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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12章、13章, 王志勇译
改革宗神学论行为之约(一):行为之约的界定
在第八章中我们描述了处于卓越、圣洁和荣耀性情中的亚当。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亚当,这约就是行为之约。熟悉这一行为之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凡是在此处犯错误,或是否认行为之约的存在的人,都不会明白恩典之约,也必定对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身份发生误解。这样的人很容易就会否认基督积极的顺服为选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我们在好几个团体中见到过这样的现象,因为他们在恩典之约上犯错误,他们对行为之约也矢口否认。同样,那些否定行为之约的人,在对恩典之约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错谬的嫌疑。
1。行为之约的界定及证实(The Covenant of Works Defined and its Existence Verified)
行为之约是上帝与亚当所代表的人类所立的约,在这一约中,上帝对永生的应许是以顺服为条件的,对不顺服则有永死的警告。亚当既接受了永生的应许,也接受了应许的条件。
问题:在上帝和以亚当为代表的人类之间真有这样的一个约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确实有!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须确定此事存在与否,然后要考察此事的本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考察这一个约的性质,因为是否存在这样的行为之约,必须首先从其本质来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得出一个结论来。
证明#1:假如上帝确实赐给亚当律法,其内容与十诫相同;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在恩典之约中为选民所赢得的生命是一样的);确定分别善恶树是检验亚当是否顺服的工具,而生命树对亚当而言则是生命的标志;而且亚当既接受了应许,也接受了条件,从而对上帝负有律法的责任――那么,上帝和亚当之间就确实有行为之约存在。既然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可以得出结论说,确实有这样的行为之约存在。
我们首先来考察上帝这一方,以及祂的约言,然后我们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一方是上帝,在这一行为之约中,祂显明自身如下:
(1) 祂是最重要的、永恒的、至高的、主权的主,祂有权按祂自己的意思,向祂的受造物立法、吩咐、应许。祂是“唯一的设律法的”(雅4:12)。
(2) 祂是圣洁的、公义的,祂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圣洁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祂喜悦,祂不会任凭不圣洁不受惩罚。
(3) 祂是无限的美善,并愿意把祂的美善传递给人。祂在约中的参与包括律法的确证、福乐的应许和定罪的威胁,并制定标志之树和禁戒之树。
2。行为之约和上帝的律法(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Law of God)
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这律法的内容是与十诫完全一样的。上帝赐下律法作为人的规则,既关乎人的心灵,也关乎人的行动。律法宣布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因为律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人人都有责任顺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晓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恶的标准。事情的善恶绝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来决定的。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使人有顺服的责任;它不过是认识和承认律法及其责任的工具罢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圣的权威就是善恶的标准,人人都有顺服的责任。
问题:上帝设立的律法表达的是祂的属性,还是祂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从祂的意志发出的,与祂的属性相合。律法并不是随随便便地从上帝的意志发出的,仿佛上帝能够吩咐与祂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样:憎恨上帝和邻舍;或者愤怒、嫉妒、仇恨、复仇以及其它类似的罪都是圣洁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应许赐给他。这些都是与上帝的属性背离的,也是与祂的意志相悖的。同时,任凭有理性的人在无法的状态下存在,对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赐予亚当,证实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即使在人堕落之后,仍有律法刻在他们的心中,从而使他们也有律法,尽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亚当在纯正的状态中,更是有律法了。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从上帝的知识发出的。在堕落之后,亚当对上帝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更清晰,因此,亚当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认识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应达到的至善之境。在堕落之后,谁对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认识,并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优越。既然亚当当时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和顺服上也是优越的,因此,上帝确实把律法赐给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使徒保罗在此总结说,律法是与所有的人都有关系的,这律法有内在的潜能,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称义。然而,他宣告说,律法是软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原因就在于因着肉身,也就是罪,律法变成软弱的了。人一触犯律法,就无法脱离罪责,因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现在已经变得软弱了,那就说明它在从前某个时候曾经是坚固的。然而,在人堕落之后就不再是这样了。但在人堕落之前,当人还没有犯罪的时候,律法确实是坚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亚当的性情都要求亚当有法可依。从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祂配得尊荣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则是在祂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对人而言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上帝又与人立约,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属性,因为祂是耶和华。亚当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样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创造者,否则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属性就是倚靠性的。
亚当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动也是如此。亚当对上帝的倚靠,不仅是在他与其它动物共有的行动方面,在使他能够有智慧地行动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从其属性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祢?敬畏祢本是合宜的”) (耶10:7),而人在其属性、活动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赖性的,那么在其完美的状态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属性和活动可以得到规范,这就是律法。这律法深深地印在亚当的性情之中;他无须像不晓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样寻找,也不用担心自己因软弱的缘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牵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晓得律法,并按律法去行,这是本来就深深地印在亚当性情之中的。
异议#1:“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律法。从标准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人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使人惧怕的强制性工具。义人对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义人高高兴兴地承认我们都当顺服上帝的律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4:18)。然而,不义之人却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惧怕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对他们的恶行予以惩罚。义人喜爱德行,不愿犯罪;恶人则因为惧怕惩罚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异议#2:既然亚当对上帝的爱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发的、自愿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爱(太22:37-39)。既然亚当的爱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备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亚当享有神圣的自由,因此他就处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辖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与合乎律法做事是没有矛盾之处的。外邦人也是从其性情出发,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规定的事。
(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