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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楚军已经大伤元气;对项羽进行迅速和决定性打击的时机已经来临。
最后阶段的斗争在今安徽省的垓下展开,刘邦的军队在那里成功地包围了项
② 《汉书》卷一上,第24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60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32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72 页)。
① 《汉书》卷一上,第36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79 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40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84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46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92 页)。
④ 《汉书》卷一上,第44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8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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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史记》以形象而生动的文字叙述了项羽成功地突破刘邦的战线逃跑的
过程,最后他只带了28名追随者,接着非常英勇地自杀了。①
高帝最初的安排
公元前202年阴历十二月,随着项羽的战败和死亡,刘邦能够作为中国
无可争议的主人着手树立他的权威。楚已经战败,它的国土已经交出;没有
任何杰出的领袖人物能够阻止刘邦的雄心;似乎他的伙伴们已经获得领土,
在那里以他的名义自立为王。除了地方组织外,刘邦的行政措施几乎在所有
方面都仿效在他之前的秦朝皇帝的榜样;可是在两个帝国政体之间,它们的
政策或意识形态略有差别。
公元前202年阴历二月,刘邦经其伙伴的劝说,接受了皇帝的称号。②
他称帝的基础是他赢得了统治天下的实际成就。虽然文献提到道德品质是当
皇帝的先决条件,但文献并未暗示皇帝的地位被视为上天的赐予。在这方面,
这段情节及其叙述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的登基明显地相似。它可能与从王
③
莽时代起专门把世上的统治与天意联系起来的一些登基不同。同样地,汉采
纳了秦的宗教仪式。几个新的皇帝将尊奉秦王或秦皇在以前曾经为之立坛并
进行祭祀的那些神祗 (帝)。的确,早在公元前205年,汉王已经证明他对
这些崇拜的关心,除了继续奉行祭祀其他白、青、黄、赤四帝的仪式外,他
坚持应举行尊奉黑帝的仪式。他的行动明显地表明,新政体绝对相信秦始皇
时期所采纳的水德这一庇护象征。①
汉高帝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在宣布复兴措施的同时宣布大赦令,随后
是部队的总复员,时值公元前202年阴历五月。这份诏令旨在赢得黎民的忠
诚;它宣布恢复法律、秩序、安全及对黎民分发物质救济的措施。居民们要
返回故居重整家园;在饥馑时期被卖为奴的人可以赎身;豁免某些税赋。在
积极的方面,高帝同意尊重接受各级爵位的人的特权,并且宣布广泛授予这
②
些尊贵的社会标志。这些爵位的价值在于具有物质利益,诸如免除某些形式
的国家劳务和减轻某些法律规定的惩罚。此外,高帝还命令以一定的形式赏
赐土地。
这些恩赐所包含的原则直接来自秦的实践,即所谓的法家施政理论,它
发给特定的奖励,以报偿为国效劳的行动。颁发这些赏赐的诏令屡见于汉代
不同时期的历史,有时还一起颁布大赦令。赏赐尤其在帝国的盛典——诸如
① 《史记》卷七,第333 页以下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316 页以下); (汉书》卷三一,
第1817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下,第52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99 页以下)。
③ 见B。J。曼斯维尔特·贝克:《中国的真正皇帝》,载《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22—23 页;
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载迪特尔·埃克梅尔、赫伯特·弗兰克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卡
尔·宾格尔纪念文集》 (威斯巴登,1981),第89—111 页。又见本卷第13 章。
① 《汉书》卷二五上,第1210 页。关于这个行动的意义,见第1 章《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和《前221 年
水德的采用》和第13 章《班彪关于天命的论文》;及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
津和汉堡自然学和民俗学协会通报》,125 (1979),第63—68 页。
② 关于爵的等级及用它们作为施政手段的情况见第1 章《奖励》、本章《侯与爵》;本书第7 章《奖惩与
法律》;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 3 (1960),第97—17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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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皇登基,册封后妃,或太子成年——时颁发。
汉代诸帝保持了在他们最接近的前辈的统治下逐渐形成的中央行政制
度。三公直接负责向皇帝提出建议。位于其下的是九卿,他们的职务相当于
政府中划分的部,每人都得到一批下级官员和附属机构的辅助。这个体制基
本上与秦代的完全相同。它将在整个汉代一直有效;其间为皇帝直接需要服
务的私人秘书班子发展了起来,它不时地置高级官员的权力于不顾。此外,
三公不久就减为二公,公元前177年以后,偶尔还任命太尉之职。①
汉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有意识地在两名以上的高级官员之间进行
分权。当丞相位居最高级的职务时,为贯彻重大决定而下达的行政命令必须
通过他的同僚御史大夫;在特殊情况下,同时任命左、右两名丞相。财政的
责任同样由大司农和少府分担,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军事的安排。这样,驻于
京师的部队分为南北两军,将领也配对地任命(例如左、右各若干名),以
避免出现个人独揽指挥大权和随之带来的危险。
当正史报道任命诸如丞相或御史大夫等高级职务时,这表示这样的任命
来自皇帝自己的行动,据推测,这些任命是以正规和合乎规章的字眼由皇帝
批准的。但是史料对导致选任一个高级官员的动机和事件往往闭口不谈。在
有些极为突出的事例中,前任夫宠或罢官,接着任命的新在职官对前任是曾
怀有敌意的。有时可以看出任命是阴谋的结果,有时可以料想,选任一个无
足轻重的人来担任高级职务,是为了让别人取得行动和决策的自由。
有些官居极品的人的发迹和晋升是由于有庇护人荐举。另一些人则是皇
亲,或是外戚;象这样的关系后来会影响政策的抉择。也许从公元前115年
起,由于官员响应号召,推荐德才出众而受人注意的人,为吸收文职候补官
员而采取的措施正在产生效果。作为取得委任的手段,专长逐渐与出身一样
有价值了。
《汉书》卷十九的一个表提供了任命高级官员的日期和背景,还有他们
的仕途生涯及终结的某些细节。在这些简短的条目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人从
低级官员升至高级官员的青云直上的过程,如从侯升至奉常 (太常)或升至
九卿中只能由宗室成员担任的宗正的过程。其他条目记载了郡守、太仆或典
客(大鸿胪)升至御史大夫的情况;一批御史大夫最后以担任丞相结束其仕
途生涯。同一个表还记载了某个官员的结局,他或是光荣致仕或因病退隐,
或是因暴力或涉及阴谋而垮台,或是落了个被控犯罪的下场。此表指出,公
元前5年各级文官总数为120285人。但是表内没有各个职位的分类和它们的
实际任职者情况,所以难以从这样简单的数字作出可靠的推论。①
管理新政府的主要责任交给了丞相和御史大夫,决策事宜只能提交给这
两名官员。在直接行政方面,行政责任由九卿及其附属机构承担,它们的职
②
责范围在收于《汉书》的职官表内有很简略的划分。报告或奏疏由中央和地
方的官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以供最高层考虑;皇帝偶尔也亲自征求建
议或意见,某个官员将给予经过研究的答复。明确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