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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把不同的单位结合起来,为的是征税和征用劳役。更高一级的是由几个郡
④
组成的一个大区,这些大区定时受到区刺史及其属员的巡察;接近后汉末期
时,这些大区转变为州。
第二,整个帝国的政府有它整整一套法规和条例:中央政府由多种的上
下级机构组成,地方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官员从丞相到最低级官吏的任命、
提升、罢免,都有一定的法规。还有关于征税和劳役的条例。简而言之,有
一套繁多的法律和条令,以保证这个大帝国的结构复杂的政府行使职能。
虽然这些条例原文的大部分已失去而不可复得,但我们现在至少能整理
出一些法规的轮廓,如征税制度或文官的职能。
①
关于征税和劳役,我们知道,在唐代 (618—907年)的改革以前,原
则上是成年人要缴纳人头税,因时期不同而或以钱或以物 (一般是一定长度
的绢或麻布)缴纳。对商人的税率较高,奴隶主要为每一个奴隶缴纳两倍于
一般人的税额。再者,因时期的不同,对一户中的妇女(有时还对男少年)
征税较少,对儿童也是这样。除去人头税 (在汉代,原则是120钱)以外,
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年左右)定为收获的1/15,几十年以后,减
为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
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
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
从公元1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
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
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
②
税,而只向地主交租。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2/3,当中
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
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
的男子,从15到23岁之间起,理论上到56或60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
①
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
④ 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2 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7 章《郡与地方政府》,
第8 章《地方行政管理》。
① 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10 章《税制》。
② 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10 章《农村社会结构》。
① 关于公元前132 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40 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 页;《史记》卷二九,第1410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
第5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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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
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
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
③
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
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
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
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
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
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
境内。⑤
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200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
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
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
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
①
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这些发现物表明,
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
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
② ③
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 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对因父母丧葬而准
④ ⑤
假的文书,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 总之,这些材料
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
况。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⑥
依然有效。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
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
⑦
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
② 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 页以下。
③ 《睡虎地》,第207、220、221、278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④ 《睡虎地》,第131、143、147、222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
⑤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 页。
①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
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
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
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
《秦法律残简》中。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 页。
③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 页。
④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 页;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 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 页。
⑥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以下、第333 页。
⑦ 《睡虎地》,第150—173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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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斗殴等事,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
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
①
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
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
②
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
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