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样,省一级立法机构的雏形逐渐形成,1909年在各省召开谘议局第一次会议。在很多省内,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督抚与谘议局发生了冲突。由于督抚有否决权,他毕竟比谘议局权大。但是这只能驱使谘议局议员参加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运动,而这个国会将不仅仅是一个谘询机关。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创立的,它是一个审议机关,或者是国会的雏形。按照1909年起草的章程,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成员资格。成员将包括一百名帝国的被提名人和一百名民选的代表。在帝国的被提名人中,有四十八名宗人或满洲贵族,三十二名现任官员,十名学者和十名最高级的纳税人。民选产生的代表从谘议局议员中选出,而且由他们投票选举,但要经本省督抚的批准。
二、允许讨论的问题。(1)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2)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3)修订或废除法令;(4)关于谘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事项;(5)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
三、与行政当局的关系。(1)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以命令重新审议;(2)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3)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4)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可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商机关。
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始于1909年,第一次会议于1910年10月在北京召开。从此以后,资政院常常与各部大臣以及各省督抚发生冲突。结果,有些决议得不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大臣的批准,而且因皇帝的决定而被废弃。由于这种原因,资政院的议员也开始大声疾呼,要求立即召开国会。
清政府认识到宪政应该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于是决定加以促进。1908年起草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①1910年起草了“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②地方自治会的选举立即开始。选举和当选资格的限制如下:投票者必须是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中国籍,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付两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捐献。董事会的董事由有关的自治会选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治会成员投的票数应该与他们拥有的财产总数相符合。这样,有财产的人在自治会中格外地被赋予了特权。在自治会会员之中,相当数量的人是有低级功名的绅士。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然而,政府官僚政治对这种自治制度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知府、州官和知县有权解散地方自治会。董事会的决议没有这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批准不能实施。知县能够免除镇乡的董事的职务,而且可以不同意有关自治会选出的自治会办事人员。结果,这种自治会很象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情况,实质上就是政府的一个辅助机构或谘询团体。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互相担保的集体的制度,如“保甲”或“里甲”,它们的作用是辅助政府维持公共秩序和征税。一般说来,绅士并不与这种制度有牵连。然而,只要这类集体仍在起作用,他们就可以发挥相当的影响;总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绅士对每个地方的家族和社团都拥有相当的影响。事实上,地方当局只有与绅士控制的这些社团合作,才有可能进行治理。目前清政府正在组织地方自治会作为宪政的基础,它当然不敢忽视绅士的力量。由于地方绅士拥有的权威不是法律授予的,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官员在过去有时忽视过绅士。但是现在,绅士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证。这就是清末所规划的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内容。从另外的角度看,可以说清政府有这种企图: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上的控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即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以此来巩固它的统治。简言之,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面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①
② 关于清朝立宪主义者运动的总的背景,参看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章;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3章。
① 参看孙任以都:《1905—1906年的中国宪政考察使团》,载《近代史杂志》,卷24第3期(1952年9月)第251—268页。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62第8—9页。
③ 关于一般制度问题的背景,参看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第一部分。在莫里森的《儒家官僚政治的现代化》(拉德克利夫学院1959年博士论文)一文中可以看到有关晚清行政改革的史料。
① 这个官员负责河南省黄河堤坝的保护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可以由该省的巡抚来照管。
② 这个官职始于明代,其职责是审查奏议,然后再呈送皇帝。但是它引起很多批评,到清朝期间,它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官职。
③ 这个衙门负责与皇太子有关的事项。由于清代后期的皇帝并不指定皇太子,詹事府便形同虚设。
④ 这些巡抚的衙门与总督的衙门都设在同一城市中。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1—13页。
② 《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02第12—14页。
③ 负责祭祀皇家陵墓的官署。
④ 负责宫廷举行的宴会事项的官署。
① 负责繁殖和训练军马。
② 这点在前页注①引的诏书中已提到。
③ 参看前页注①和注②。
④ 参看前页注②。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74第6—7页;《东方杂志》,第4年第8期(1907年)“内务”第401—424页。
② 《东方杂志》,第5年第1期(1908年)第10—13页。
① 参看第453页注①。
② 参看赵中孚:《清末东三省改制的背景》,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1976年6月)第313—335页;参看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七章。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52第18—23页。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5页;卷595第1—2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② 《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9第1—7页。
③ 见谢保兆(音):《1644—1911年的中国政府》,第372页。
④ 《大清宣统实录》,卷43第2—5页。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63第10页;卷65第9、10—18页。最后一处载有“十九条”的原文。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14—15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24页。
① 关于进行选举方法的叙述,参看张朋园:《立宪派》,第12—40页。
② 《大清宣统实录》,卷17第14—19页;又参看《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1—2页。
① 《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44—62页。
② 《大清宣统新法令》,卷14第1—15页。
① 见芬彻:《政治地方主义与民族革命》,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185—226页;菲利普?库恩:《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载小韦克曼等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268—280页。
财政的清理与集中
清朝财政是极端混乱的,以致中央各部以及各省政府几乎不受中央的控制。如果政府要提倡教育、发展武装和准备实行宪政,集中财政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
在义和团事件之后,财政改革的第一个企图是统一货币。在此期间,在中国流通的货币有传统的纹银(细丝银)、铜钱和各种外国铸造的银元。此外,1889年,张之洞在广东开办了一个铸币厂,用机器生产铜钱和银币,此举证明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很多省份开办了铸币厂,源源不断地铸出钱币。但是这些硬币并没有标准化。事实上,自从1850年以来,流通着各种各样的货币,它们之间并没有定出固定的兑换率。各省官办的、私营的银行和钱庄以及外国银行都在发行纸币,这样就使财政更加混乱了。这种货币的混乱状态当然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西方商人愈来愈坚持要求统一货币。事实上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以及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和中日通商行船续约都要求清政府统一货币。此外,由于1901年下半年之后世界银价激剧下降,进口贸易对于采用银本位制的中国来说变得非常不利。而且在甲午战争之后,中国还遭到必须以黄金偿付外国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