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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
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 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2 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
第434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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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 (其中包括
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
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
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
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
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
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
从 《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
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米),均宽一锹
(8寸或18。4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
②
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
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
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
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
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
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
③
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
沟宽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米),长240步 (331米,因此合0。113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
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
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
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
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
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
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
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
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
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
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
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
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亩(3。4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
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
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
①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②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 (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
六尺 (一步,1。38 米)宽,百步 (138 米)长;汉代的1 亩是一步宽,240 步 (331 米)长。
③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 页以下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
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61—185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967 年),第2 卷,第319 页、329 页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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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
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
后 (公元前87年)。①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
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
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
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
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 81
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
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 《盐
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
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
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
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 (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
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
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
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
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
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
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
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
①
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
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
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
①
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
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英
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
广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
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时期。
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
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作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
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
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
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