识的行为来保证。如果良好经济组织的任务是使功能和生计相平衡,这个原则的最先和最重大的应用就是满足基本需要。它们确定最低限度的酬劳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需要进行详尽的实验来了解增加了的服务价值需按何种比率使酬劳相应增加。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
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
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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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
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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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11
切风险预作准备。我们认为,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费用,而且还应该能够应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等风险。
它应该提供教育费,另外还储存一笔钱供养老用。
如果做不到,我们就认为挣工资者不能自给。一个没有任何遗产的非熟练工人实际增加的财富是否比得上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这当然是可以怀疑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另一个原则就开始起作用了。他不应该被剥夺任何遗产。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遇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而一个除了社会遗产中作为公民人人都有的一份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能够维持生活费用,是应该被公正地看作自立的。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点是社会股务和报酬相等。
这项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酬报;每一个履行这种功能的人,都有权利(按照权利这个词的严格道德意义)获得这种酬报而没有权利获得其他更多酬报;现有财富的剩余应由社会支配,用于各种社会目的。此外,在同样意义上,每一个能够履行某种有益社会功能的人都应当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的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应该由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