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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他沮丧的是,他的计划还没有真正开始,劳伦斯还没有允诺继续合作,劳伦斯本人却接到了当选副总统高尔察克的邀请。
少数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上帝啊,为什么这些人总能击中要害,如果是别的职位,安德森还有把握说服劳伦斯拒绝,但这个职务,安德森知道,就算他说的天花乱坠,也不足以动摇劳伦斯的决心,宗教事务且不说,少数族事务可正是劳伦斯最有兴趣的。甚至于他这次之所以接受自己的邀请同意与贝元鹏搭档竞选,也是想达到这个目的。因为副总统的职权包含了这个。
虽然现在他即便出任这个主任,头上也还有一个副总统,更有一个总统的存在,但现官不如现管,坐上这个位置成为正管,那不管头上还有几个大人物,他的发言权都不会太小。比纯粹的在野要好得多。
劳伦斯叹了一口气道:“我没有办法拒绝,尼尔斯,这是一个机会,一个绝佳的机会,你是知道我的打算的,这种机会让我怎么拒绝。至于羞辱,我倒是不这么认为,高尔察克若要羞辱我,大可以请我担任副主任,而不是主任,我相信他的肚量也不会那么小,就算他肚量小,我想叶枫也不会看到到时我们两个因为私人恩怨而影响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吧。所以我相信这是一个他们已经达成共识的做法,不存在私人恩怨感情在内”
“这就是掌握国家资源的优势啊,似乎不管怎么样,他们都有无数的办法瓦解我的努力,不过我就奇怪,他们为何会这么紧张,为何到了这个地步,他们仍要设法拆散我们的同盟?”安德森沉默半晌摇头道。
“怎么,尼尔斯,你难道认为他们是有意为之,我看不见得,从此次竞选就可以看出,我们根本不足以让他们这么重视。我想这纯粹是出于工作需要,也许他们根本不知道你到了纽芬兰呢。”
安德森闻言冷笑道:“可能吗,他们掌握了多少权利资源,我不信他会不知道我到了纽芬兰,看看他们这几天的做为吧,他们想把这个国家永远控制在他们手里,他们是在加强总统集权,他们本来就掌握了这个国家巨大的话语权了,但现在他们在设法将很隐性的话语权也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公开的权利,这是唐人的本质,他们总是极度的渴求权利的集中,就像他们那些古老的朝代帝皇一样,想要永远成为站得最高,说话最算数的那个人。”
劳伦斯沉吟片刻对着安德森皱眉道:“尼尔斯,你不能带着私人感情来看待这样严肃的问题,仔细考虑一下,我倒是觉得这几天的一系列动作很有道理,至少这样一来,以前有些多头管理的混乱方式将会得到梳理,什么人该干什么事,什么人该管什么事,什么人应该负起什么责任都清清楚楚,这与权利集中没有多大关系,除非他们宣布总统任期无限期延长,否则我认为现在的改变就是合适的,以最明显的改变举例,看看原来,国务卿算什么,行政首脑?可宪法规定的是总统这个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脑,但说国务卿不是行政首脑,则事实上在以前这个职务又担负了很多的行政职责,几乎等同于其他实行议会制国家的总理了。而现在改变之后,直接明确规定,国务卿只是政府首席部长,是属于内阁的一员而不是政府首脑,这就明确了总统与国务卿之间的权属关系,而不是以前那样模糊,看上去就像是总统和国务卿是平级一样,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关系,一众政府部长们也不知道什么事该向总统直接负责,什么事该接受国务卿的协调管理。以前的总统和国务卿私人关系特殊,出现这种情况也不会有太大问题,职权划分他们之间可采用协调方式解决,以后就不大可能了,国务卿不可能永远都会是总统的私人好友这类的人出任,所以总统和国务卿之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权属关系。不然未来,阿拉斯加很可能发生类似中国曾经发生过的那种府院之争,酿成大祸”
安德森静静的听着劳伦斯长篇大论,听得很仔细……
安德森此前对于政治确实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劳伦斯正好相反,他的政治经验极为丰富,而且对于英国,曾经的加拿大和纽芬兰,美国及现在的阿拉斯加等多种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有接触,他说的话,有时候并非没有道理的,起码认真的听,可以让安德森提高一下自己的政治能力……
就在十月中旬之前当选总统叶枫完成省市长人选提名工作后,众人从这次调整频率较小的动作中得出叶枫可能想尽量维持稳定的结论时,接下来叶枫抛出的一个个大动作却又完全推翻了这种说法。
10月15日,叶枫以当选总统身份向国会提出了让举国上下一片哗然的修正宪法案,在这份修正案中,有三个中心思路。
第一,明确国家权力分治制度,即明确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执掌行政权,而总检索院和最高法院则行使裁判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国会制定法律,总统执行法律,而总检和法院则诠释法律。
第二,明确主要行政首脑的权属,从宪法上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为国家唯一最高行政首脑,副总统为辅助首脑,而国务卿则被明确定性为政府组成部门中的协调事务官,可由总统根据当时国情需要,择一当时负责全国最重要工作事务的政府部长为首席部长,称国务卿,仅负责政府组成部门的协调工作,但可以在总统授权下,增加负责除国家特别管理机构外的其他部门的协调管理工作。副国务卿则可视国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或设立几名,但如设立,必须为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长兼任。
第三,明确规定总统在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五大最重要事务中的职权,这也是此次三项规定中最受人争议,或者说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可以说通过这五项内容就能使总统的职权得到进一步明晰,但也可认为是对总统职权的大幅加强。
其中在立法方面,规定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国会中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另外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成为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当然按照修正案规定,国会可以在有三分之二议员投票通过的情况下,对总统提起弹劾,另外最高法院可以分别裁定国会或总统在法案的通过或否决中是否违宪,而总检院则可以在国会或总统授权下组织特别检察处对总统或国会议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决定是否起诉。也就是说虽然对总统职权有所增加,却也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相互制衡作用。
在行政方面,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国家政府的各种工作。可以发出对国家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委、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国会认可),以及其它国家政府高级官员(指副部级以上),不过加上了此前不需国会认可的海外总督,这个任命从下届起将也必须通过国会认可。但在一些总统有直接管辖权的中低层官员中,总统有权在不违背宪法的基础下不经国会认可即自行任命。
在司法方面,规定总统有权任命国家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国家最高法院法官和国家总检察院检察官,包括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在内,但须获得国会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国家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规定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国会2/3多数票的批准;但同时规定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国会的同意。所以,而这也是引起争议的一点,因为这样一来总统往往可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就可以实现绕过议会而与其他国家签订一些具备法律效力的约束力文件。
在军事方面,则进一步明确总统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并自动成为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武装力量包括海陆空及海军陆战队等正规野战军及国民卫队、预备役部队。不过与此前不同的是明确宣战权属于国会,但在紧急情况下总统可以越过国会不宣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