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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事物的质的规定性都是在矛盾对待的情况下才具有的,其相与对待的情况不同,规定性也自然不同,其相与对待的情况变化,规定性也随之变化,那么,与此相应地,人对事物所谓本质的认识和确定,也必然只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事物关系、环境而言的,用现代的话来说,也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结构系统、某一特定参照系而言的,并且是随这种特定结构系统、特定参照系或特定环境的变化而可改变的。“吾尝试问乎女,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鱿然乎哉?
木处则惴慄恂惧,猨猴然乎哉?
三者孰知正处?
民食刍豢,麋鹿食荐,螂蛆甘带,鸱鸦耆鼠,四者孰知正味?……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
①
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病,可是鱿鱼会吗?人爬在树上会害怕,可是猿猴会吗?三者谁真正知道“正处”
(好住处)?人爱吃牛羊之肉,可是麋鹿爱吃青草,蜈蚣(螂蛆)喜吃小蛇,
①《庄子。 齐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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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初步16
猫头鹰喜吃老鼠,四者谁真正知道“正味”
(好味道)?毛嫱、丽姬,这是人以为美的,可是鱼见到即沉落水底,鸟见到即远远飞走,麋鹿见到即赶快跑掉,四者谁真正知道“正色”
(美色)?这都说明,在不同系统、不同对待状况下,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相对而可变的。其二是从人—主体方面来说。 依上所说,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在矛盾对待的情况下获得的。 这个矛盾对待,也包括人—主体的实践需要、主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达到的认识水平。列宁在谈及认识与真理问题时指出:“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
①
意即真理固然是客观的,但又不是与人—主体毫无关系的。客观世界的联系是复杂的,客观事物发展的可能性也是多样的。人们在对客观世界的种种联系、结构、发展可能性予以认识,对其本质属性作出规定,并以某种规定作为真理,这都与人—主体在特定阶段的实践的需要密切相关。 主体实践的需要变了,真理也会发生变化。 这点同样说明认识和真理的相对性。 庄子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
②
庄子的这些话,就明确地讨论了人—主体认识的角度与真理的相对性问题。 他认为人—主体的需要和考察角度不同,认识和真理会有不同。 庄子还说:“昔者尧舜让而帝,之哙让而绝,汤武争而王,
①《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②③ 《庄子。 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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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哲学初步
白公争而灭。 由此观之,争让之礼,尧舜之行,贵贱有时,未可以为常也。“
③
同样搞“禅让”
,尧舜那样做便成为好帝王,燕国的子之、子哙那样做却导致倾覆;同样讲“争夺”
,汤武由此开创了帝业,白公因之却招致了灭亡。 这固与时势不同有关,也与人—主体实践和认识发展的不同水平和阶段有关。 人的任何认识“未可以为常”
,就是确认了真理的相对性。以上分析都表明,庄子对客观世界与人的主观认识的看法,带有相当辩证的色彩。 我们知道,庄子以前,孔子和墨子的哲学都具有常规性的思维特点,以为一种认识只要是在人们日常的经验范围内普遍地被认可,能够为人们的常态心理所接受,就是永恒的。 庄子与老子却揭示出常规事物背后隐含着的对立面和矛盾性,又从矛盾性揭示出客观事物的规定性和人的认识的相对性,这无疑为打破常规性的僵化与片面执著的认识方式,为把人们对宇宙世界的认识和对人的认识的真理性的理解引向辩证的高度作出了贡献。但是,能否说庄子哲学的主导方面就是辩证法,庄子本身已属辩证论者了呢?问题在于庄子只看到客观事物和人的认识的相对性、变动性的一面,而否认其中包含的绝对性、稳定性一面。 辩证法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固然都是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依赖于一定的矛盾关系才得以存在,这表明其存在具有相对性。 但是,只要具备了这种条件、关系,它就必然存在;反之,没有这种条件、关系,它决然不存在;这两者都是非常确定的,绝对的。 这表明事物的存在又具有确定性、绝对性的一面。 与此相联系,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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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初步36
总是要依据于某种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矛盾关系,才有可能进行,并且,随着条件、矛盾关系和人—主体实践的水平和需要的变化,认识也会变化,这表明认识和真理同样具有相对性。 但是,只要是处于这种特定条件、特定矛盾关系、特定实践水平下,对于事物的这种判定就是正确的;反之,特定条件、关系、实践水平变化了,认识也必须改变,这也是非常确定的、绝对的。这表明,人的认识同样具有确定性、绝对性的一面。但是,庄子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他只承认相对性、不确定性。 依照他的思路,事物既然都是在相互对待下才获得规定性的,那么,它就不是一种真实的存在物。真实的存在,应该是指在没有任何对待的情况下的事物的本然状态。这里,庄子实际上已割裂了物象与本然—本体的相互关系,不是从相互依存、辩证联系的物象之中来抽取物象的共同本质—本体。而我们知道没有任何对待关系的事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是无从规定的。庄子要在物象之外给出一个世界本质—本体,这个本质—本体,也只能是“无”
、“无物”
、“无有”
:“光曜问乎无有曰:夫子有乎?其无有乎?光曜不得问,而孰视其状貌,窅然空然。 终日视之而不见,听之而不闻,搏之而不得也。 光曜曰:至矣,其孰能至此乎?予能有无矣,而未能无无也。 及为无有矣,何从至此哉。”
①
光曜无形、无声、无色,近于“无”
,但既有所问,这还是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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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只有无形、无声、无色、也无问,即什么属性都没有,才能成为本体,才是世界本然的、最真实的存在状态。 可见,庄子哲学虽然处处发现了事物的辩证联系,但是却不愿意“停留”
在这种辩证的联系上,而去追求一个物外的、超越的、异在的本然—本体。 这个本然—本体只能是庄子主观追求的事物。 庄子从夸大事物的相对性、不确定性的一面,进而否定客观事物存在的真实性,必然要走向唯心主义、神秘主义。就其“不满足”于物象的相对性、变动性,追求超越物象之外的绝对静止的、无矛盾的境界,并赋予本体—本质以永恒不变的性质这一点而言,庄子哲学最终归结,同时也是形而上学的。《庄子。 知北游》当然,按照庄子自己的相对主义的逻辑,在许多场合下,他也并不把本体的规定绝对地定于无。 他更偏向于认为,世界万物最真实的存在状况是:在没有任何矛盾对待的状况下,万物没有任何规定性,这是无;而在矛盾对待的状况下,万物又可以随相与对待的对象的不同而获得任何规定性,这又可以说是有。 这两者是互为补充的:万物本来并无任何规定性,因此才可以接受任何规定性为规定性;万物既然可以以任何规定性为规定性,这表明万物原本并无任何规定性。 庄子认为本体——道是两者的统一。 这里,就不能纯粹“在物外”规定一个“无”作为绝对本体,而同时也承认道“在物中”。就这点而言,庄子比老子似乎来得更辩证。 但庄子所谓道“在物中”
,归旨仍不在于确认万物存在的真实性。 庄子说: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
…… 71
中国哲学初步56
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 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
①
有人说“指(概念)不是指”
,“马不是马”
,庄子认为这在否定万物的确定性、真实性上是不彻底的,倒不如说“不是指的是指,是指的不是指”
,“不是马的是马,是马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