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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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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两个世代以后,仲长 
  统 (约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②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 
        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 
  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的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 
  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20 
  年至公元后20年)拥有300顷土地(3400英亩);其祖先拥有700顷土地 
    (8000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1000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1世 
  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800顷(9000英亩)土地。郑太 
    (盛年期170—190年)拥有400顷(4500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 
                                    ③ 
  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迫随者。但是根据公元144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 
                                                               ④ 
  耕地推测在65亩和70亩(7或8英亩)之间。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10 
  倍或6顷(约70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 
  50倍或60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 
  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 
  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 
  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 
  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 
  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 
                                                       ① 
  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 
  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 
  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 
  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②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 
  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 

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 — 9 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 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 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 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 页;《后汉书》卷七○,第 

2257 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 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 

第10 章表15 和表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 

特别见第103—115 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 

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 年的一份真正的 
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 
 《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 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 
 《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 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 
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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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 
  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 
  人家干活。③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 
  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 
  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 
  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 
  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 
  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 
  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 
                             ① 
  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 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 
  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 
  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 
  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 
  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② 

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 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 

载 《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 (1973,第53—82 页;32 (1974),第73—97 页;33 (1975),第139— 
160 页,特别见第1 卷,第69—81 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3—67 页;多田狷介:《后汉豪 
族的农业经营》,载 《历史学研究》, 286 (1964。3),第13—21 页。 
② 《四民月令》,第9、68 页 (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6、2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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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史 

                                 地方上的社会组织 

       从各种观点研究汉代社会的学者们觉察到了村社组织中的重大变化。在 
  帝国以前时期,相对封闭的、往往以大姓为基础的、社会和经济相似的、其 
  成员协力从事农业和其他基本生计的村社被认为是地方组织的普遍形式。从 
  董仲舒到崔寔和仲长统的汉代文人都具有这种意见。在前汉以前开始的经济 
  和政治发展过程被认为把这种村社破坏了。某些现代学者认为货币经济造成 
  了使原始的、以大姓为基础的地方村社瓦解的阶级差异。另一些学者认为村 
  社的封闭领域是被沟通各个村社界限的集团强行打开的;这些集团包括商 
  人、难民、漂泊的劳动者以及同上层社会有联系的豪门。在某些历史学家看 
  来,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完全消极的过程,是农村的休戚相关与平等被经济 
  与社会剥削代替的过程。在另一些历史学家看来,这似乎是由于经济进步力 
  量和帝国的政治一体化造成的一种即使不是积极的、也是不明显的发展过 
  程。① 
       鉴于汉代中国在地理上的巨大差异,旧方式变化速度的不同是不足奇怪 
  的。在商业和政治发展最巨大的地区,在人烟稠密的大平原和主要交通干线 
  附近,似乎存在着高度的迁移率,劳动者到处流动以寻找工作,商人和官员 
  带来了最新的想法、技术和产品。因为农民能够依赖政府来保持良好的道路、 
  稳定的货币、法律和秩序,甚至救济计划,故他们能够种植商品作物,挤进 
  商界,和成为工匠或工资劳动者。 
       尽管有这些社会变化,但以血缘为基础的地方集团 (豪门大族)在整个 
  汉代似乎仍然是普遍的和有势力的。当这些血缘集团制造麻烦时,史书上常 
  常提到它们。一个例子是北海国的公孙大姓。后汉王朝的奠基者光武帝在位 
  时期(25—57年),公孙丹被任命为北海国相。不久,他指使他的儿子杀死 
  一名过路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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