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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 (儒家
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
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
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
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
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
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
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
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
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
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
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
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
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
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70人)很可
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
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
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
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
①
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汉代仍保持博
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
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
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
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
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
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
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
① 《史记》卷六,第263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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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未被普遍接受。 ②
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
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
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
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
③
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陈述以上的意见
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
①
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
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
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
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
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
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
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
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
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象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 (著
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
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 (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
予强烈谴责。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
地与法家思想并存。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
词所证实。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
②
告。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古者,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
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25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
17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订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
①
依据。它的标题为“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
不孝,谒杀,敢告。’”
爰书 (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
孝”。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
后下场。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
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 (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公元前
② 这是顾立雅的《公元前4 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 (芝加哥和伦敦,1974)的中心论点。此书之
可贵在于它使一个长期默默无闻的重要政治思想家重新被人注意,但此书的论点——申不害通过其现已散
失的著作在建立中国的官僚政府方面可能起了主要作用——还难以成立。
③ 《史记》卷八七,第2555 页 (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9 页)。
① 见《韩非子》,一七(四三),第906 页 (W ·K·廖:《韩非子全集》,第2 卷,第212 页)。
② 关于这份文书的文字,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未将这一文书译出,
但在其 《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中,联系其他发现的文书对它进行了讨论,此文载《通报》,64:
4 — 5 (1978 年),第175—217 页。
① 其文见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3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E18 中有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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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年的琅邪碑文在九行文字中记下了以下的感情: ②
端平法度。
(下略一行)
合同父子。
圣智仁义。
(下略四行)
上农除末。
在公元前218年的芝罘碑文中,秦始皇以儒家模式的圣贤统治者自居,
象周王朝的创始人那样,为弱小惩治强暴邪恶:③
皇帝哀众,
遂发讨师。
(下略一行)
义诛信行,
(下略两行)
烹灭强暴,
振救黔首。
公元前211年的会稽碑文中包括了大约13个世纪以后将在理学的道德中
变得极为重要的一个教导:①
有子而嫁,
倍死不贞。
李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