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 (儒家 
  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 
  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 
  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 
  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 
  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 
  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 
  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 
  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 
  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 
  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 
  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 
  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 
  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 
  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70人)很可 
  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 
  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 
  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 
  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 
                                                                   ① 
  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汉代仍保持博 
  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 
  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 
  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 
  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 
  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 
  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 
  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 

① 《史记》卷六,第263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90 页)。 

… Page 58…

  此说未被普遍接受。       ② 
        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 
  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 
  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 
  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 
                                                                     ③ 
  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陈述以上的意见 
  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 
                                           ① 
  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 
        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 
  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 
  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 
  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 
  在行政方面,它们显示出一种对计量技术的兴趣和政治观点方面的深思熟 
  虑,时代那么早,是很了不起的。我认为,与传统判断所承认的相比,商鞅 
  和申不害的思想和政策并不那么矛盾,而更可能的是互补不足;在秦帝国时 
  期法家理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不象人们根据史籍记载的个别事件 (著 
  名的有焚书和可能是不可信的坑儒)或后世儒家作者的责难所设想的那样教 
  条,而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说到儒家,它的政治思想 (例如恢复周初的分封制)对法家来说当然应 
  予强烈谴责。可是它的社会和道德价值观念在秦始皇统治期间似乎非常成功 
  地与法家思想并存。这个事实已被出土的法律材料和秦始皇碑文中夸大的言 
  词所证实。前者的一个例子是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散发的家长式的告诫文 
                                                                                   ② 
  告。它颂扬的法律是法家的,但其目的却是维护儒家主张的价值观:“古者,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凡法 
  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邪避(僻)……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 
        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另一个例子是25个标准“案例”(《封诊式》)的第 
  17个,它虽然是抽象地制订出来作为法律诉讼的指南,但无疑有实际情况的 
                                    ① 
  依据。它的标题为“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来子…… 
  不孝,谒杀,敢告。’” 
        爰书 (报告)接着说,甲之子因此被拿获和受审讯,并且证明他“诚不 
  孝”。很遗憾,它没有暗示什么行为应受不孝之名,也没有说明甲之子的最 
  后下场。显然,其最后下场理应处死。这个例子表现出法家的严厉性,但它 
  被用来维护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 (在秦帝国时期是儒家的价值)。 
        秦始皇所立的碑文中同样充满奇妙的法家和儒家的混合思想。公元前 

② 这是顾立雅的《公元前4 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申不害》 (芝加哥和伦敦,1974)的中心论点。此书之 

可贵在于它使一个长期默默无闻的重要政治思想家重新被人注意,但此书的论点——申不害通过其现已散 
失的著作在建立中国的官僚政府方面可能起了主要作用——还难以成立。 
③ 《史记》卷八七,第2555 页 (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39 页)。 
① 见《韩非子》,一七(四三),第906 页 (W ·K·廖:《韩非子全集》,第2 卷,第212 页)。 
② 关于这份文书的文字,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未将这一文书译出, 

但在其 《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中,联系其他发现的文书对它进行了讨论,此文载《通报》,64: 
4 — 5  (1978 年),第175—217 页。 
① 其文见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3 页;何四维的《秦法律残简》E18 中有译文。 

… Page 59…

  214年的琅邪碑文在九行文字中记下了以下的感情:                       ② 

             端平法度。 
              (下略一行) 
             合同父子。 
             圣智仁义。 
              (下略四行) 
             上农除末。 

        在公元前218年的芝罘碑文中,秦始皇以儒家模式的圣贤统治者自居, 
  象周王朝的创始人那样,为弱小惩治强暴邪恶:③ 

             皇帝哀众, 
             遂发讨师。 
              (下略一行) 
             义诛信行, 
              (下略两行) 
             烹灭强暴, 
             振救黔首。 

        公元前211年的会稽碑文中包括了大约13个世纪以后将在理学的道德中 
  变得极为重要的一个教导:① 

              有子而嫁, 
              倍死不贞。 

        李斯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