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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这是说,D人人都有天赋的善心,这种善心发之于父亲自然能孝,发之于兄长自然能恭敬,圆满具足,无须外求,关键在于自己是否能将这善心树立起来。 相反,如果“铢铢而称,至石必谬;
⑤《陆九渊集》卷三十四,《语录》。
①③⑤ 《陆九渊集》卷三十四,《语录》。
②《遗书》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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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初步313
寸寸而度,至丈必差“
①。 也就是说,如果不将善心树立起来,在一事一物上斤斤计较,那么,认识的事物多了,就必然出现错乱。 因此,在“朱陆之辩”中,朱熹批评陆九渊教人太简单,陆九渊则批评朱熹教人支离破碎,并赋诗曰:“易简功夫终久大,支离事业竟浮沉。”
⑤说他自己“先立乎其大者”的“易简功夫”
,是永远正确的,而朱熹由“格物致知”而致德性圆足的方法是昙花一现的支离事业。四、“主敬”于外还是“自作主宰”。这是关于个人修持原则和途径的分歧。《宋史。 朱熹传》说朱熹“其为学,……
以居敬为主“。
“敬”即是敬“理”。他说:“学者功夫,唯在居敬、穷理二事,……能穷理,则居敬功夫日益进;能居敬,则穷理功夫日益密。”
②这些话是说,“理”是外在于人心的,人只有通过格物才能认识“理”
;人只有用虔敬的心才能格物达理,也只有用虔敬的心才能存养理;能够穷理,则虔敬之心日益精进;能够虔敬,则穷理的活动日益细密。 因此,“敬”
实在是儒家修身养性的要法。这是析心理为二的必然结果。陆九渊则主张“自作主宰”
,即思想,行动都应自己安排,“不待人言”
,所谓自省、自觉、自剥落、自立自重等等。 他主张不立学规,无规矩定本,重在个人主动,自觉实现。五、“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这是关于真理标准和认识目的的分歧。 朱熹所谓“理”
,同时也是认识所追求的最高真理和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全部修养和认识的目的即
①《陆九渊集》卷十,《与詹子南》。
②《朱子语类》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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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适应和符合天理。 他又认为:“圣人之德浑然天理”
①,理在人间的代表就是圣人,圣人就是为人的极则。 因此,所谓学问,即要读圣人之书,注解经书,唯圣人的话是听,所谓“精蕴已具于圣贤书”
,“读书以观圣贤之意,因圣贤之教以观自然之理”
②。 圣经贤传已具备了所有的道理,只要从圣经贤传中悟出圣人的深意,借助圣人的教化而洞彻自然变化之理,就完成了学问的功夫。陆九渊则认为圣人之言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真理标准,主张主体的权威性,把“本心”即良心作为衡量圣人经书和真理的标准,他明确说:“九渊只是信此心。”
③有人问他为何不注六经,他答曰:“六经当注我,我何注六经!”
②在朱陆之辩中,当朱熹反复强调要读圣人之书时,陆九渊即反向:“尧舜之前何书可读?”
③意即在圣人未出现之前,无书可读之时,难道就不能认识和修养了吗?这里提出的就是一个尖锐的真理标准和认识目的问题。以上,就是朱陆在修养目的和为学途径、方法上的重大分歧。朱陆修养论和认识论上的论争有着什么样的思维教训?
应该怎样看待这些分歧呢?
首先,应该指出,朱熹的“格物致知、即物穷理”的认识论将儒家原有的朴素伦理认识引向自然万物,扩大了认识的视野和范围,极大地丰富了认识对象,这在客观上对于引
①《中庸章句》。
②《朱子语类》卷十。③《国朝闻见录》甲集《慈湖疑〈大学〉》。
②③ 《陆九渊集》卷三十六,《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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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人们走出儒家伦理哲学的老套子,有着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将“格物致知”作为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即把道德体验与认识自然混为一谈,这又只能混淆认识对象,模糊认识手段,使认识论在总体上迷失方向。 陆九渊提出“先立乎其大者”
,把认识论严格限定在为学做人与道德修养领域内,把本心或良心作为修养的唯一对象,企图超越或取代哲学认识论,这使得其认识论的应用范围极其偏狭,在客观上不利于思维的拓展。但另一方面,他又使伦理认识的目标和对象明确下来,他以人作为道德主体,把天理降至人间,指明道德的本原在人而不在天,这对于纠正朱熹把伦理与认识混淆的错误偏向无疑极有意义;同时,它把人对自我的认识当作修养的主要内容,这种“先立乎其大者”的修养观,在很大程度上接近或符合伦理修养的本质规定与要求。其次,朱熹明确区分和论证了认识的主客体及其关系,并且提出了认识的两个阶段问题。 首先通过接触外物来“求理”
,含有在道德修养中重视客观环境,并承认社会道德规范对主体的制约作用的可贵因素,这就将伦理认识推上了一个新的思维层次。 但是同时,由于“理”本身的伦理——规律二重性,却又造成了认识手段与认识目的之间的矛盾性。 结果是过分注重外在规范的制约性,将道德规范夸大为一种强制性的“定理”
,忽视了道德主体的能动性,使认识淹没于“天理”
之中。陆九渊的错误则在于没有看到在道德修养中单靠自觉是不够的,他把自觉实行看成是修养的唯一过程,忽视了外界环境与道德主体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作用,轻视读书等间接经验的意义,因而势必导向舍弃一般认识过程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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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倾向。 但是,由于他高扬了人在道德修持上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解除了外在道德规范对人的思想束缚,这又给人带来了极大的创造余地,突出了人在认识上的能动地位。 不仅如此,他提出的“易知易行”的认识原则,又使得认识途径得到简化,体现出认识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并使人更加注重道德实践所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不至滞着于认识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再次,在真理标准上,朱熹提出以客观的东西作标准,这在理论形式上无疑是正确的。 认识之所以不可能以自身为标准,是由于它本身还须接受检验。 正如他在批评陆九渊时所说的:“万物之理须你逐一去看,理会过方可。 如何会反身而诚了,天下万物之理便自然备于我,成个甚么?”
①也就是说,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只有一一观察、认识过后,才能说认识了万物之理,所谓人心一诚、天下万物之理就内具于我之心等说法,只不过是无稽之谈。 但是实际上朱熹设定的真理的外在标准只不过是“天理”
、圣人、《六经》,这只能使人唯外在权威是听,盲信盲从,使认识丧失主动,趋于僵化。 陆九渊提出“六经注我”的命题,将良心作为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显然打上了一种唯我论色彩,但是他却又因此开创了一种“自作主宰”的认识格局,这对于打破权威教条,启发主体对既定伦理修养问题的独立判断和重新认识,无疑在思维方式的推进上有着重要意义,预示了一种新的思想解放。 这也是其认识论中最为闪光之处。 当然,无论是朱熹还是陆九
①《朱子语类》卷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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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都并未真正解决真理标准问题,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看到,只有道德实践,特别是道德实践与整个社会实践的结合,才是检验一切道德真理的唯一标准。
王阳明的“良知”说
“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的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②
这是王学著名的“四句教”
,王阳明本人即认为,“此原是彻上彻下功夫”
,人们“只依我这话头,随人指点,自没病痛”。
③
的确,这“四句教”言简意赅地总结了王阳明即体即用、即本体即工夫的“致良知”理论,我们只要对它进行一一分梳和剖析,便可对王阳明的整个理论获得既全面又确切的了解。首先,我们看“无善无恶是心之体”。王阳明此言,旨在说明人的心的本体是“无善无恶”的。这里所谓“心之体”即是王阳明所说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