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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之间最重要的是和,〃夫妻好合,如鼓瑟琴〃 、 〃夫妇和而后家道成。 〃《小戴礼记》之〃内则〃,《大戴礼记》之〃本命〃都详细地规定了夫德与妇德,规定了丈夫与妻子应尽的本分。
这种规定显然不是平等的。〃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长万物之义也,故谓之丈夫。丈者,长也,夫者,扶也,言长万物也。知可为者, 知不可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 审伦而明其别,谓之知,所以正夫德者。〃〃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正矣。〃27总之,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夫唱妇随。
妻子不可提出离婚,但丈夫却可休妻。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28不过也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条可以说是男方的义务,尤其是最后一条, 后汉人宋弘回答汉光武帝的一句话∶〃糟糠之妻不下堂〃一直被传为美谈,而陈世美与秦香莲的故事作为反面事例也广为流传。
但古代女子的地位卑微确是事实。《诗经·小雅·斯干》中记载了贵族之家生男生女的不同待遇;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妇人主事则有〃牝鸡司晨〃之讥。 女人若与腐败的政治有了某种那怕轻微的干系,就更被视为〃祸水〃。女子成婚之后以待奉公婆,相夫课子为务。夫妇之情不要说比不上父子之情,甚至不如兄弟之亲,兄弟是手足,妻子则如一件衣服可穿可脱。29
但是,在宋朝之前,节烈尚不象后来那样强调,妇人再醮并不太受指责。虽然也有如三国时夏候令女那样夫死断鼻、誓不再嫁者,或者怕受污辱而赴死者, 但却不象宋朝以后出现了那样多的节妇、烈女。此不能全诟宋儒,但宋儒也确有不能辞其咎处。
这里重要的也是一种人、我之分,或者说男女之分。在古代,只有男子才有〃代圣人立言〃的资格。如果说,强调孝道者还多是从子女的立场发言的话,强调节烈却纯是把义务强加于他人之身。所以,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语,虽然可以解释为是站在一超越观点为强调普遍绝对的道德精神而举此为例;甚至也可以说后来的节妇烈女多是自愿而为,并没有受到强迫,或者说,她们虽然也受到舆论的压迫,但这种舆论多是俗儒所为,而真正的大儒并不斤斤于此等等,我们却还是可以说∶无论如何,越过为维持社会生存所必须的道德义务必须是自发的,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倡导一种把自己完全排除在外的这种要求很高的道德义务,本身即有不道德之嫌。
为什么要鼓吹节烈这种不仅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极苦极难的义务?我们上节说到了古代中国家族本位、家国合一的格局, 从最好的方面去理解,在这一格局不变的情况下,鼓吹节烈可以说有想维护家族的稳定,进而是国家的太平的目的。一方面,夫妻关系、男女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在中古之后可能确实有了松动的迹象;另一方面,积累了相当问题的社会政治又无法谋得一个根本的解决,〃节烈〃也就被作为挽回世道人心、进而平治天下的办法之一了,这在某种意义上正好说明了传统社会政治理论的困窘,而从鼓吹的效果说,也只是人为地制造了许多苦痛,于国于家并无多少补救,守节殉节者却把自己也牺牲了;甚至对〃节烈〃所直接针对的婚姻中性关系的松驰状况也没有多少改变,一方面越是极其严格、极其〃高尚〃,另一方面则越是极其放纵、极其〃下流〃。30而在这里尤其让人感到震惊的则是这样一种夫妻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子可以纳妾,勾引嫖妓也常常被默许,一方面却是女子要为一个甚至她末见过面的订婚男子殉死或守节终身。男女间的不平等于此发展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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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夫妻之间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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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仁爱
四、现代社会夫妻之间的爱
近一百年,尤其近四十多年,我们的家庭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最常见的家庭是一对夫妻加上一个末成年孩子的〃三位一体〃的核心家庭,家庭的主轴由纵轴变成了横轴,由父子变成了夫妻,而妻子一般都有职业,或参加生产。男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平等已基本上成为事实。31这使夫妻之间关系发生了一种根本的转变,以前这种关系是一种男主女从的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又依附于父子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在现在的家庭关系中, 要求这种主从关系的客观原因多巳消失,家庭不再是一个事业经济乃至政治单位, 家庭越来越多地摆脱了原先沉重的政治经济责任,家事也越来越独立于国事,婚姻甚至在最政治化、 最革命化的年代里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承认为是〃个人问题〃。家日益成为人们私生活的领域,成为人们有别于社会的天地,甚至成为逃避社会的〃堡垒〃。
这种家庭内部的平等和外部的独立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家庭更能够追求自己本身的目的了,这就是夫妻间的两情相悦、生儿育女和家庭温謦。夫妻情感在剔除了一些重大的其它顾虑之后,变得单纯和热烈得多了。浪漫主义的爱情在中国虽然姗姗来迟,但也席卷了许多的痴男痴女,这可以由无数爱情故事的风靡作为旁证。两性之间感情的这种浪漫蒂克化可能有利有弊,但无论如何却是一个事实。
那么,在今天变化了的情况下,我们能从道德的角度对夫妻之间的爱情说些什么呢?首先,节、烈的道德是可以放弃了,不仅是片面的、专要求女方的节、烈义务要废止,而是任何一方的守节或殉情都不宜提倡。对现在的男人们,大概也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去还那笔历史的宿债。无论如何,我们的道德应当是为生者的道德,而不是为死者的道德。当然这并不是说过去的节妇烈女所表现出来的牺牲精神就毫无可取之处(这和社会命令的节烈要求是两码事),也不是说,过去的节烈行为就全错了, 毫无价值,或只有〃哀悼的价值〃,而是说,至少社会变化了,社会巳无需个人做出这样的牺牲。所以,对于那些出自感情坚持不再嫁娶的人们,我们虽然不可横加干涉,但却应加以劝导,希望她(他)们放弃这一坚守,甚至以这样的理由来劝导∶说这也是死者的愿望。
其次,我们应当努力去创造爱,把爱作为终身的事业而不是一时的陶醉和热狂。不消说,这当然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的义务。爱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要求,甚至是个人伦理中最高的道德要求,是可以把其它所有道德要求包括在内的最高也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当然, 这样高度概括的〃爱〃就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夫妻之爱〃意思不完全一样了,而成为一种广义的关切。但是,夫妻之爱中也仍然保留着这种关切,并把这种关切作为其感情的核心。我们可能对我们遇到的每一个需要援助的人都给予一定的关切,这就是一种爱、一种博爱,但我们不会到处去寻找他们,除非对方陷入危险的境地;我们也不会给予对方超出我们通常对我们的爱人所给予的那种热烈的柔情和关切,这些并不是我们的义务。但是,作为丈夫要爱自己的妻子,作为妻子,要爱自己的丈夫却是一种义务。我们也有必要,必须在这种爱中来体验人类之爱的全部绝对性、 崇高性和深刻性。爱人的相互关切应当是一种铭心刻骨的关切。一对夫妻若不爱任何其他的人而只是互爱,当然很难说这种爱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爱(甚至不太可能存在或持久), 同样,一个人如果连自己身边的人也不爱,连与自己最亲密的人也不爱,他怎么能够爱周围广大世界中的人们呢?
我们尤其需要把爱情作为一种终身的事业。我们所渴望的爱不是那种闪电般的、迅速热恋又迅速冷却并导致分离的爱。我们可能看错人,可能爱错对象,但是,我们无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