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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到企业进行检查考核,严格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进行。审查组一般为3 —5 人,审查组进企业前,应先进行以下工作:对该企业审查日程作出安排;确定审查组成员分工;提出企业需提供审查的软件资料清单;重申审查组工作纪律。进入企业后,应召开审查工作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审查的地方有关部门人员及审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由审查组长阐明进厂审查目的和依据,介绍审查组成员及其分工,宣布审查日程安排和审查方法,并向企业宣布审查工作纪律、企业接待须知及有关规定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汇报企业概况及取证准备过程中自查、整改情况,确定协助审查组工作的联络员。检查结束,要召开审查小结会,审查组汇报审查情况,肯定企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宣布拟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的审查结论,最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审查结论上签署意见。
5。审批与发证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审查组的审查结论和检测机构对抽样的检测结果进行审核,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报国家医药管理局领导审批,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同时行文公布取证企业名单,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期统一公布取证企业名录。
凡经审查组进行检查考核下合格或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必须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若第二次质量体系检查考核和产品检测仍不合格的八五八书房,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
对新建企业或新投资的产品,在组织批量生产前,应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
生产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这里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是指无线电通信、导航、雷达、测向、定位、航空、航海、遥控、遥测、卫星、微波、射电天文和广播、电视的发射(含差转)
设备。
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为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经过批准的外商合资、独资企业:2。生产企业至少应有6 ~1O名相关专业的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3。有良好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并具有力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测试、计量仪表和设备;4。产品的频段、频率、功卒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频谱管理的有关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先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频段、频率、主要技术指标、用途及产量、市场预测等。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受理,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鉴。对符合发证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发给《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由发证机关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办理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企业首先要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6 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其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如电热食品烤炉由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丹东商科研负责,和面机由商业部饮食服务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经过专家组对企业检验和对产品测试后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合格证,由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其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可再次提出申请。
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提出复审要求。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审、裁决所需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
办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分七类:1。头防护类;2。呼吸器官防护类;3。眼、面防护类;4。听觉器官防护类;5。防护服装类;6。手足防护类;7。防坠落类。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生产的产品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符合;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拥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生产的产品应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生产过程中应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各地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设在劳动部的全国劳动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发证办公室按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
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各省、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检查评审后报发证办公室审核。审查合格的,由发证办公室通过省、市劳动厅向企业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3 —6 个月的限期整顿。
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办理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和工装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
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宜的检定环境;3。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4。具有完整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装图纸、工艺文件,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等;5。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
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向其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和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主管部门盖章或证明的文件。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3。符合制造计量器具基本条件的材料,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和环境条件,以及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和标准考核、出厂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的材料。
4。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暂不具备国家、部门或省级标准和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要递交经过标准计量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检定方法。
5。有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设计、工艺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设备及工装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能源、物资消耗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管理制度。
接受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安排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控制定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条件进行考核、评审。
经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