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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此需要安慰-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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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古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相形见绌。  第三, 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第四, 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提案,希望全国人大能够予以批准。
我的初恋
网友:  曾经喜欢过一个男孩,他曾是我小学的同学。小学时我们是好朋友,可当我慢慢长大,我才发现,原来我对他,不只是同学的感觉。可是那时的我,还只是个十几岁的小女孩,我什么也不敢讲,我只知道,自己已经喜欢上他了。  李银河:  在十几岁时发生爱情并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情窦初开时的爱恋往往并不能导致终身的结合,那是因为人会变化。如果你现在仍然喜欢他,可以设法与他联系。  从我调查的结果看,女孩真正意义上的对异性的感觉多发生在十四五岁。它发生得很自然,很纯洁,很健康;由于社会规范的学习尚未完成,它具有较少犯罪感和羞耻感的特点。当然,我这里所说的“自然”并不包含性取向的含义,只是指一个人开始对另一个人产生了生理和心理上的爱慕之情。如果因此以为只有对异性产生好感才是“自然”的,对同性的好感就不是“自然”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参见本书大量少男少女对同性的感觉,你绝不会得出一个少女对同性产生好感是“不自然”的感觉。只有用以生育为性的唯一目的的标准来衡量,才会得出对同性的好感“不自然”这一结论。西方人由于宗教教义的束缚,中国人则由于对生育和传宗接代的看重,才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西方好几位思想家都表达过这样一个思想: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更看重爱与性的激|情本身,只是到了后来,激|情的对象的性质才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如此看来,情窦初开时的青少年带有古希腊罗马人的特征,对她们来说,激|情的对象并不重要——事实上绝大多数都没有成为世俗的伴侣——激|情本身才是最重要的。  有人说,人一生只能有一次真正的恋爱,可从调查的结果看,初恋对象最终成为配偶的情况并不普遍。但初恋给当事人留下的印象往往十分强烈,因为它大悲大喜,轰轰烈烈,富于神秘感,而且十分纯洁。  尽管“成功率”很低,初恋仍是扣人心弦的。无论是成功的恋爱,还是不成功的恋爱,都是那么纯洁,那么强烈,那么美好,那么充满可歌可泣的戏剧性。它是诗,是画,是小说,是戏剧;但它不是虚构的、由艺术家精心制作出来的美,而是由真实的人在俗世中创造出来的超凡脱俗的美,是真实的美——尽管有一种美学观点认为,真实的不可能是美的。它至少证明,中国的女性决不缺少爱的能力,她们当中的佼佼者甚至可以达到爱的艺术家的境界。
我不是异类(1)
网友:  我是一个有双性恋倾向的人。我也看过很多心理书,书上将人的性取向分为4种:单一的同性性取向,单一的异性性取向,同性大于异性性取向,异性大于同性性取向。  我讨厌那些心理书。写书的人自己是异性恋,就将与他不同的人划做异类。简直就像党同伐异。国家的法律在2001年4月20日就已明文规定: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有时我真不明白,喜欢一切美好的东西是错误吗?是病态吗?我真想大骂。人为什么要活得那么复杂?看到美好的东西不愿表达自己的爱慕,看到不同于己的东西要大加批判。累不累呀?我就是喜欢人,女的男的都喜欢,又怎样?  李银河:  双性恋并不是异类。在古希腊,双性恋是全社会普遍的实践。对于他们来说,美是择偶时最重要的标准,性别没有重要性,至少没有当今社会这样的重要性。  在西方社会中,由于社会风尚、行为规范的演变,也由于上述大思想家的影响,一种全新的性观念正在兴起,那就是更看重人,看重美本身,而不是看重性别。下面的引文是美国《新闻周刊》对这种新风尚的一些报道:25岁的埃利希说,他的爱恋跟性别无关,他说打从“14岁拥吻起”,就既为男子动情,也为女子所吸引;他说,“有些时候,我会喜欢一些人颈后的发型,他们的眼神,又或他们嘴唇的姿态,但这并不局限于某一性别。”奇佛认为,单以性别概念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倾慕,实在太狭隘了,他说:“从个人性欲取向去不断质问自己,在我看来实在是多余的。举个例说,一个人感到兴奋,可以是看到一片冬青叶,一棵苹果树,或是春天早上的一只北美红雀。”赫林近日告诉朋友,他结识男孩子的方法不同了,以前他会说:“你是否同性恋者?”然后把问题转到:“你喜欢男孩子吗?”但现在,他喜欢的说法是:“你喜欢我吗?”赫林的首次性幻想,对象是异性。少年时,经过一番挣扎,他终于承认自己也喜欢同性。现在他约会得最多的是两名男同性恋朋友和一名女双性恋朋友。他不在乎同伴的性别,只希望找到一个对象。他直言:“我不感到有压力要选择伴侣的性别。”  近一个世纪以来,同性恋在西方被视为洪水猛兽,为社会所不容。例如在英国,就有许多名人因为是同性恋者而得不到应有的评价,如纪德(Andre Gide),福斯特(),沃尔夫(Virginia Woolf),许多人只能压抑其同性恋倾向,或只在少数熟人中表达其完整个性。不仅同性恋有危险,就连像罗素这样的人都会由于一般地对性表示赞许态度而招致麻烦。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观点的传播和60年代开始的同性恋权利运动极大地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性倾向有了更大的容忍度。一项对321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自身及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交过同性恋朋友等。可以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社会中,人们变得越来越宽容,这是一个基本的趋势。  在美国1977年的一项调查中,只有43%的人接受同性恋;47%的人仍然坚持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其余10%的没有表态。在1983年的一次民意测验中,已有65%的人认为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有32%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看待。根据1996年的一项调查,有84%的受访者支持同性恋在就业上拥有平等权利;80%的民众认为同性恋者在居住问题上应被平等对待;然而,在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问题上仍有58%的民众持反对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此举违反他们的宗教信仰。45%的受访民众说,他们比较不可能支持赞同同性恋享有各种权利的政治候选人,但有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说,他们比较拥护持有这种立场的候选人。  1983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法国青少年对同性恋的态度不确定,回答大多为“不知道”,“既不赞成也不反对”,“我没这种经历”等,那些有观点的人大多是接受态度。在同性恋问题上,道德谴责基本消失了,由医学谴责取而代之:27%的人认为它不正常,是病;17%的人认为完全正常;7%的人说它同其他性倾向一样正常;的人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双性恋倾向。  一项题为“同Xing爱/双Xing爱在香港”的问卷调查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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