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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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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家所需都有限度,所以真实的财富(产业)也应有限度。

    章 九 由物物交换的原始贸易产生了作为中介的货币。由货币的流通,社会发展了商业和放债这类致富技术。

    货币原非生活所需的真正财富;不同于为家庭获得必需品的各种有限产业,经商和放债,无限度地聚敛金钱,不合自然。

    章 十 凭治产技术,获得了家庭所需以后,家务管理就在安排这些供应作适当消费,俾全家可得适当生活。遵循营生的目的,家主应以合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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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即农牧为重。为财货而求财货,放债取息乃是社会最恶劣的经济活动。

    章十一 获得财产各种方式的类别及其实际的研究。垄断获取暴利的若干实例。

    章十二 论夫妇和父子,并通论治家要道,以国喻家,夫妇关系类似政治家的治理其自由人民,父子关系类似君王的统治其臣民。

    章十三 家务管理重在培养善德,其目的在使全家的人都达成善德。主从的道德标准相异,为主为夫为父同为奴为妻为子女各有其所善。奴隶虽无理智,却异乎力畜而能感应理智,主人也应该以善德教导奴隶;至于自由从属,如妇孺的教育问题当待以后另论(卷七章十六至十七)。

    卷二 论理想城邦和优良城邦

    (壹) 章一至八: 理想城邦

    章 一 评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政治理想:参加政治团体的人们必有所共通。柏拉图主张废弃家庭和私产,使一切财物和妻子完全归公。

    章 二 论妻子公育:柏拉图所持的目的在祛私尚公,力求城邦的划一。

    但自然万物因分化而得发展;城邦中不同分子各作不同贡献,因而能够彼此趋于自足,过分划一的城邦将无以自给。

    章 三 柏拉图用以达成这种统一目的的手段亦属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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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人类的私心不会因废除了私产制度便跟着消失,公产团体中将发生更多的财物纠纷。至于妻子公育使人人都成为公父和公子,并无真正的亲爱。人各求其所肖,嗣续的愿望出于生物本性,政治法度终究不能毁灭自然本性。

    章 四 妻子公育的理想在实施的细节上更可引起种种困难;如果父子兄弟真是不相认识,则人情将薄如淡水,而悖伦的罪行也将无以别于普通的罪行。柏拉图所拟阶级转换等手续都是不切实际的。

    章 五 论财产公有:财产的管有和应用两都归公不如私有而共同应用为合宜;财产私管可以得到比较认真的经营,而物资互济可培养人们博施的善心。人间因财物而起的罪行,其根源在人类的恶性;公产既不能消除人类恶性,也不能整齐群众意志,惟有凭教育消除人类恶性,然后城邦可期统一。

    章 六 评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政治理想:这里所拟的理想城邦比较接近实际而地域较大。他不再提倡妻子和财物的归公;但仍有所谬误:他所拟的均产条例,忽略了各家财产的定额和人口增殖的限制。他所拟的共和体制,对于城邦各要素没有作适当调整;所拟选举的方式含有寡头偏向。

    章 七 评法勒亚的法制:法勒亚法制的要旨在平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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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均产须限制人口增殖,并先订定每户的适当资产额。要使人民去恶向善,以法制维持其财产定额,毋宁以教育提高其道德标准。法勒亚法制过度重视物质因素。

    章 八 评希朴达摩的法制:希朴达摩的法制一切尚“三”

    ,人民分三级,土地分三部,律例分三科。

    希氏另外还拟有若干新律,如奖励创制等。奖励创制,势将促进变革。过时而失效的律例应当废弃,但礼法都有本源,不宜轻率更张。

    (贰) 章九至十二:政治较为修明的现世各城邦

    章 九 论斯巴达政体:从事公务的人们(统治阶级)

    须有闲暇,奴隶制度所以保证公民的闲暇:斯巴达由赫卢太(农奴)从事耕作,所以大家能参加公务,致力征战。斯巴达妇女奢纵,财富集于少数人之手。监察院、长老院、二王制、会餐规定,也各有可疵议之处。斯巴达以尚武为立法宗旨,其后果不良。财政亦陷于困乏。

    章 十 论克里特式政体:克里特岛各城邦的政体同斯巴达相似,而较斯巴达为原始。会餐制度优于斯巴达,监察制度则较差。克里特统治集团狭隘而多党派,常常起内讧;惟该岛孤悬大海,自古少外患,因此长时刻中能免于大难。

    章十一 论迦太基政体:迦太基政体同斯巴达相似而有很多优点。其制基于贵族政体而兼有平民和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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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因素。其缺憾之大者则在过重财富;名位可以贿求,官吏贪污成风,而且多兼职。常常迁移贫民到拓殖地区,使能致富,所以国内颇为平安。

    章十二 在前代立法家中,为雅典创制的棱伦可称贤达,他怀有民主抱负,完成一代新政,而能保全旧德,不弃良规。

    论述法家渊源。有关若干立法家的札记。

    卷三 公民和政体理论

    (壹) 章一至五:论公民

    章 一 城邦既为公民的集团,我们就应该先了解公民的本质。

    居住权利和诉讼权利,或公民的后裔,都不足以构成公民身分;政治权利才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

    在平民政体中,“凡属公民就终身具有参加议事、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权利”。

    就一般政体而言,“凡属公民”

    在一定时期内可参加司法和议事机构。

    章 二 依照常例,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方才可以成为公民。在一度革命以后,有许条人能够入籍为新公民,这些新公民虽非世族,但照上述定义,他既获得政治权利,就在实际上已是一位公民了。

    章 三 有人说因革命政府的这种籍法而成为新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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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能算是城邦的真正公民。因此,我们就该辩证城邦的同一性。

    人们不以城墙认取城邦,也不以其中所住的种族认取城邦。城邦是一个组合物,人们凭它的组合方式承认它为一个组合物,这也应当从它的组合方式、即政治体系来认识城邦的同一性。

    章 四 另一个应该辩证的问题是:“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同于善人的品德?”

    不同政体各有不同宗旨,各各需要与其宗旨相符的好公民。虽在理想城邦中,相异的政治机能也得具有不同的善德,而举世的善人,其善德却属相同。所以好公民不必都是善人。惟有理想城邦而其所拟政制又属轮番为治的体系,其中公民必须兼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人人都要具备四善德:在这里好公民便同于善人。

    章 五 艺匠和劳工虽为城邦所必需,他们却并不具备好公民所应有的善德,不应登籍而为公民。但不同的政体往往作不同的登籍法,贵族政体照例不许工匠为公民,寡头政体则富有的工匠可以登籍。至于平民城邦要是户口减少而国家需要兵士,往往放宽登籍法,收纳工匠。

    (贰) 章六至八: 论政体,并列述其类别

    章 六 政体凭(1)其所立的宗旨及(2)其政权的形态而分类。

    (1)就宗旨而言,凡顾及全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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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共同利益而为之图谋优良生活者列为正宗政体;反之,仅图统治阶级的利益者为变态政体。

    章 七 (2)就政权的形态而言,正宗政体可依统治者的为一人、为少数人或为多数人而分作君主(王制)

    、贵族和共和政体三个类型,变态政体则相应地分作僭主、寡头和平民政体三个类型。

    章 八 可是政权分类的实际不仅在执政者的人数,由资产多少而分化的社会阶级才是政权的基础:寡头政体实在是富室的统治而平民政体则为穷人的统治。其人数的为少为多只是阶级区别的属性,不是阶级区别的本质。

    (叁) 章九至十三:公民资格和政治权利的分配——寡头和平民政体建置的原则

    章九 各种政体各持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平民主义者认为人们出身相等(同为自由人)

    ,便应一切权利都相等。寡头主义者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一切权利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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