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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属于一种〃内在的超越〃的型态,故此真正要了解儒家的睿识,就要同时体悟到天人的合一(内在)以及天人的差距(超越)的意义。人要到五十多岁才能够真正看到自己气质的缺陷与有限性,以及理想与实践、言与行之间有多么大的距离。这一层意思我也曾经在几次儒耶对谈的国际会议中加以强调。我现在才慢慢在一个实存的体验的层面上了解到,过去我曾经说了太多自己做不到的话,做了太多自己不该做的事,而不可以事事设词为自己辩护。人的确一方面有仁心与创造性的种子,另一方面又必须面对内外的严重的限制而不可空谈光景∶这大体显示了现阶段我对于道理的体悟。〃《儒家思想与现代化》第594…59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2 年版。
35《宋元学案》第一册,第 620 页,中华书局 1986 年版。
36《康子内外篇》第 14 页,中华书局 1988 年版。
37如广泛流传民间的格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如明末文人张岱的〃人无疵不可交,人无癖不可交〃等肯定〃人之疵〃的评论。
38卡斯特利奥《宗教宽容宣言》,转引自茨威格《异端的权利》第 12 页,三联书店1986 年版。
39阳明〃天泉证道〃的首句〃无善无恶是心之体〃也是在一种无限本体的意义上说的。40转引自莱因霍尔德·尼布尔著《基督教伦理学诠释》第46…47页,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
41《实践理性批判》,第157页注①,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42《文中子中说·天地》
43《论语·微子》。
44《河南程氏遗书》卷五。
45《实践理性批判》,第158页。
46《实践理性批判》,第89页。
47当然,任何社会化都有异化的危险。如韦伯引述巴克斯特的话所言,在听从神的感召而努力工作的清教徒那里,对外在物的关心本来应象〃随时可以扔掉〃的轻巧斗篷,而斗篷却变成了铁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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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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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明理 古人常说〃读书明理〃, 这和现代的〃读书求知〃有很大的不同。〃求知〃主要是学习各门自然与社会及人文学科的知识,而〃明理〃在古代却有特殊涵义,所欲明之理不是〃事物之理〃, 而是〃做人之理〃,古代的学问主要是〃学做人〃。
那么,〃做人之理〃是些什么样的道理呢?今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说〃某某很会做人〃, 这个〃很会做人〃一般是指他很会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把各方面的关系都弄得很圆、很顺,所以,这里的〃很会做人〃不属于道德的范畴,而只属于明智的范畴,这个〃很会做人〃的人有时甚至有孔孟所斥的那种〃乡愿〃的嫌疑。
从另一面说,〃做人之理〃也包括一些很高的道理,包括个人的最高追求,终极关切,圣贤人格,天地境界,这些道理可能是纯道德的,也可能不止是道德的,还包括宗教的、审美的内容。我们可以把这种理称为〃成圣之理〃, 圣人也是人,〃成圣之理〃当然也还是〃做人之理〃,但其意在立〃人极〃,甚至超越人而追求〃神圣〃。
我们现在要说的〃明理〃之〃理〃却不是上述这两种理,不是明智之理,也不是成圣之理,而是一般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作为一个社会中的成员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之理〃。〃明智之理〃若不受道德约束,就类似于〃关系学〃、〃官场学〃,即便不欲害人,却也是要利用人,所以颇有难言之隐,不好公开宣传教诲,有时只在〃诫子书〃中露出一点;〃成圣之理〃当然光明正大,有很多道理可讲,但个人真要进入较高境界, 则非依赖某种直觉,〃会根〃或信仰不可。所以,只有〃义务之理〃最适宜公开、普遍和系统地说〃理〃,也最需要公开,普遍和系统地说〃理〃,因为它所关涉的基本义务都是社会的纲维,天下的命脉。
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白何为〃义理〃,并对〃义理〃有一种理性的态度,在此必须排除一切个人的好恶和特殊的目的。我们做或不做某一件事情,我们评论别人做的某一件事正当还是不正当,都必须尽量提出别人能明白的理由。我们的讨论和争辩也都应当是说〃理〃,而不是任〃情〃或斗〃气〃。在人的各种意识成分中,只有理性最具普遍性,人们只有通过理性才有望达到最大范围内的基本一致,我们在涉及人群协调与合作之道时,舍讲〃理〃别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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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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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明理
一、义理的普遍性 对〃普遍性〃有许多种理解,所以, 我们先得确定我们所说的〃义理的普遍性〃中的〃普遍性〃的涵义,让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表∶
一、非道德判断
⑴事实判断
⒈特殊的∶我能够进行推理。
⒉普遍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
⑵义务判断
⒈特殊的∶我应当先洗手再吃饭。
⒉普遍的∶每个人都应先洗手再吃饭。
⑶价值判断
⒈特殊的∶豪华汽车是我最喜欢的东西。
⑵普遍的∶豪华汽车是所有人都最喜欢的东西。
二、道德判断
⑴事实判断
⒈特殊的∶我看见父母劳累就会于心不忍。
⒉普遍的∶任何人看见父母劳累都会于心不忍。
⑵义务判断
⒈特殊的∶我看见阿毛落井就应当去救他。
⒉普遍的∶任何人看见孩子落井都应去抢救。
⑶价值判断
⒈特殊的∶爱是我最珍视的一种感情。
⒉普遍的∶爱是所有人都最珍视的一种感情。
为了直接切入我们的主题, 我们对这份表采取了某种简化的处理,比方说∶在〃特殊判断〃一栏中,我们都采用第一人称单数的形式,而未采用第二人称、第三人称单数及各种复数形式;在〃普遍判断〃一栏中,我们比较明确地以〃所有人〃〃任何人〃〃每个人〃等形式表述,但这种普遍命题实际上也可以用其它方式表述,例如说〃快乐是人们追求的最高价值〃,在人们能理解的层次上,甚至可以省略掉主语,如〃进食方能生存。〃〃人类之爱高于一切!〃〃以孝为本。〃〃禁止说谎!〃等等。
〃非道德判断〃与〃道德判断〃各包含三种判断,这三种判断又可以区分为二∶一是事实判断,二是包括了义务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规范判断,事实判断是人们对通过观察或内省而经验到的事实做出的客观陈述;而规范判断的目的是最终要对人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活动产生某种影响,即对人的各种活动起一种规范作用。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比较好区分,比较难区分的是规范判断中的义务判断与价值判断,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区别它们∶义务判断是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人们应当怎么做,或者说什么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而价值判断则是针对人的品质、性格、理想、追求的,从而是间接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动、怎样生活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把义务判断称之为〃直接的规范判断〃,把价值判断称之为〃间接的规范判断〃。
那么,回到〃普遍性〃的问题上来,我们来看前面的表中〃普遍的〃一栏,现在在我们的眼前,出现了几种什么样的〃普遍性〃呢?
首先,是一种〃事实的普遍性〃。比如上面非道德判断中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它是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和归纳来验证的。普遍性的等级会有差别,比方说〃人皆有一死〃就比上述命题及〃人是两足无毛的动物〃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因为还有天生智力有缺陷,不能进行推理的人,有无足和长毛的人,但这些稀少的例外还是不影响我们同意后两个普遍命题。 这里所说的〃普遍性〃实际是一种〃真实性〃,陈述这种普遍性也就是在陈述一种真理、一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