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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晚清-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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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绝对数字而言,各个数字最多也只能说是合理的猜
表二十一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央政府年收支的估算数(库平银)
测,但合起来看,它们有力地证明了在清朝最后十年中各级每年税收总数是上报北京数额的两倍多。最近对省一级《财政说明书》(1909年根据帝国法令在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的报告)的考察,表明1908年的税收总额为二亿九千二百万两。①马士在其《中华帝国的贸易和行政》一书关于收支情况的论述中提出,在二十世纪第一个十年初期年收入总数至少为284,154,000两,各级收入如下:帝国政府99,062,000两;省级政府142,374,000两;州县政府42,718,000两。最后,资政院编的1911年帝国“预算”估计中央和各省的收入总额为301,910,297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厘金税44,176,541,而以往每年各省上报数为一千二百万至一千五百万两;非税收的收入九千二百万两)。与明治时期的日本相反,日本在1873年修改土地税后,把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置于新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晚清的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没有能力扩大它对收入的控制。
如果我们假定清朝后期的收入总额约为二亿五千万两,北京分得一亿两,那么国民收入有多大部分可用于政府的支出呢?由于缺乏可靠的国民收入资料,当然只能作出最粗略的估计。如果张仲礼的“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每年国民总产值的初步估计”因对农业产值估计偏低而这里对它进行了调整,那么十九世纪后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可能为3,338,757,000两上下(见前面表一)。政府收入总额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而北京所得的那部分款项就占3%。②我已经承认,这些比例有着很大的误差。记住了这一点,那么注意到以下事实是有意义的:在国民总产值中政府消费量所占的比重在十九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和美国也可以找到。③不过,这些不太“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发展用不着从政府预算中直接取得重大帮助就可以进行下去。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政府把总消费量中的较大部分高质量地用于健康、教育和总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服务(其中包括商业服务和市场销售服务)方面,这些服务工作可以形成一种环境,使私人在向新企业投资时能够获利。中国的问题不但在于国民生产总值中受政府控制的部分特别小,而且即使对这一部分,中央政府也只能使用其总额的40%。同样重要或者可能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支出的增加部分几乎全部用于军事目的,主要是镇压国内叛乱,同时也用来对付若干较小的外来危机。即使在整个十九世纪期间中央政府支出增加了一倍,情况依然如此;可将表二十一与所选以前几年每年收入的例子作一比较。政府的各项劳务与原来一样,没有显著的扩大;也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这些劳务的传统局限性,即限于维持秩序和征收税赋以支撑清帝和他的官僚机器。也许在1900年后清政府受到反帝的民族主义的激励,在思想上准备有些作为,但是政治上的软弱和财政上的紧缺,使实际的支出只能限于如创办新的学校体系和促进工业低水平发展等方面。
1895年以后,由于三倍的赔款要求、巨额外债的偿还以及军费支出等情况,到那时为止北京朝不保夕地大致维持的收支平衡遭到破坏。虽然意识形态上的流行调子从“重农轻商”转到了“富国强兵”,但帝国政府仍没有方便条件去改变它到那时为止基本上是消极的经济的作用,甚至它曾想要有所转变也无能为力。尽管有了民族主义的兴起,保守派对包括发展近代经济等变革的抵制直到清王朝灭亡时仍是强有力的。
在1894至1911年期间,清政府向外国人签订的贷款达746,220,453两库平银。其中330,587,160两贷款用作兴建铁路之用,以后用铁路本身的收入偿还。虽然有几项借约给予承受抵押的外国人以实际经营特权和采购材料时的丰厚佣金,但铁路贷款本利的偿付并不意味着给中央政府的正常收支直接增加负担。为工业目的而借的借款都比较少,共25,517,349两,其中为架设电报线和购置设备而借入的资金为5,452,783两,杂项用途的借款为647,812两。工业借款主要包括日本债主借给半官办的汉冶萍公司的贷款。汉冶萍公司无力偿还这笔债款,债务越陷越深,于是就给日本提供了借口,把正式承认日本控制该公司的内容列入1915年的“二十一条”要求之中。
表二十二               1894—1898年军事借款和赔款借款
除了铁路建设的巨额借款外,借款主要用作中日战争的军费(119,838,648两)以及中国必须支付这个战胜国的巨额赔款(263,176,701两)。这些借款总额中包括几笔短期贷款,表二十二列出七笔主要的长期借款和赔款借款。这些借款本利的偿还需要在表二十一所列的正常岁出外增支二千万两。这些资金来自何处呢?在表二十二所列借款中,除了两笔,全部以海关收入作担保。1895年的瑞记借款是以江苏省的盐厘为第一担保,以关税为第二担保。1898年的英、德借款则以关税中未抵押部分(由于以前几次借款,这一部分在1898年数额甚小)以及在海关总税务司监督下的长江流域七个关卡的盐厘和货厘收入作担保。但是,这还只是事情的开始。1890—1900年每年的关税收入相当稳定地保持在二千二、三百万两上下。以关税偿还外国借款就使户部的固定收入项目大量亏空——根据户部的计算,1900年至少亏空16,700,000两。最后,就靠以下的办法来偿还外国借款:几次提高盐价,减少某些官俸和津贴,提高国内鸦片的税率,增加销售税和其他杂税,稍微增加上缴北京的厘金税数额等等——这些都是传统的措施,但每个措施都是与各省当局长期磋商的结果。借款能如期偿还,但在1902年前,财政制度一片混乱。较为有趣的是,中国在1898年第一次筹备发行国内公债:共一亿两“昭信股票”,年利五厘,二十年内还清。在地方绅商抱怨这是勒索行为的一片叫嚷声使这一试验寿终正寝以前,也许有价值一千万两的债券已经售出。公众对清政府的“诚信”没有信心,也没有银行体系能象民国时期经常实行的那样,以高折扣来收购政府公债。
除了每年需要偿还表二十二所列的借款外,从1902年起至少要筹措同样多的款项以偿还每年的庚子赔款。在清朝的最后几年,归还各项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数额每年合计达四千六、七百万两。增加支出的一部分来源来自1902年修改关税率以后增加的关税收入和辛丑各国和约规定的由海关各署监管的地方关卡收入。但是在清朝灭亡以前,四分之三的庚子赔款是用各省在表二十一所列的份额以外每年多上缴给北京的田赋、盐税和厘金税收入支付的,这件事颇给人以启发。北京每年向各省索取以前不归它控制的一千八百万两以上的收入当然只有在外国军队实际占领华北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尽管此举仍引起了强烈的抗议,并且仍经过了1895—1901年反复的讨价还价才定了下来)。但从这笔资金和其他更属临时性的筹款可以得到证明,清末的经济有着一定的储备潜力。问题在于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政治力量这两种因素去动员这一潜力进行生产性的投资。
在1895至1911年期间,因庚子赔款和三笔借款共偿还本息476,982,000两;后面三笔借款(一笔俄法借款、两笔英德借款)是给日本战争赔款才借入的。这个事实意味着中国的可用资源大量枯竭。(如果把其他四笔军事借款也包括在内,清偿款项将增至547,552,066两,但我们要考虑到军费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并不是赔款所表示的资源净损失。)476,982,000两的总款项相当于1912年前向外国人借进的全部铁路建设款的一倍半。它又相当于1895至1913年期间建立的一切外资的、中外合办的和华人自办的企业全部创办资本的两倍以上。中国经济中的资金大量外流,其来源除了靠清朝最后十年增加的海关收入外,最终还是靠增加地方税吏向民众征收并上缴给中央政府以偿还外国债主的税收。
但是清朝没有垮台,主要原因是民众只反对过分沉重的捐税。可是以后的情况恰恰相反。到了1911年,不但它的财政资源,而且它的政治力量都成了没有根基和不起作用的因素。当北京政府在1900年后慢慢地开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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