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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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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①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②;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③。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④。
章六 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⑤。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①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②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③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④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⑤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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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①,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以为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凭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
让我们先行研究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关于第一个论旨我们在前篇内“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②已经涉及,“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
(“人在本性上应该
①“德谟”
:(一)原义为同“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分城郊地区为一百个“德谟”
,嗣后遂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
(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庶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自后坊社既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雅典词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
②“《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专制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卷一末章末节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
这样,“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或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
,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氏所说“各卷”
,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今仅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作《政治学》这书的“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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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
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①;世间的苦难如果不太重,生存的实际也许早已包含了一些良好的因素。
这是一个明显的现象,许多人忍受着无量忧患,总不肯舍弃自己的生存,以此为证,可知人世虽单纯地为生存而生存,其中也未必完全没有幸福的日子和天然的乐趣。
关于通常所说的各种统治,大家不难辨别;我们在公开课程所授的各篇②中,曾对统治的各个种类屡屡加以说明。
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就是其中的一个种类;这里自由主人和天然奴隶两者的结合的确可以互利,但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多地注意着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也考虑到奴隶的利益,那是因为奴隶如果死灭,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就我们所谓家务管理说,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是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利益。这里的情况,有如医
①20—26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单纯地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
(二)
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
(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道德生活。
②在吕克昂学院中所讲授的有(院内)深密课程和(院外)公开课程之别,参看《欧伦》卷一;格洛忒:《亚里士多德》卷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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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体育锻炼及其它各种非政治的技术,他们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持其技术,如果说技术家们也曾经因此而自己获得利益,那只能说是附带的。体育教师未尝不可偶尔随同自己所教的生徒一起操练,有如航船的舵师原来也可以当一名水手。体育教师或舵师主要地总是致力于他所统领的全班生徒或全船水手的利益;但当教师偶或作为生徒之一面本身仍旧还是一位教师,或舵师作为众水手之一时,他附带着也获得全班或全船的利益。
这个譬喻也可适用于第三种类的统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即,由相同身分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
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轮着他人执政时期,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①。如今,情况已不是这样。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冀久据要津。这类公职人员好像被病魔所缠,必须求救于官司[一旦失官,便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争权干禄的狂热,不能不想起这些情况实际是病态。由此所可导致的结论是明显的: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