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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激烈的法家措施。这种道家转向法家的态度可以举崔寔(卒于170年)
和王符 (约90—165年)的著作为例证。
崔寔在他的短论《政论》中,批评王朝的君主懈怠,政府官员谋私腐化,
①
边地士卒散漫消沉,巨商和地方权贵奢侈放荡。他既贬低守旧的学者…官员
劝告朝廷在行政事务中遵循惯例,又贬低理想主义者提倡古代圣君的典范。
按照崔寔的意见,汉政权已病入膏肓,不能用常规疗法治愈;在当前情况下
梦想一个完善的政府也是徒然的。行政的原则应当依不同时代的需要而改
变。现时需要的是强调奖惩的法家高压手段(“霸”)。他建议皇帝应当把
② 《后汉书》卷三二,第1125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四三,第1463 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 页以下;《全后汉文》卷四六,第4 — 7、10 叶;并见前第4 章《桓帝统治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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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力集中于自己之手,并象使用刀那样使用权力,割掉国家的毒瘤。朝
廷应当培养君主不偏不倚的精神,但要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它应当奖励农业,
抑制商、工牟取暴利。②
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崔寔的忠告是完全不能实行的。到了2世
纪中叶,汉王朝的君主不仅无力得到边远地方社会的庶民的绝对忠诚,而且
也不能控制任命的州郡官员;他甚至很快丧失了对他身边的宠幸的人的控
制。崔寔谴责那时的状况说:③
今典州郡者,自违诏书,纵意出入。每诏书所欲禁绝,虽重恳恻,骂詈极笔,由复废舍,
终无悛意。故里语曰:“州郡记,如霹历;得诏书,但挂壁。”
可是崔寔写道,任何激烈而迅速的行政手段都只能产生更坏的结果,又
指责当时的行政措施是残酷的,暴虐的,横加挑剔的,于是他就和他的法家
④
意图抵触了。他劝告君主应当对高级官员更加宽厚,对低级官员更加宽大,
虽然这是可行的,但也和他提出的皇帝应拥有绝对权力的主张自相矛盾。因
此崔寔未能调和他自己的道家倾向和法家倾向之间的矛盾。
王符:道德价值、社会正义和领导
自称隐士的王符在综合他那个时代的法家、儒家和道家思想倾向方面更
为成功。和崔寔一样,王符非常担心当时的情况。王符在他的著作《潜夫论》
中,详细讨论了当时不同人群的意向怎样脱离了他所认为的固有的和基本的
①
道德准则 (“本”),他悲叹道:
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
为本,以鬻奇为末……教训者,以道义为本,以巧辩为末;语辞者,以信顺为本,以诡丽为末;
列士者,以孝悌为本,以交游为末:孝悌者,以致养为本,以华观为末;人臣者,以忠正为本,
以媚爱为末……
按照王符的看法,这些准则构成了社会安宁的“本”。人本身具有意志
力和才智,又有先哲的经典和教导的指引,借以认识和遵从这些准则。但是
他们必须决定,他们将维护还是违反这些准则。如果他们打算维护准则,那
么,即使是不诚实的人,也能接受引导,按照准则做人;但是,如果他们宁
愿违反准则,那么,即使是自觉的人,也可能受操纵加入同伙而违背准则。②
这种对规定的准则和对维护这些准则所需要的人的努力 (“为”和“务”)
的强调是儒家荀卿学派的基本原理。王符也赞同荀子的意见:善和恶的传统
是人的累积的行为的结果。
因此,有两个基本前提是王符对他那个时代的邪恶状况和必要的补救办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2、3 — 7、12、13 叶。
③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2 叶。也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2、3 — 9 叶。
④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7 及以下各叶。
① 《潜夫论》卷一,《务本》,第14 页以下,及前第11 章《商业和工业》。
② 《潜夫论》卷一,《赞学》,第1 页以下;《务本》,第19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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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析的基础。首先,邪恶状况由人引起,因而能够,也必须由合理而有
效的人的努力予以纠正;其次,这些邪恶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政府行动的结
果,而是经过许多世代累积起来的,因而任何简便的或短期的措施将不容易
①
消除。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王符调和了道家对个人的看法和法家对国家的
看法;他相信两者都能对儒家世界大同的长期目标做出贡献。
王符面对他那个时代普遍存在的邪恶,主张个人应当做出极大努力以抵
制各种各样的外界诱惑和压力,以保持他自身的正直和内心的道德自律。正
是这种内心的道德自律,而不是“高位厚禄富贵荣华”之类的外部成就,才
应是衡量君子的标准。平庸的凡人常常以一个人的外部成就判定他的价值。
②
但是君子可能得不到这些外部成就的恩泽,这种恩泽取决于“遭命”。此外,
在那种邪恶状况下,能致力于成为君子的艰苦修养的人是很少的。因此君子
是孤寂的。他处境危险,因为大多数人对他有误解,而许多邪恶的人将诋毁
和伤害他。因此这样的君子最好是从世上退隐。后汉儒家道德生活自主的理
想因而加强了道家隐士式的倾向。③
但是在论及君主时,王符的建议却表现出高度的法家思想。他认为君主
不是一己个人(“私”),而是接受了天所授予的照管国家的“公”的职责。
作为“公”的形象,他必须致力于治国之道,掌握并行使权力,施用“重赏”
和“严刑”;他不应当把这种可怕的权力和职责托付别人。他应当以“明”
治国,“明”的基础是没有偏见、下情上达不受阻碍并与他人广泛商议。他
必须不偏向一方,不心胸狭窄,也不仅如一己个人可能表现的那样任性执拗,
或图谋私利,而必须以“明”制定和批准为民的法令和条例。否则他就辜负
了天的授权。
既然是“承天”以“建百官”,君主必须按照为民的法令和条例任命这
些官员,并完全是为了万民的利益。如果不是这样,他就是“偷天官以私己”。
①王符强调君主利民的职责、“明”、为民的法令和为民的官职,因而把新法
家学说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智力水平。
尽管王符强调社会正义,他并没有把所有个人置于同等的地位,反而认
为,作为一个个的个人,有的本来比其余的好。因此,君主的社会责任是无
偏见、不偏袒亲近自己的个人,而去寻求较好的人,并按照真实功绩这一标
准任命他们的官职。否则,君主就是藐视上天,不能长久地统治。②
关于国家的长期目标,王符提出,如果君主没有偏见并相信国家的法令,
这将导致这种法令的正当推行。而这又将引出以真实功绩为根据的官吏选拔
推荐制度;这样一种制度将保证官吏是品德良好和忠诚的人,他们将关心万
民的福利。而这又将导致良好的统治,万民将是安宁而幸福的。天意得以实
① 《潜夫论》卷三,《慎微》,第142 页以下;《潜夫论》卷八,《德化》,第377 页以下。
② 《潜夫论》卷一,《论荣》,第32 页以下。
③ 《潜夫论》卷一,《贤难》,第39 页以下。
① 《潜夫论》卷一,《赞学》,第1 页以下;《务本》,第14 页以下;《论荣》,第32 页以下;《贤难》,
第39 页以下;《本政》,第88 页以下;《潜夫论》卷二,《潜叹》,第96 页以下;《潜夫论》卷三,《忠
贵》,第108 页以下;《实贡》,第150 页以下;《潜夫论》卷四,《班禄》,第161 页以下;《述教》,
第173 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