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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决心,这本工作日记不复印,直接原件没收。
反正许光明也从来不看,久了,或许还根本不知道她还有这一工作程序。
印完后,将这些材料又打包带回办公室放好,自己返回复印店,取了复印稿回家。
一张张清理,注好标记。这工作,比律师还细致。
直到傍晚,才清理完,将所有能证明书店不收旧书的证据保存好,又将所有关于蔡思哲的成交合同书分类。
清完,总觉得还是差了点什么,想了好一会。
觉得应该是怎么样才能证明那天通电话的人是蔡思哲,电话里的人必须就是蔡思哲才行。
想到这,马上就想到电话号码,这是自然反应,赶紧给那懂科技的父亲打电话。
得到的结果是花钱到□□内部系统查一年前的,如果达两年以上,就得通过公安机关采用特殊手段,就可以查出两到五年内的通话记录。
这个要求就不是箫湘淑笛能办到的,还得等到节后上班,要有律师和□□参与。
正月初五,刘正堂约箫湘淑笛到茶楼见面。看了带来的材料,刘正堂很赞赏。之后问:“为啥,要帮蔡思哲?”
“嗯——,帮人不要理由,感觉应该帮就得帮。”
“可否约田大青出来作人证?他被处罚过旧书事情。”
“可能有点难,他是许光明的旧将,很忠心。”
“那就算了,消息得保密,两方都不能再提,免得打草惊蛇。提取了通话时间表再说。”
“不过,另一个人应该没问题,他叫莫若羽。”箫湘淑笛说。
“他能证明什么?”
“能证明蔡思哲床下的老书是私人书籍,不是书店财产。”
“那行,你先约出来,不要讲具体的,人出来后通知我。”
……
解围的路上4
正月初七,正式上班。箫湘淑笛第一件事情是办理辞职手续,理由是想到帝都陪父母。这让许光明大为光火,不同意辞职,加工资都不行。经一再强调,许光明才只得同意。此时,许光明还不知道箫湘淑笛辞职的根本原因。
出了书店,电话给莫若羽,借口说出来喝碗告别茶。没成想,那田大青知道后,也跟了一出来。箫湘淑笛不好拒绝,但又大胆猜想,如果能让这两人都作证,且不是更好。
刘正堂赶来,先还是很小心地问一些不太重的话。想探一下语气,然后再作关键的询问。这时田大青意识到,这不是出来喝告别茶,而是调查蔡思哲的事情。
开始,莫若羽和田大青两人,对蔡思哲的事情也同箫湘淑笛早先一样,不了解为什么,只知道许光明告发了蔡思哲。通常也只会想到那次吵架开除蔡思哲,更远一点的,也只能想到是董姗家族方面的纠纷。
见刘正堂问旧书事情上来,田大青第一个反应是书店从不回收旧书。并因此还对许光明很有意见,同时也确认蔡思哲床下那一批老书,是属于蔡思哲个人所有。
刘正堂用他律师的办法,突然问:“如果你们的图书交易全部损失,全由蔡思哲支付,现在就辞职,同意不?”
莫若羽非常吃惊,正要回答。刘正堂又说:“再支付两年的误工费和全部等额提成金。”
田大青还没闹清楚,一听有这好事,自己先开了口:“我同意辞职,跟蔡思哲一起进军影视行业。”
刘正堂却说:“一年后可以,刚辞职则不行。还有,蔡思哲需要你们帮助。错过了,可能朋友都没得做。”
莫若羽见田大青这样讲,自己也很乐意接受辞职。但又问:“应该不严重吧?”
刘正堂却说:“不严重,但他还得需要你们这些老同事老朋友帮助。先去辞职,完了大家再议一些具体的。”
送走了田大青和莫若羽,刘正堂说:“这两个的情况不太准,不能告诉他们太多。只有等到确定辞职,才敢讲具体的事。”
“那假如他们不辞职,多少还是知道了一些信息,这样好吗?”箫湘淑笛反而担心。
“这些信息,知道也不会引起许光明的重视。按常识,他只会在通电话那个点上持担忧,别的还不会太重视。我们没有直接证据,只能用证据链。另外,凭我律师多年经验,你与蔡思哲有情人关系。”
箫湘淑笛瞬间脸红,不敢看刘正堂,也没反对这话。之后刘正堂说:“建议你到开庭那天才出面,从今天开始,只能幕后协助。□□取证那事你快去处理,记得加盖移动确认章。财权大学和另几个地方的时间对比取证,由我去处理。”
经诉讼前期答辩届满,许光明并没有在民事部分拆诉。原本刘正堂希望许光明拆诉,只在刑案这块进入庭审。但许光明不同意,一定要上庭。
解围的路上5
三月十日,双方交换证据。控方律师也没有对辨方材料作出任何反应,在他们看来,这些不痛不痒的证据,不会影响胜诉。
而刘正堂以保护他人隐私和国家机密为由,没有将全部证据交换。在民案部分,许光明诉赔增至九千万元整。
刑案部分,刘正堂没作思考。在他的眼里,已经没有铁证可以证明不是盗窃,这得看法官把握。证据链确认,则这刑案就是一场闹剧。如民案那部分证据没有获得支持,那么,刑案部分的关联证据将一无是处。如果证明是盗窃,那么莫若羽将是同案要件。
由此,民案部分是最要命的,它直接影响到刑案裁定。而民案部分牵涉的法典很多。包括物权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出版条例以及图书发行管理实施细则等等。
于是,在民案部分提出增补证据,申请延期开庭,但法院并没受理。
回到家,刘正堂一直忙到深夜,查阅了大量关于民商法律这一块。要证明蔡思哲是取得否定行为,就必须证明许光明的否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要证明法律的效力在这个问题上处于有效实施,就必须证明倒卖这旧书是自主行为,要取得自主,就必须证明双方签定用工合同里的一条,“合同期内,不得从事任何其它职业。”是无效条约。要证明蔡思哲的行为是为了拉书店生意,被迫自主购书。就得证明其购书销售是非目的性,属盲目行为等等。要证明不是盗窃,就必须证明那批老书是临时寄存。这弯子,绕到那都难,人证到是找好了。物证却始终达不到理想效果,这样下去,官司将打到何年何月?
最后,又查看箫湘淑笛提供的资料,又对比交换回来原告的证据。觉得胜算的把握最多也只能达到20%。刘正堂思来想去,又在《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里查。就这么一查,居然发现一条要命的,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想不到的解释,兴奋异常。
次日,民庭开审,蔡思哲没有押到法院。许光明以及他的家人都到场,史静和蔡道哲在诸葛愚智的部同下,也来到现场,他们都是第一次见到这个传说中的坏人。
法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作了本案诉讼各大要件。最后,交由控方律师作诉讼诉求。
控方律师:“……,本案中,蔡思哲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承接旧书交易,严重损害原告的正常经营收益,侵占其巨额财产。根据财权大学,民商大学,深圳□□民办学院以及老牛搬家公司的证据,证明被告侵占原告财产属实……”
刘正堂却举证:“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劳动用工合书》表明,被告蔡思哲不属于原告职工,享有自主经营一切商业经济的权利。依照《劳动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动用工必须具备以下五大要件:一、核发基本保障工资;二、强制购买劳动保险;三、签订劳动法规定的合法用工协议书……,由此,原被告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相反,根据原告提供的内部图书业务管理办法中“介绍”和“提成”条约显示,双方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被告刚好是独立的个体资格,与原告的关系为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解围的路上6
许光明怎么也没想到,这个刘正堂居然这样下手辩护,当场想撞墙。
双方交锋无数,但一直都被刘正堂往非员工身份上扯。法官自己也感觉好笑,之前审案卷时,也没注意到这一重要信息。大家都在思考,许光明到底是否知道并拒绝蔡思哲回收旧书的问题。看来,这问题从复杂变得简单起来。再审,这合议的意义都不大,方向都变了。
等在庭外准备好要当人证的箫湘淑笛、田大青、莫若羽三人,一直没听到法警前来通知他们进去作证。心想怕大事不好,纷纷嘀咕着。
由于刘正堂的证词,都是国家基本法强制范围内。许光明的律师,也不能老是红口白牙齿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