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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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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一章 第三等级是整个国家    
   一个国家要生存下去并繁荣昌盛,要靠什么呢?靠个人劳动与公共职能。    
  一切个人劳动可归为四类:1.鉴于土地和水提供了人类所需的基本资料,因此按照思维顺序,所有务农的家庭从事的劳动便属第一类劳动。2.这些资料从第一次出售到消费或使用,经过人数有所增加的新劳动者之手,被迫加了复合程度不同的第二价值。人类的勤奋遂使大自然的恩赐臻于完善,初级产品的价值成倍、成十倍、成百涪地增加。这就是第二类劳动。3.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以及不同的生产阶段之间,出现一大批既有利于生产者,又有利于消费者的中介人,即商贩和批发商。批发商不断地将不同地点与不同时间的需求加以比较,在贮藏与运输中赚取利润;商贩总揽大宗或零星的销售。这类有益的劳动称为第三类劳动。4.这三类勤劳而有益的公民为供消费和使用的物品而忙碌;在一个社会中,除他们之外,还必须有大量直接有益于或取悦于人的特殊劳动和勤务。这个第四类劳动包括上自最杰出的科学与自由职业,下至最不为人看重的家务。以上便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各种劳动。谁承担着这些劳动呢?就是第三等级。    
  在目前情况下,全部公共职能同样可分列在人所熟知的四种名称之下,即军队、法院、教会和行政。在这些部门,第三等级人数都占二十分之十九,差别仅在于他们承担的都是十足的苦差,都是特权等级拒不充任的差使,这种情况人所共知,毋庸细述。特权等级的成员占有名利双收的那些职位。我们是否因此承认他们的贡献呢?如果承认的活,那么除非第三等级把不充任这些职位,或第三等级无能力履行这些职务。实情如何,不言自明;然而人们竟敢禁止第三等级担任此类职务,并对他们说:“不管你如何殷勤效劳,不管你如何才华超群,你前程有界,不可逾越。给你荣誉,并无好处。”罕见的例外,正如人们真实地感受到的那样,只不过是一种嘲弄,在这些罕见的场合下,被允许发表言论更是一种侮辱。如果说排斥第三等级是社会对它的一种罪行,难道还能说这种排斥对公共事务有丝毫裨益吗?唉!人们岂不知道垄断的后果吗?如果说它使被排挤的人沮丧,那么人们难道不知道,它使得宠的人变得笨拙无能吗?难道人们不知道,任何事业一旦脱离了自由竞争,便将付出更为昂贵的代阶,而且办得更糟吗?    
  当人们把某种职务作为特权交给公民中一个特殊等级时,是否注意到,需要发给薪金的对象不仅是那个担任公职者,而且还有这同一等级中全部未任职者,还有任职者和未任职者的家属的全体成员?人们是否注意到,这类事情在我们这里卑鄙地通行无阻,出现在古代埃及历史和印度游记中却使我们觉得可鄙而且可耻?……让我们暂且不去论述这类问题,或澄清这类问题,以免延误我们论述的进展。    
  这里只需让人们领会:特权阶级有益于公共事业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没育特权阶级,第三等级同样完成公共事业中全部艰难的任务;没有特权阶级、高级职务将被更出色的人所承担;这些职务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对公认的才干和劳绩的奖励和酬谢:如果说特权阶级已经窃取了所有名利双收的职位,那么这既是对全体公民极可憎的不公道,也是对公共事务的背叛。    
  因此,谁敢说第三等级自身不具备组成整个国家的一切必要条件?第三等级犹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因此,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事,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我们已经证明,特权等级不但远不能为国家造福,反而只会削弱国家,危害国家;但这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贵族阶级根本不在社会组织之内;它尽管对国家是一种负担,但不会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在国家的一切基本成员中,不可能找到或安置贵族这个等级。我知道,为数众多的人,由于身有残疾、能力低下、懒惰成性或伤风坏俗而不能参加社会劳动。在常规之外,总有例外和弊端,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内尤其如此。不过我们至少会同意,这种弊端越少,国家就越被视为治理有方。治理最坏的要数这样一种国家,在那里人人都在忙碌,而在公民中却有整整一个阶级,不只是孤立的个人,以无所事事为荣,他们消费的是产品中的精华,却从未在生产上出过一点力。由于其浪荡,这样一个阶级对于国家肯定是异己的。    
  贵族等级享有民事的和公共的特权,所以在我们中间同样是异己的。    
  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    
  贵族等级享有特权、优免,乃至同广大公民的权利截然分开的种种权利,这难道不是再确凿无误不过的吗?贵族等级由此而脱离了普通等级和普通法。因此,贵族等级的公民权利已经使他们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这是真正的国中之国。    
  至于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同样单独行使。他们拥有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不受其他等级人民的委托。他们的全体代表单独集会;当他们和普通公民的代表在同一大厅中开会时,他们的代表权在本质上同样是与众不同和分离的:由于他们的使命不是由人民所委托,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凡属于国家的一切,第三等级都包罗无遗;而一切并非第三等级的东西,便不能看作是属于国家的。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二章 迄今为止第三等级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我们下面不准备考察人民长期呻吟于其间的奴役状况,也不准备考察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摆脱的压制与侮辱境地。他们的民事地位已发生变化;它还应变化:假如第三等级没有获得自由,那么作为整体的国民,乃至任何一个个别的等级,也完全不可能获得自由。自由不能靠享有特权来获得,只能靠享有属于每个人的权利才能获得。    
  倘若贵族们竟然不惜放弃他们不配享有的这种自由,企图继续把人民置于被压迫的境地,人民就敢于质问他们:凭什么权这样做。假如回答是凭征服权,那就必须表示同意,因为这意味着向过去追溯一步的愿望。但是第三等级不应当害怕追溯往昔。他们将回溯到征服以前的年代;而且,既然他们今天已相当强大,不会再被征服,他们的反抗无疑将更为有效。第三等级为什么不把那些继续狂妄地白诩为征服者种族的后裔并承继了先人权利的所有家族,一律送回法兰克人居住的森林中去呢?    
  我想,经过这番清洗的民族必将感到自慰,因为他们自信这个民族此后仅由高卢人和罗马人的后裔所组成。事实上,如果人们非要以出身来区别人,那么难道我们不能向可怜的同胞们揭示,出身于高卢人和罗马人至少不逊于出身于西冈布尔人、威尔士人以及其他来自古代德意志的丛林池沼的野蛮人吗?人们将说道,不错,不过征服打乱了所有的关系,征服者已变成了世袭贵族。好吧!现在需要再改变贵族的来源,第三等级这回要成为征服者,重新变成贵族了。    
  特权等级是第三等级的宿敌,如果我们在特权等级中所看到的和所能够看到的无非是同一个第三等级的子弟,那么用灭亲的胆量来仇恨、蔑视和压迫他们的兄弟,我们对此又作何评说呢?    
  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话题。必须把第三等级理解为属于普通等级的全体公民。凡是法律规定的一切特权,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已脱离一般地位,不受普通法管束,因而决不属于第三等级。我们上面已经说过,一部普通法和一个共同的代表机构,这就构成一个国家。在法国,一个人如果除了受普通法保护外一无所有,那么他就什么也不是;如果不依靠某种特权,他就只得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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