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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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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 
  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 
  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 
  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 
  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 
  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 
  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 
  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 
                                    ② 
  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 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 

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 
济》(东京,1981 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 卷, 
 《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 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 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 章注 

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 

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 
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 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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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 
  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 
  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 
  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 
  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 
      ① 
  间。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 
  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 
  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 
  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 
  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 
  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 
  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 
  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 
  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 
  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 
  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 
  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 
  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础。 
       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 
  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 
  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 
  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 
       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 
  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 
  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型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 
  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 
  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它国家而完成 
  统一。① 
       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 
  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它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础。 
  发生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 
  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 
  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 
  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 
  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 

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 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 
见上面第1 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① 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 

区别开来。 
① 见上面第1 章《实行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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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 
  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 
  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世 
  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 
  专营。 
       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 
  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 
  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 
  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 (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 
  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 
  供了一种新的动力。 
       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 
  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 
  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 
  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 
  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 
  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 
  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 
  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 
  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年就灭亡 
  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 
  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 
  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年 
  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 
  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 
  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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