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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理效果,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它们源泉的不同。
在任何一种事件中,只有在较晚出现的联系中,我们才有可能弄清所谓“本能的质量”所真正标示的东西。
那么究竟有多少种本能?它们都是些什么?当人们说到游戏本能、破坏本能(Leslrutio)或社会本能等字眼时,没有人 会提出反对意见,觉得这些概念不够恰切。
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只考虑人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由于心理分析的局限。
但我们不能不继续追问,在这样一些专注于一个方面的本能动机后面,是否还有另外一些比之更基本的本能动机作为其推动力呢?
是否应当说,只有这些更基本的动机,才有权使用“本能”这个字眼呢?
我早已说过,我们至少可以辨别出两种最基本的本能。
一种是自我保存本能或自我本能,另一种是性本能。
生物学研究表明,“性”与个体的其他功能并非位于同一层次上。
因为它的“目的”超出了个体,它的内容就是产生新的个体,即种族的保存和持续。
生物学还进一步证明,对于自我同“性欲”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有两种看法,而且表面上都有道理,一种是,自我被视为头等重要的东西,Xing爱是它的诸种活动中的一种,性满足则是它诸种需要中的一种,另一种看法认为,个体被视为一种短暂的和迟早会死亡的东西,附属于本种族传给它的那种永不灭绝的种质(生物学专有名词)。那种认为性功能与身体其它功能之不同在于它的独特的化学过程的说法,我个人认为这只不过是艾赫尔生物学派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
由于从意识方面对本能的研究有几乎不可逾越的困难,所以心理分析对心理失调的研究就成为探索本能的主要手段和源泉。这种研究迄今已经为我们认识性本能的较确定的性质提供了许多材料和信息。
它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主要是因为只有这种独特的研究方式,才能和病理分析那样,单独进行观察。
随着心理分析向其他精神作用范围的推广,我们肯定能发现认识“自我本能”的基础,虽然期望在更多领域中获得这种有利的观察条件还为时过早。
对于性本能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归纳:它们为数众多,而且从各种不同的器官发放出来,起初各自独立,只有到达最后的阶段才成为综合的整体。其中每一种本能所追求的目的都是“器官快感”,只有当它们成为一个综合的整体时,它们才真正服从于生殖的功能,从而真正转变为众所周知的性本能。在刚刚呈现时,它们与“自我保存”本能混为一体,并依靠它维系自身,以后又逐渐脱离它,成为独立的存在。在选择对象时,它们同样步自我本能(自我保存本能)的后尘,其中有某些自始至终都与自我本能连接在一起,成为它的总构成中的性欲成份。
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性欲成分很容易逃避注意,只有当病症出现时,它们才能被清楚地认识出来。它们还具有这样一个突出的特征——由于它们均具有高度的相互替代能力,所以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追求)目标。
这一特征使它们有能力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这些活动均大大不同于(或脱离了)它们开始时达到目的的方式(即升华方式)。
对这样一些活动,我们可称之为本能的蝉变形式,即本能的其一生的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变态形式。我们目前所探讨的,则是性本能的蝉变形式,因为性本能是我们最熟悉的。观察表明,一种本能可以经历下列蝉变:通过颠倒,转变为其对立面;回返到主体自身;抑制;升华。
我在此不打算探讨升华问题,而对“抑制”问题的阐述则需要另辟章节。
所以,剩下来需要我们讨论和描述的只有前面两种。
此时我们应该牢牢记住:由于这里所讲的倾向同本能之直线性追求目标的倾向正好相反,所以很可能将上述蝉变看成是反本能的自卫形式。
对本能通过颠倒而转变为其对立面的活动作仔细审查,就可以把它分解为两种不同的活动:一是主动活动向被动活动的转变,二是其内容的完全颠倒。
由于上述两种活动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以必须分别阐述。
关于第一种,我们可以从两组相互对立的活动中找到,即:性的施虐欲——性的受虐欲(以后简称施虐欲和受虐欲);“见色思淫欲”(以后简称色淫)———裸露欲。上述颠倒仅仅指本能的目的(即目的的颠倒),即被动的目的(如喜欢被虐待折磨或喜欢被观看)为主动的目的(即虐待和视淫)所替代。
至于目的的颠倒,则只可以在一种例子中见到,即爱转变为恨。
至于本能回转到主体自身,我们可以从下述角度考虑,如:受虐欲其实是施虐欲将施虐目标转向主体自身的“自我”;棵露欲实则是喜爱盯视主体自身的身体(将视淫目标转向自身)。进一步的分析和观察使我们对下述事实深信不疑:受虐者其实喜欢自己的身体受到折磨,裸露欲患者则喜欢自己身体暴露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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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活动的真相,实则是目标的转变,其目的本身并没有改变。
但我们决不能忽视,在上述例子中,返回主体自身以及从主动转向被动皆发生于同一种活动中。要想对这两种活动之间的关系作出阐明,需作出更加深入彻底的调查研究。
对于施虐——受虐的总过程,可以说明如下:
1。
施虐是指行使暴行或施强力于他人,他人即成为施虐的目标。
2。
放弃这一外在目标,由主体自身之“自我”加以替换。
随着向主体自身的回返,本能的目的也发生了从主动向波动的变化。
3。
再次把另外一个人作为目标。由于本能在目的方面发生的变化(从主动向被动),这另外一个人同时又可以被看作开始时的主体,只不过这时发生了从主动向被动的转变。
第三种情况,一般被称之为受虐,由这一活动所得到的满足,可等同于原来的施虐活动的满足。
这个被动的自我在幻觉中使自己回到开始时的情景中,只不过现在它自身已让位于自我之外的另一个主体罢了。
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另一种更为直接的受虐满足,这是大可怀疑的。那种所谓的纯的受虐(即一种不同于从施虐中转变而来的受虐),至今还没有遇到过。
因此,我们对上述第二阶段的假设看起来并非多余。
当我们观察迷狂症患者施虐冲动时,事情就更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变仅是一种向主体自身的返回,而没有由被动态度向主动态度的再转变(第三阶段)。
这就是说,这种转变仅仅到达第二阶段。
自我折磨和自我惩罚出自于一种虐待欲,但不是一种受虐狂;其主动的愿望发生了变化,但还没有转变成被动的愿望,而是转变成一种反身的(折回的、反射的)中性愿望。
至于施虐欲,由于本能除了有一个一般性目的之外(或二者结合为一体),还追求一个相当专门的目的;除了支配和统治目标之外,还要使之痛苦;所以就更为复杂。心理分析似乎想证明,这种施虐在本能对原来目的的追求中并不起什么作用。举例说,施虐的儿童并不注意它是否造成了痛苦,他们的目的不在这里。
但是一旦施虐开始向受虐转化,这种痛苦经验就很快被我们当作一种被动的受虐性目的,因为我们有种种理由相信,这种痛苦的感受,也同其它不愉快的感受一样,扩大为性的兴奋,造成一种愉快的优势,为了得到这种愉快,主体宁愿经历疼痛造成的不愉快。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疼痛的折磨被经验为一种受虐性目的,就可以被转化为一种施虐的情势,产生出一种“施加痛苦”的施虐性目的。这种“施加痛苦”的活动也可以被主体经验为一种向别人施加痛苦的施虐性愉快。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本身与承受痛苦的客体已达到认同。当然,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不能说痛苦本身是快乐的,真正快乐的是与之伴随的性兴奋,这在施虐者又是很容易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