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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处”)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雅典儿童是七岁而学书算,受儿童操。波斯儿童足七岁而从骑师习骑术(柏拉图:《亚尔基拜德篇》[Alcib。
]i
121E)。
③《苏校》二版第966注,说希腊青年十七岁以上参加专为青年设置的公共食堂,至二十一岁而后可以参加公民会餐。
公民会餐有坐位,就餐者各据一席,这里所分两类犯禁的人当即二十一岁以上和二十一岁以下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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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画展览和秽亵的戏剧表演。因此执政人员就得查察全邦的雕塑和图画,不让它们描摹任何秽亵的形象。但在某些祀神的庆祝节日,古传的礼法倘使特许有鄙俗的节目①,自当列为这类禁令的例外。在这些节日,我们该注意到,传统的风俗是容许成年男子,为他们自己并为他们的妻子和子女祈福于诸神,而参予这些庆典的。青年们在未得参加会餐席次与前辈传杯共饮以前,立法家应规定他们不得观听俚歌或滑稽戏剧。到了这个年龄,他们业已受到充分的教育,这些表演的不良影响,便不足为害了。
这里我们既涉及了这些问题,就顺便作了些必要的简略说明;随后,等讨论到政府对这些事项究属应否加以管理,以及管理应采取怎样的方针和法规时,我们还得重加考虑,再行论究②。
悲剧名角色奥多罗③从来不许任何其它演员——即使是不足道的演员——先于他登台,他认为“观众(听众)
总是爱好他们最初所听到的歌声的“
:这句话是含有深刻意义的。我们无论和人或物相接触,实际都显见相同的情况:对最初相接触的人和物常常留下优先的印象。
所以,人在幼时,务使他隔离于任何下流的事物,凡能引致邪慝和恶毒性情的
①狄欧尼修(酒神)节、地母(农神)节及其女儿柯丽(冥后)节日都盛行酣歌狂舞、有失体态的游艺节目。酒神节中并有代表生殖的雕像举示于祀神的仪仗行列。此节亚氏越出了本章儿童教育的范围而谈及了青年期教育。
②本书此后未见重行详述。
③色奥多罗为亚里士多德前一代的雅典悲剧名角,其歌喉自然动人,一时无双。
《修辞》,卷三章二,说色奥多罗的声调总是适如其所演人物的神情,其它演员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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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表演都应加意慎防,勿令耳濡目染。已经安全地渡过了开始的五年,儿童就可以在往后的两年,即到七周岁为止,旁观他人正在从事而他们将来也应从事的各种功课和工作。
[于是,我们进入正规的集体教育这个阶段。
]这个阶段要分成两个时期——从七岁至发情为第一刻(少年期)
,自发情至二十一岁为第二期(青年期)
①。那些对人生历程以七数为纪的古哲大体无误;但[对于教育设施作实际区划时,]我们还该细察自然的情况,做好精审的安排②。
教育的目的及其作用有如一般的艺术,原来就在效法自然,并对自然的任何缺漏加以殷勤的补缀而已③。
继此以往,我们可考虑以下三个论题:第一,应否给儿童(少年)教育订立若干规程;第二,儿童(少年)教育究竟应该由城邦负责,还是依照现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习俗,由私家各自料理;第三,这些教育规程应该有怎样的性质和内容。
①人类七岁易齿(《动物志》卷二)
,十四岁(男童)发情(同上书卷七章二)
;二十一岁男子始能生殖(同上书卷七章一)。
亚氏重视这种“七”数分期,以为教育分期的准绳。
②亚氏认为数学家尽可在世事及万物演变中寻绎其间普遍通用的数理,作为推算的凭据;但自然间万物演变未必绝对遵守这类数学规律:例如同为人类,女儿发情期早于男童的十四岁(希腊习俗以十二周岁为女儿发情开始)
;同为动物,人在七岁易齿,群兽各有其或迟或早的易齿年龄。所以一切实际工作应该细察各别情况而各别为之措施,不可轻信简易的数理规律(参看《形上》卷十四章六)。
③参看《物理》卷二章八;《尼伦》卷一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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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I章一 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
[这种论断具有两项理由:一,]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制必将毁损。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及其生活方式]①。同某些目的相符的[全邦公众的政治]性格(情操)原来为当初建立政体的动因,亦即为随后维护这个政体的实力。平民主义的性格创立了平民政体并维护着平民政体;寡头主义的性格创立了寡头政体并维护着寡头政体;政体随人民性格的高下而有异,必须其性格较高而后可以缔造较高的政治制度。
[二,]又,人要运用每一种机能或每一种技术,必须先行训练并经过相当的复习,使各各为之适应。那么,他们在作为一个城邦的分子以前,也必须先行训练和适应而后才能从事公民所应实践的善业。
既然一城邦就[所有的公民]全体而言,共同趋向于一个目的,那么,全体公民显然也应该遵循同一教育体系,而规划这种体系当然是公众的职责②。
[一,]按照当今的情况,教育作为各家的私事,父亲各自照顾其子女,各授以自己认
①参看卷五。
②卷七末尾提出教育三题。
本章1371—21答复了第一题并申述两理由。
21—33答复了第二题并申述两理由。
第三题为教育方案的内容(章二重提此题)
,以下应作详细的叙述,但本卷此后数章于这一论题实未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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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益的教诲,这样在实际上是不适宜的①。教育(训练)所要达到的目的既然为全邦所共同,则大家就该采取一致的教育(训练)方案。
[二,]②又,我们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③。
每一公民各成为城邦的一个部分;因此,任何对于个别部分的照顾必须符合于全体所受的照顾。这里,有如其它某些事情,拉栖第蒙人是应该受到表扬的;他们对于儿童(少年)的训练特别具有深心,把教育作为公共的要务,安排了集体的措施。
章二 现在,教育应该订有规程(法制)以及教育应该由城邦办理这两点已经明白论定。我们接着就该考虑这种公办的教育要具有怎样的性质和怎样实施的问题。关于教育的内容,当今各家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或从普通的善德或从最优
①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七804C—D。
②亚氏回答教育第二题的立论为他常用的(一)“手段服从目的”论和(二)
“部分服从全体”论。教育既为达到城邦政治和人类生活目的的手段而每一公民又各为城邦的一个部分,所以各家子女的教育(训练)应该都由城邦公办。
③公民必须“以身许国”的主张常常见于实际政治家的言论(例如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24、25,德膜叙尼:《勋贤金冠议》[de
Corona]205,《修昔底德》i70。
6)
,亦见于政治理论家的著作(例如柏拉图:《法律篇》923A)。柏拉图说:“作为你们的立法者,我对你们的人身和资产皆不视为你们各人所自有:而在过去和未来,都当局于你们的家庭;至于你们的家庭则又当属于全邦。”亚氏:《尼伦》卷五章十一,认为“自杀”使城邦丧失一公民,所以自杀者损害城邦,应受惩处;其义与此节公民不自有其本身语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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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的生活方面①着想,大家对于儿童(少年)所应学习的题材,都各有不同的观念;教育究竟应偏重于理智还是偏重于道德性格(情操)
,大家也往往含糊其词。我们试审察一下现世的实况,[那些当师保的人]各行其是,迷离恍忽,无可折衷:谁知道[他们]设教的方针是注意人生实用的业务,抑或专心于善德的操修,又或志在促进一切卓越的智能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