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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活动。刺史独立工作并直接对中央负责;他们的职守是调查贪污腐败、工
作无能、不公平以及本州之郡和国的压迫行为等事件。
到那时为止,那些大的区划不过是刺史在其中活动的地区,它们没有被
当作行政单位。但从后汉甚至再早起,州刺史正在发展远远超过原来规定的
权力。他们正在行使举荐官员候选人、宣布司法裁决和指挥军事行动的权利,
这些权限到那时为止原属郡守所有。最后刺史终于有了由自己挑选的人在内
工作的长期官署。刺史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在边界地区最为显著,后汉最后几
十年里,他们行使的民政、财政及军事的权力已相当强大,足以破坏中央政
府对郡国行政的控制。
郡的下属单位
郡、国管辖的下级单位的总数,公元2年为1577个,公元140年为1179
②
个。这些下级单位有:邑,即为供养皇帝女性亲属而设的土地;道,其居民
是还没完全被中国权威同化的异族。对邑和道这两种组织的情况知道得很
① 对各种官职的设置的简要论述,可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41—742 页。详细的论述见毕汉斯:《汉代
的官僚制度》,第93 页。
② 关于边界附近地区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见鲁惟一的《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67 页
以下。关于公元140 年的属国,见《后汉书》(志)卷二十三,第3514—3515、 3521、 3530 页。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737、741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0 页。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3 页;《汉书》卷二十八下,第1639—1640 页;《后汉书》(志)卷二十三,
第3533 页所列的数字是1587 和1180 个。文中的两个数字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85 页注7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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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他们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另外两种标准形式的下级单位,即县和侯。
早在公元前221年大一统以前很久,县已被设置,其方式很像郡的设置;
县的行政管理交给七国之一的政府指派的官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县作
为郡的下属单位已经成为一个定例。秦、汉时期,县的面积与英国的郡差不
多,至少包括有围墙的市镇。遗憾的是,人口数字只见于少数非常特殊的例
子中,它们作为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的中心,因其特殊的面积和重要性被
挑选出来。这样,公元2年长安、宛城和成都三县已登记的人口约为20万,
①
其中大约三分之一居住在那些以县名命名的城内。但是大多数县都小得多,
因为县的行政长官分两个基本的等级(县令;县长),按人口的多少而设,
以一万户作为划分的标准。县官由朝廷指派,有若干低级官员及机构协助他
们工作。②
③
侯有时称为贵族,源于荣誉等级的最高一级。秦朝已经有了侯,但数量
很少,也没有行政管理上的职责以及汉帝赐予的那种土地占有权。内战结束
以后,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部分,刘邦封150人为侯,他们在战争中忠实地支
持了他,此时正等待酬答。除了头衔和品级,他们还得到命令前往所指定的
地区;他们在那个地区有权向一定户数征税,并把其中一部分作为自己的收
入。由于可以父子相传,侯就可以把封赏的手段与扩大行政权的手段结合起
来;侯还可以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工具而使用。④
大多数侯幸存的时间都不长,这是因没有继任者而自然消失,或因为侯
本人犯了罪。侯很少能延续四代。封侯的重要性及财富有很大差异,这可以
从它们有权收税的户数的悬殊中看出。很表 12 前汉的侯
① 《汉书》卷二十八上,第1543、1563、1598 页。已掌握的数字都列在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
究》 (东京,1955),第116 页。又见本书第10 章《城市和商人》。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2 页。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99 页。
③ 见本书第2 章《地方组织》和《侯与爵》。
④ 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第5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103—104
页)。《汉书》卷十九上,第740 页列出诸侯的辅助人员的头衔。《汉书》卷十六,第527 页记录了封侯
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汉书》卷十六、卷十七说明公元前201— 前13 年每一位功臣封侯的历史。公元前179
年的诏令 (《汉书》卷四,第115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 卷;第240 页〕)记载了命令各侯
离开长安住到自己的侯地的情况 (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东京,1978〕,第20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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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诸王之子 封功臣 封外戚
高帝 3 137 —
惠帝 — 3 —
吕后 3 12 10
文帝 14 10 3
景帝 7 18 4
武帝 178 75 9
昭帝 11 8 6
宣帝 63 11 20
元帝 48 1 2
成帝 43 5 10
哀帝 9 — 13
平帝 27 — 22
多侯有几千户;有的有万户或更多。而在另一端,有的侯的收入不超过几百
户。千户侯的收入可作为标准,来与通过其他手段取得的大量收入进行比较。
②
汉帝国建立初期,严重缺乏可以委任治理各郡的训练有素的官员。而封
有成就的官员为侯的行动是一种为政府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因为维持好
本地区的内部秩序显然有利于侯的利益,便于更好地征收赋税。
有管家与其他臣属的侯的设置一直存在到汉帝国末期,但决不能把这一
点看作向有时被认为在前帝国阶段已经存在的分封制度的倒退。有几次出现
随心所欲地重新设侯(经过暂停以后)或中止设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
或是要给予一批新的皇帝支持者以地位,或是要中断与过去的王朝传统的关
系。侯的制度可以作为达到以下目的的手段:削弱王的权力(见前《郡的主
要行政单位》);安置投降的敌人的首领并赢得他们的忠诚;还可以给皇太
后家族的成员提供荣誉和提高地位。另外,作为小的单位而存在的侯,可与
邑、道、县相比,处于郡守或诸国的相的权力以下。①
① 表12 表示前汉封侯的数字。数字来自于《汉书》卷十五——十八主体的实际条目,诸王之子的材料来自
卷十五上和下;功臣的材料来自卷十六和卷十七;外戚的材料来自卷十八。这些数字不同于散见于以上各
卷的数字 (比如,《汉书》卷十六,第617 页)。
② 关于户数少的侯 (五百户或以下),见《汉书》卷十六,第624 页;《汉书》卷十七,第644 页。关于
万户或更多户的侯,见《汉书》卷十六,第531 页;《汉书》卷十八,第691 页。关于千户侯的标准及相
应的收入,见 《汉书》卷九十一,第3686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