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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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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这时他已有独立的人格,可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

    次而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无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一切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以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在司法方面,]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例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在议事方面,]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一切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

…… 360

    政 治 学343

    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如果一国没有充分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①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可以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公民大会)

    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②已经提及。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按照平民政体的理想,]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如果实在不可能,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薪水)

    ,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③的执政人员非给予不可。

    〈这里,同寡头政体的特征,门望(出身世族)

    、财富和教育相对照,平民政体的特征适得其反:出身低微、贫穷和鄙俗。

    〉④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须削减其权力,而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得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⑤。

    ①议事会在平民政体中亦可列入“行政机构”

    ,例如雅典议事会不仅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还处理捐课等其它行政业务。

    雅典议事会五百人,凭抽签选出,都有出席津贴。

    ②见卷四章十五36—8。

    ③执政期间,规定在职人员须参加公共食堂“会餐”

    ,使他们常常互相接触。

    会餐费用由公款支给;执政人员的收入就是这种“伙食津贴”

    ,犹如中国古称公职人员的俸禄为“薪水”。

    ④这一句同上下文不相承接,依《苏校》及《纽校》,加〈 〉。

    ⑤废除终身职位当指希腊或若干城邦中,王位和统帅等的权力与定制渐渐被剥除;参看卷三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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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政 治 学

    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①,应该[不是以这些特征为重,而]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阶级)

    ,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  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②?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①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②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 362

    政 治 学543

    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①,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①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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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政 治 学

    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①。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②。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 ③ 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①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②《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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