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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门外附郭处。
②亚氏胚胎学以父亲为种子所自出,而由母体以生长所需的物质,供应此种子,详见《生殖》卷一章十七至二十。
就胎儿物质营养而言,应述母体生理,这里举心理要求安静,盖取喻于植物生长情况,只有大地安静,植物才能由土壤摄取其所需。
③希腊各地颇多弃婴,弃婴都露置于城边山谷。亚氏:《残篇》二五八说埃及人对所生婴儿悉数哺养,希腊人闻之,殊以为异。希腊弃婴中尤多女婴,古剧本和故事中的女主人有时便是一弃婴,为人检收,抚养长大而成才女。
④斯巴达律禁育畸残婴儿,见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拉栖第蒙城边有“弃婴谷”。
⑤见卷二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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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4
行人工流产(堕胎)。堕胎的或不渎神(不悖伦)或为渎神(悖伦)当以感觉和生命之尚未显现或业已存在为判别。
现在我们已论定了男女嫁娶的年龄,跟着还得研究夫妇们为城邦①繁育其后代期间的长短。老人的子嗣也好像太年轻的父亲的儿女那样,都在体质和心理上不很健康;晚生的子嗣常常是孱弱的。所以我们应该以人生智力的旺盛年龄为依据而制定大家终止生育的岁数。有些主张以七数为纪的诗人②曾说到人类心理机能发展的顶点约在五十岁前后。
那么,人们到了五十四至五十五岁之间,就尽可解除从事繁殖的义务了;自此以后,如果尚未断绝房事,这就只能由于具有个人生理上或其它类似的原因。
在两人既已成婚而称为夫妇的时期,夫或妇不论在任何时候、用任何形式,如果犯奸淫,都属可耻。但奸淫倘使发生于正在繁育子女的时期则应该衡量所犯案情的轻重,分别褫夺他的某些公民荣誉和权利③。
①“尽其义务”
,依韦尔屯,“繁育儿女”是“为城邦”尽其义务;依斯达尔、苏斯密尔等,从朗比诺(Lambinus)拉丁译本,作为“为自己”尽其义务。柏拉图:《理想国》460E,在理想国中生儿育女,视作公民们为城邦所应履行的义务。
本卷,依后代将为城邦的新公民着想,用意也同柏拉图相近。
②参看13533注,指梭伦等诗人。这里所说“智力的旺盛年龄”
(即“心理才龄”)在五十岁前后,实专指男子,不及妇女。
③参看柏拉图:《法律篇》Vi841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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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政 治 学
章十七 ① 儿童既脱离母胎而自行生长,所给的食料对他们的体力(生理)影响很大。关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我们无论从动物界方面看来或鉴于那些力求其子嗣体魄强壮而健斗的野蛮民族所施行的实例,都是明确的,乳类最适宜于儿童身体的发育②。
如欲免于疾病,应戒儿童饮酒以愈少为愈好③。
及时诱导孩儿作适宜于他们肢体的各种活动是有益的;有些非希腊民族,为了防护其孩儿柔软的肢体受到扭曲或损伤,迄今仍旧应用一些器械④来帮助孩儿们保持其正常姿态。让婴孩尽早训练成耐冷的习惯也是有益的;这种习性既可促进健康也可作为长大后征入军役的先期锻炼。
有好些野蛮民族,在
①本章所述有关儿童生理和教育各端大多散见于柏拉图:《法律篇》卷七中;其论旨有异于柏拉图的只有不禁止小儿高声呼叫、七岁以下儿童应在家庭中培育、文化教育延迟至十四岁开始进行三年(柏拉图:《法律篇》809E,从十岁开始,进行六年)等数项。
②章二13249曾列举好斗的非希腊民族斯居泰等四族;斯居泰人以游牧为生,多饮乳类。凯撒:《高卢之战》(J。
Caesar,Bel。
Gal。)
iv
1。
8,说塞埃维(Suebi)人体力很强,由于乳饮。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13页说希腊人过了哺乳期的儿童多饮山羊乳。
③《动物志》卷七583,说酒类有时可引起小儿痉挛。
④“器械”(机巧的工具“)
,今未知亚氏所指为何物。纽曼认为是柏拉图:《法律篇》789E所说孩儿应服用至两足岁的“绷带”。
巴克尔认为是女儿扎在衣内的“背版”。维多利认为是瓦罗:《拉丁语言》(Varo
de
Lingue
Latina)
ix5所说“护膝”
(serperastra)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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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
儿童诞生后就把他浸入寒溪①,——例如克尔得人——或裹在单薄的襁褓内:这些风俗的用意就在增强他们的体质②。
凡在儿童身上可能培养的习惯,都应及早开始,然后渐渐加强这些训练。儿童的体质富于内热③,自然适于耐寒训练。
婴孩期④的保育可依照我们上述的要领和其它相似的方针进行。从婴孩期末到五岁止的儿童期内,为避免对他们身心的发育有所妨碍,不可教他们任何功课,或从事任何强迫的劳作。但在这个阶段,应使进行某些活动,使他们的肢体不致呆滞或跛弱;这些活动应该安排成游戏或其它的娱乐方式。儿童游戏要既不流于卑鄙,又不致劳累,也不内涵柔靡的情调。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教育监导”——应注意并选定在这一年龄的儿童们要倾听的故事或传奇。所有这些⑤都须为他们日后应该努力的事业和任务预先着想;即使是一些游戏也得妥为布置,使他们大部分的活动实际成为自由人各种事业和任务的模仿。有些人企图在他
①冷水洗儿亦见于加伦:《健康篇》(Galens,PeriHygieinon)
i10(库恩编:《加伦全集》卷六51页)。
《斯特累波》165页,记伊卑里女人裕其襁褓婴儿于溪水中。朱利安:《书翰》(Julian。
Epist。)
xvi383D,说来因河居民浸初生婴儿于河中,以别真伪,凡婚生子自能浮泳,非婚生子入水当沉溺。
②斯巴达和克里特的青年训练都力求其能耐酷寒和剧热。
此节取法于野蛮民族,使耐寒训练开始于幼儿时期。这些习俗可能原记于亚氏所汇辑的《非希腊民族礼俗汇编》,今其书失传。
③童体性热之说当得之于希朴克拉底:《医学要理》(Aphorismoi)
(库恩编:《全集》卷三710页)。
④[儿童的]“早期”
(“婴孩期”)
,无确诂,约当初生至二或三岁。
⑤参看柏拉图:《理想国》i37、《法律篇》i64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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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政 治 学
们的礼法中①禁止孩儿放声号哭;这是不正确的。孩儿的号哭有如成人的迸气蓄力那样扩张肺部,确实有助于儿童的发育。
教育监导应注意儿童日常生活的管理,尤应注意不要让儿童在奴隶们之间消遣他们的光阴。凡儿童在七足岁以下这个时期②,训导都在家庭中施行;这个时期容易熏染,任何卑鄙的见闻都可能养成不良的恶习。所以,立法家的首要责任应当在全邦杜绝一切秽亵的语言。人如果轻率地口出任何性质的恶言,他就离开恶行不远了。对于儿童,应该特别谨慎,不使听到更不使口出任何恶言。凡不顾一切禁令,仍然发作秽亵的语言和举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
这些犯禁的人,如果是比较年轻的自由人,还没有被容许据有会餐食桌的一席的③,要给予体罚和其它斥责;要是年龄已大而犹做出类乎奴隶的卑鄙言行,就该课以罚金。
不端正的语言既须禁止,显然,我们也应该杜绝秽亵的
①柏拉图:《法律篇》Vi791E—792A,依照斯巴达育儿规范,看护应使婴孩不哭不闹(参看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依柏拉图本文,此事当指婴孩期,所以苏斯密尔和韦尔屯把此节(34—39行)移接上文20行后有关婴孩期那一节。
②柏拉图:《法律篇》794,三岁至六岁儿童专事游戏,不教以功课。斯巴达儿童足七岁而集教于“学校”
(“集合处”)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雅典儿童是七岁而学书算,受儿童操。波斯儿童足七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