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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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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对过犯有惩罚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亚当是有律法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到底亚当拥有什么样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就内容而言,亚当还有十诫之律。
首先,无疑亚当所拥有的是最全备的律法。最全备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这就是十诫(参考太22:37-39)。因此,亚当所拥有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经印在亚当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残余,这律法与十诫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三,这在《罗马书》8章3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已经引用了这节经文。保罗在这节经文中谈及律法,但并没有进一步地展开。无疑,保罗在此处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诫。这一律法是亚当曾经拥有过的,那时律法的力量是全备的,但在人堕落之后就软弱了,我们对此已经有所说明。所以,亚当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四,圣洁只有一种,因为圣洁属于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单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单一的,人对圣洁的完全顺服就是圣洁。因此,就其内容而言,亚当在其完全的状态中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还赐给亚当一个诫命,在上帝的主权之中,这一诫命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这一诫命就是不要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这一诫命。这很容易导致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上帝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呢?假如上帝没有给亚当吩咐这样的诫命的话,亚当就不会犯罪了。我的回应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也不能说亚当就会绝对不犯罪。那时亚当是圣洁的,但他也是可变的,因此他也能够在处境不同的时候犯罪。
(2)上帝行事并不是都要给人说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对这一诫命反复思想,很显然,就会对这一诫命更加清楚。这一诫命所宣告的是:惟独上帝是主,惟独祂有权力按祂自己所喜悦的来吩咐亚当,而且要求亚当无条件地顺服,无需追问为什么。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应当惟独寻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悦的,都要惟独根据其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
(4)这一诫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独以上帝为乐,这种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中都无法找到的。因此,亚当并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极其令人喜悦的东西,没有这样的东西,他仍然能够以上帝为乐。
(5)同时,这一诫命也表明,亚当满足于上帝那时按祂自己的美意所赐的完美程度。上帝为什么赐下这样的诫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这是上帝主权的美意。”因此,我们已经注意到亚当确实是有律法的。

3。行为之约和永生的应许(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Promise of Eternal Life)
第二件要证明的事情就是:亚当曾经有永福的应许。
首先,这在现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证实。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祂存在的印记,并且也使人晓得祂所希望的行事为人的方式,同样,上帝还使外邦人晓得,行善就会得到好的报应,而作恶最终则会受到惩罚。跨海旅行的人所记的日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来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从来就没有基督徒,这些外邦人用手势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会上天堂,而作恶的人则下地狱。使徒保罗证实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责备他们,或者是为自己辩解(罗2:15)。既然连外邦人都晓得这样的事实,他们的行为要按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恶,或得奖赏,或受惩罚,这对亚当而言就更真实了。他对律法和奖赏的应许具有完备的知识。
其次,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上帝所赐给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十诫之律法附有永生的应许,这在《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年轻人问:“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这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因此,亚当是有永生的应许的。
第三,这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这一事实就是:基督自己顺服律法,担当来自律法的惩罚,在性情和行为上都有着完美的圣洁,从而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选民赢得了永生。这在《罗马书》8章4节中很显明,使徒保罗在此宣告说,因着基督的补赎,“……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选民)”身上。这在《加拉太书》4章4至5节中也有说明:“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请注意,此处所指的律法与亚当当初所拥有的律法是一样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也必和祂一起得荣耀”(罗8:17)。因此,永远的荣耀必定是随着对律法的顺服而来的。所以,亚当所拥有的是同样的律法,他也拥有永福的应许。
第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时所承受的生命,也曾应许给完全顺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赐给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选民的,同样也赐给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证实这同一永生的应许适用于两种情况。“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此处的应许是一样的,就是生命的应许,永生的应许。在《马太福音》19章16至17节说的也是如此,我们已经在上面解释了。关于信心,在《约翰福音》3章36节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说明,要达到目标有两条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们可以说,拥有律法的亚当,也是拥有永生的应许的,而这永生的应许现在是藉着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证实:“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此处所威胁的死亡是没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坚持说,此处所说的死是指暂时性的死,他们必须证实确实这是必然的。但持这种主张的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观点,因为找不到此类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暂时的死。“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林后2:16);“有至于死的罪”(约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20:6);
(2)此处所警告的死是对罪的惩罚。然而,对罪的惩罚不仅包括暂时性的死,也包括永死,这是与永生相对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里,乃是永生”(罗6:23);“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说明,因为吃禁果,定罪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6,18)。任何人都不会否定,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被定罪,因此“死”这个词所威胁的就是定罪。让我们反过来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时候,亚当受到永刑的威胁。那么,相反,人顺服的时候,就会有永生的应许。假如人不犯罪的话,在死的威胁中本来是有永生的应许的。这种推理是更可信的,因为谁能竟敢认为慈爱的上帝对不顺服有处以永刑的威胁,而同时对顺服则没有永福的应许呢?谁敢认为祂的审判不可思议地大于祂的慈爱呢?

4。行为之约与生命树(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Tree of Life)
第六,这也得到了生命树的证实。这两种树是彼此相对的。既然一个象征永死,为什么另一个不是象征永生呢?树的名字本身也表明这一点,因为这树清楚地被称为生命树。生命树是一个标志,是生命的标记和印证,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推出什么来呢?此处丝毫没有说仅限于肉体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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