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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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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

    [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

    ]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分)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们,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对于政体问题有纷歧意见的两方[平民派和寡头派]所持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②。

    ①参看卷一;《尼伦》卷一。

    ②本章关于“正义”和“法律”两词的解释,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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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十  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怎样的人们)

    ,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

    ①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这五者之中,]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这是否有违正义(非法)?

    平民派就会出来回答说:“不,神明鉴临②,这是最高统治机构依据正义(依法)而行的措施。”但,我们跟着可以反问,假如这还不算是极端的不义(非法)

    ,什么才是不义?全邦中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可是,善德总不做破坏任何善物的行为,而正义也一定不是为害于城邦的。于是,很显然,这种没收(分赃)的法令是不可能合乎正义的。

    [如果说这种法令合乎正义,]僭主的行为也就必然是合乎正义的了;恰恰好像平民多数以强力(较高法权)

    胁迫富户,僭

    ①希腊各城邦除为数甚众的奴隶外,自由公民社会一般可分为少数和多数两层。

    (一)

    “上层少数”主要为“富户”

    (资产阶级)

    ,另有“贤良人士”和“著名人士”(贵要阶级)或“高尚人士”。(二)

    “下层多数”()

    ,“群众”

    ,即“平民”

    ;平民群众内,有些是“穷人”

    (贫困阶级)

    ,还有些是失产失业的“群氓”。所谓“高尚之士”为持平公正的人,能弥补法律的遗漏,排解社会的纠纷,也可列在这两层公民的中间。参看《尼伦》卷五章十;《修辞》卷一章十三、章十五。

    ②不,神明鉴临,直译为“唉,大神”

    ,这个随口的誓语,用以加重原句的辞意,保证所言的确实。依鲍尼兹:《索引》,这个口语,全集中仅见于本书此节及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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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们也遵循同样行径胁迫他人。那么,要是由少数富人来执政是否就能合乎正义?如果他们也像别人那样掠夺并没收平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否可算是合乎正义(合法)?

    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乎正义了。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不义的。

    [于是,试问]这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掌握最高治权么?

    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得任职。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荣誉)

    ,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据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倘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

    这种制度的性质[比富户和贤良为政,]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就更多了。

    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

    [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

    ①。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倾向寡头,

    ①“人治不于法治”之说,毕达库斯早已主张过(狄奥多洛:《史丛》卷九27。

    4,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一77)。柏拉图:《法律篇“713E说,大神不再像在克罗诺(Cronus)时代派遣精灵来保佑现世间的和平和繁荣,人类俗欲得和平与繁荣当求之于法制。亚氏此节说法律仍旧不易解决原来的疑难,并进而辩析柏拉图的法治主张,认为法律有好坏之别,如为恶法,便不能树立城邦的正义,也不能导致和平与繁荣。下文如卷四章四章五,亚氏也崇高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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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尽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平民(民主)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①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之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往后研究②;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于少数好人(贤良)

    ,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③,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

    相似地,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好像一个具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群众(多数)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常常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

    ①原题见11—13行,后果见14—27行。

    ②见本卷章十二一十七和卷四、卷六。

    ③《纽校》Ⅲ214说,这个疑难是指章二的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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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①。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的所以异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这样,——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

    [我们目前所称美的恰恰正是这个整体,]你如果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应用到一切平民政体以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

    “神明鉴临”

    ,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②,不可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就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然而尽管人们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应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

    经过这些论证,似乎已可解答前述的“最高治权寄托于

    ①亚氏对政治和文艺都重视群众集体原则,这是符合雅典风尚的。雅典传统不仅城邦军政事项由公民大会审议,公共建筑计划的选择、音乐演奏或戏剧比赛的评定也由公民投票来裁决。柏拉图在议论政治时,常常引艺术为喻,但其旨相反;他厌闻平民集体,宁从专家意见,曾称公民议事的民主政体为“剧院(观众)政体”(《法律篇》70E—701A)。阿里斯多芬也轻视群众,《骑士》(Equites)752讥嘲公民大会中被平民领袖所牵率的平民们都像是傻瓜。

    ②这里指平民政体中的艺匠和佣工,这些人在本卷章四做称为奴性行业,而奴隶在卷一章五则被称为近于驯畜。参看《尼伦》卷一章三;柏拉图:《理想国》496C。赫拉克里图(Heraclitus)崇尚少数贤良而鄙薄群众,曾类群众于群兽(拜渥特[Bywater]编《赫拉克里图残篇》Ⅲ)。希腊著名学者对于政治大都崇尚贤良,亚氏从雅典的政治传统,为平民政体的多数原则辩护时,特多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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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这个问题,以及接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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