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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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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Ⅱ261—262页)。

    ②拈阄复选的制度使“平民”不论任何资格,只凭机会,就可当陪审员来投票裁决案件;这些案件却包括贵族富室(“勋阀”和“财阀”)的利益,也有军政人员(“才德”)的被控事项。这样就使资产和才德两要素都向“人数”(即“平民”)低头。参看《雅典政制》章九。

    ③参看卷四章六18—24、卷五章五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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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1

    的制度①;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②。这些情况确是事实,但史迹的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所能料想到的。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

    ①《雅典政制》章二十七第3—4节:伯利克里初兴时和季蒙(Cimon)

    相竞,各自争取平民的拥护。

    季蒙富饶,捐输公益,从事社会福利和娱乐都不惜巨资。

    同坊社(deme)的任何公民日造其门,各得所需。庄园广袤,不施藩籬,人至游园者,可任意摘果取食至于餍饫。伯利克里家资不足,无法匹敌,遂从渥亚(Oia)

    人达蒙尼得(Damonides)计,以公财施给群众,于是订立了陪审员领取津贴的制度。

    ②普鲁塔克:《梭伦传》19,说及史家多称颂梭伦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深得平衡之义,但也有些作者严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

    ,使平民得以僭制执政,凌辱富室,实已压抑财富寡头和才德少数,而放纵平民群众,终以导致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

    此处显示亚氏正在为梭伦辩护。

    《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雅典自伊昂(I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至色修斯(Thesus)在位时始立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第七世纪下叶)

    ,转为少数制统治。其三,国经内讧,梭伦起而变法(公元前第六世纪上半叶)

    ,始见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为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s)等(公元前第五世纪)驱除僭主,恢复民主政体,而且加强了平民权力。其六,波斯战争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至厄斐阿尔忒(Ephialtes)罢废元老院,于是“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其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而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其十,随之而有“三十”寡头暴政,和“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五世纪末)

    ;直至近代(亚氏著书时)

    ,约七十年间,平民权力重于往昔,实已趋于极端形式。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梭伦殁世后二百年,是经八次政变的结果,实在不宜再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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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政 治 学

    平民(贫民或佣工)

    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①,平民由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据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度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倘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一切职官都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容许担任任何官职的②。

    ①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三级公民组成,以士族和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和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如掷石手、弓箭手等。海军中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佣工,占全海军中的大多数。

    波斯战争自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至公元前449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间海军多获胜,故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478年结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

    ,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进行决战;雅典舰队多至三百艘,超过它邦各舰队合计的总数。三重桨战舰每艘桡手一百五十人。雅典海军当其盛时人数共四万人,超过陆军甚多。公元前第五世纪雅典人口约十七万,成年公民约四万人。

    ②麦第姆诺为希腊谷物或油酒等类量器,其容积约当现今十七公升,近于中国的斛。

    《雅典政制》章七,记梭伦区分全邦人户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园可酿酒,每年共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并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

    ,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当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相当于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

    第四级家无恒产,以佣工为生,年收益低于二百斛者,为“佣工级”。

    19—21行以财产等级为职官选任的区别,似乎为后人所作注释,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非亚氏原文。参看第尔士《关于〈雅典政制〉的柏林残本》(Diels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

    des

    A。)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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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1

    [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①有札琉科斯曾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②。有些人③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

    ,以其术游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特,泰利斯④当时和他同门。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相符合。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同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

    ①此处所说“其它立法家”

    ,依照本章第一节所说,应为两类立法家中只订法律不创政制的一类。但下文卷四、21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和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又,普鲁塔克:《奴马传》(Numa)

    4,曾经说到札琉科斯是创立政制的法家。

    ②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律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11所记琐里伊(Thuri)

    ,《斯特累波》539页所记加巴杜阡的马石伽(Mazaca)

    ,《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48所记的科斯岛(Cos)等。

    ③25行原义为“连贯起来”。

    依康格里夫(Congreve)

    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培尔奈德文译本,均解为“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

    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了二版第418注,更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某人”或“有些人”——即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

    《纽曼校注本》(Ⅲ378页)注释说现世所存埃福罗残篇涉及上述诸法家的,同此节不尽相符。又此节似为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有系统的文章。

    ④这里所举克里特的泰利斯,不同于卷一米利都的泰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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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政 治 学

    居殁世。那里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见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是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意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反之,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于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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