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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余依涅槃】为‘四种涅槃’之一。依指依身,即人的身体。小乘佛教认为,虽断却一切生死原因的烦恼而证得涅槃,但因前世惑业所造成的果报身尚存在,亦即生死之因已断,尚有生死之果待尽者,称为有余涅槃。反之,已断尽生死之因,又无生死之果,而达灰身灭智之究竟涅槃之境界者,称为无余涅槃。大乘佛教说法与小乘有异。于《大乘义章》卷十九中,以佛之应身、化身为有余涅槃,以佛之真身为无余涅槃。
【有学】此即指为断尽一切烦恼,而修学无漏的戒、定、慧,及择灭之理的修行者。亦即佛弟子虽能知见佛法,然尚有烦恼未断,必须有待修行学习戒、定、慧等法,以断尽烦恼,证得漏尽,以其尚有法可修学,故称有学。在小乘之四向四果中,前四向三果之圣者为有学,惟证得阿罗汉果的圣者,以其无法可修学,故称为无学。
【有覆无记】为无记之一种。无记分两种,一为有覆无记 二为无覆无记。覆有二义,一是覆障,谓染法覆障圣道;二是覆蔽,谓染法能覆蔽心识令不净故。合此二义,称为有覆。有覆无记其性染污,覆障圣道,又能蔽心,使心不净;然因其势用弱,不能引生异熟果,故称为有覆无记。至于不善等法,虽亦能障蔽圣道,然以其势用强,可招感异熟果,故不称为有覆无记。见《大毗婆沙论》卷十二。
【有边无边论】又作边无边等宗。为外道十六宗之一。即依止世间之诸种静虑,而计执世间有边、世间无边、世间亦有边亦无边、世间非有边非无边等见解之宗派。见《瑜伽论记》卷三。
【有体】与无体相对,为有实体之法。有部宗立七十五法,成实宗立八十四法,法相宗立百法,为有体之法。其中有有形之物质,有无形之心识,有因缘生之有为法,有非因缘之无为法。
【有体施设假】二种假之一,参阅‘二种假’条。
【自内证】指自己内心所证悟之相。又作内证。据《成唯识论》卷十载,圣者各自证悟真如法性之理,曰自内证。
【自受用土】唯识宗所立的四种佛土之一,又称自受用身依自受用土。即实报土,谓佛以相应净识所修成就,从初成佛,尽未来际,相续变为纯净佛土,周圆无际,众宝庄严,自受用身常依而住。见《成唯识论》卷十。参阅‘四土’条。
【自性】指自体之本性,唯识家多称为自相。即诸法各自具有真实不变、清纯无杂的个性,即称为自性。换句话说,自性就是一切法的本质,也就是一切法本来如此,永远如此,不能以任何方法使之改变者,称为自性。事实上,一切法皆无自性,无自性始有可塑性,始有生灭变异。中观学派认为诸法皆由因缘和合所成,而无有一定的自性,故自性即空。所以中观学派‘缘起性空’的理论,即建立在一切法无自性的基础上。
【自性分别】三分别之一。又作自性思惟,于心识的认知作用,指任运觉知现在所缘之境,稍加推测思考而分别其自性。因为以欲界及色界初静虑共为有寻有伺之地,必说自性分别,其体为寻与伺。但《俱舍论》卷二,则谓其体仅为寻。见‘三分别’条。
【自性身】乃三身之一,四身之一。指自性本有之身,非依后天人为而得者。依唯识宗说,此身即诸如来的真净法界,为受用、变化、平等之所依,离相寂然,绝诸戏论,具足无边际的真常功德,而与法身同体,然法身仅意味功德法之所依,为凸显自性得之义,故立自性身之名。见《成唯识论》卷十。参阅‘三身’条。
【自性清净涅槃】唯识宗所立的四种涅槃之一。《成唯识论》卷十载:本来自性清净涅槃,指一切法之实性即为真如之理,一切法虽为客尘烦恼所覆障,然本来自性清净,具有无量微妙功德,无生无灭,湛然如虚空,一切有情皆平等共有,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又离一切相而无有分别,且言语、思虑皆泯绝,唯圣者始能自内证之。参阅‘四种涅槃’条。
【自性善】指本质即善之法,为四种善之一。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等三善根,不待相应及其余之等起,其体性本善,犹如良药,故称为自性善。此为俱舍、唯识宗所立。参阅‘四种善’条。
【自性无自性】指存在与非存在。自性即自身,指存在而固定的实体;无自性,即非自身,指非存在而不固定的实体。后者是佛教的基本观点,即一切法无自性。尤以般若经与龙树的中论特别阐释此说。
【自性寻思观】为唯识宗修行,第二加行位所修的四种观法之一。自性者,诸法各自之体性。有为色、心诸法,皆是仗因托缘,唯识所现,离识非有。由是寻思,悟知诸法名义,自性皆空,谓自性寻思观。参阅‘四寻思观’条。
【自相共相】独自个别的体相,与其他诸法不共通者,称为自相;与自相相对,不囿限于自相,诸法共通之相,称为共相。自相是自体个别的体相,即不与他相共通,而具有自己一定之特质者。《成唯识论述记》卷二称:‘诸法之自体,唯证智可知而不可言喻者,是为自相;而诸法之体性,为假智所缘,且可藉言语可解者,是为共相。’意思是自相系现量所得,必须依证智证知,非由分别之假智能得知。
【自然外道】古代印度的外道之一。此外道主张万物非依因缘而生,系由自然所生者,与无因外道相同。见《成唯识论述记》卷一。
【自业自得】一切善行、恶行,凡自身所造之业因,必由自身承受所造成的苦、乐之结果,此又称自作自受。一般称受到自身恶业所招感之苦果,为自业自得。《正法念处经》卷七之偈曰:‘非异人作恶,异人受苦报;自业自得果,众生皆如是。’
【自证分】又作自体分,唯识宗所立识体四分的第二分。自是自体;证为证知,即为自觉的证知作用。四分中的见分有缘虑、了别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见有无谬误,故必须另有一证知见分的作用,即是自证分。自证分即识之自体,故又名自体分。自证分还有一种再度知的作用,与自证分互相为证,以证二者有无谬误。参阅‘识体四分’条。
【自体色与根所取色】能造四大造作一切色法,但所谓一切色法,不出‘自体色’与‘根所取色’两大类。一者自体色就是内色,也即是有情的肉体,包括著眼、耳、鼻、舌、身五根;二者根所取色就是外色,为五根所取之境,即色、声、香、味、触五尘。此外,还有一种意识所取的‘法尘’,就是‘形色’、‘表色’、‘无表色’等的法境。
【色】色为物质存在的总称,与心对称。在五蕴中称为‘色蕴’,在‘五位百法’中称为‘色法’。色的意义,如《五事毗婆沙论》上说:‘问:依何义故说之为色?答:渐次积集,渐次散坏,种种生长,会遇怨或亲,便能坏能成,皆是色义。故说:变坏故名为色,变坏即是可恼义。’《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则曰:‘色蕴何相,答:变现相是色相,此有二种:一、触对变坏。二、方所示现……’小乘教教义,以为‘色’是构成物质的元素,是由‘众微’(极微)积聚而来的。已经破坏了或消逝了的物质,叫做‘过去色’;尚未现起的物质,叫做‘未来色’;已经现起,在因缘相续的条件下存在的物质,叫‘现在色’。我们生理性的身体称为‘内色’;身体外物理性的物质称为‘外色’;肉眼能见到的物质称为‘粗色’,肉眼看不到的物质称为‘细色’,悦目的物质称为‘好色’,不悦目的物质称为‘丑色’;视力所不及的物质称为‘远色’,视力所及的物质称为‘近色’,这一切综合起来,就称作‘色蕴’。一切物质现象,都是在因缘和合下而生起存在的。这些物质我人视之可见,触之可觉,知其存在;但当因缘变异或散离时,此物质也就变异或破坏了,这就叫做‘触对变坏’。另一类是没有形体,却有迹象可寻的,如行住坐卧、长短力圆,及许多抽象的观念,这叫做‘力所示现’。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把各种概念加上一个名称,何者是方、何者是圆、何者屈、何者是伸,这些概念,都是我人构画出来的,以此来规画合于我们构画概念的其他事物。
物质现象是因缘所生法,因缘和合、相续,此物质就生起、存在。在其存在期间,如遇到‘相辅相成’的因缘,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