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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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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 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2637 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 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2052 页;《汉书》卷四○,第2039 页。 
①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 — 3 (1960),第97—174 页西嵨定生:《中国古 

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 (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12 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 
 (维也纳,1965),第7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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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 
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 
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 
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 
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 
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 
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 
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 
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 
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 
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 
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 
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 
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 
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 (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 
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 
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万顷(45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 
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 
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万顷(11。3万英亩)。在渭 
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 
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 
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万顷 (11。3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 (公元前180—前157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 
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 
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 
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 
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 
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 (第3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 
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 
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 
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 
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 
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 
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 
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 
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 
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 
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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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 
  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 
  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 
  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 
  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石 (4万 
  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 
  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 
  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 
  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 
  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 
  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 
  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 
  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 
  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 
  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 
  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 
  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 
  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 
  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 
  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 
  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 
  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 
  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 
  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 
  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 
  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 
                                                                          ① 
  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 
  缘。如文帝时 (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 
  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公顷,11。3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石 (2000公升)以上的 
  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 
  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 
  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 
  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①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 卷,第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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