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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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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  (1972),第28—60 
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 
报》,64:1 — 3 (1978),第1—46 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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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160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 
  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 
  —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 
  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 
  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 
                                        ③ 
  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 
  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367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 
  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 
  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 
  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 
  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 
                                               ① 
  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 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36名不同名称的 
  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 
  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 
                             ② 
  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 
  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 
  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 
  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 
  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 
  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 
  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 
  这一类型。④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 
  在公元前97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 
  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 
                                ① 
  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 
  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 (公元前206—前195年),发布过一道 
  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 

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500 步(690 米)。城区估计为33。5 平方公里(8200 英亩), 
长安是由160 个里和4 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2 章,地图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59 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2000 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 

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10 万户之说 (《史记》卷六十, 
第2115 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05—464 页。 
① 见张晏 (公元3 或4 世纪)注,《汉书》卷六,第205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10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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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 
  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对所有的商 
  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 
  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 
  的哀帝时期(公元前7—1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 
  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 
  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 
                                                            ② 
  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 
  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 
  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 
       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 
       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 
       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 
        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 
       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 
       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 
       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 
  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 
  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 
                                                ① 
  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 
  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 
  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 
  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 
  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 
  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 
  获利20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 
  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 
  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 
                                                             ② 
  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 
  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 (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3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6 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2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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