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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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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天之后,他重获自由。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挺的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比萨饼等,恍惚之际,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那可真叫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第四天贼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我当时深深感到,美国的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耐,好像比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好像比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还要有权威。这样一来,美国司法制度和判决时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大约在1988年前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分渲染和夸大了。针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
  Myrdal)曾评论道:“美国人调查自己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分了解美国的政治腐败、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
  〔1〕当然,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意沾染的。
  就整体而言,美国堪称一个法律完备和治安有序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尽管如此,“米兰达警告”对我来说仍然是个难解之谜。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荒唐断案?大法官的脑袋瓜是否有点儿毛病?这些法律问题使我深感困惑。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由数位女士经营的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狗娘养的”狐假虎威、威迫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侨民。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同时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啰嗦一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说,是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法院”的巨大权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2〕,极具前瞻,轰动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的司法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的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法官素质出类拔萃,超群绝伦,恐怕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言归正传。美国法律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复杂多元,立体交叉;法官皆为人杰精英,满腹经纶,通今博古,其判决书高瞻远瞩,法理深邃,旁征博引,长篇大论,但文字上往往诘屈聱牙,晦涩难解,令人望而却步。出乎意料的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年任职)主持撰写的米兰达案裁决,短小精悍,朴实无华,贴近生活,源于实践,启人深思。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年任职)曾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同样,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总是与深奥艰涩的法理或严谨苛刻的逻辑密切相关。在法理和逻辑之外,历史、政治、社会以及个人的经验同样重要。理解法律的关键之处,时常存在于法律之外。
  拜读了米兰达案判决书后,我顺藤摸瓜,阅读了沃伦大法官的回忆录,蓦然间,产生一种有话要说的奇特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一向玩乐丧志,缺乏毅力,文思枯涩,举笔维艰,但这次竟然一反常态,文思泉涌,下笔如风,速成一稿,题为“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当即投给了《读书》杂志。大约半年后,这篇小文在《读书》2000年第7期登出。美中不足的是,编辑删节了二千余字,恰好把文中提及沃伦回忆录的内容给掐掉了,使某些细心的读者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小文发表后,我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读书》不拘一格,“慧眼识文”,登载“法律票友”的初出茅庐之作;忧的是拙作远非成熟,外行瞎侃,一旦被专家学者找出硬伤,挥舞学术批评大棒,杀上门来商榷一把,岂不大煞风景。
  没过多久,果真有一位专家学者杀上门来。屏气敛息,定睛细看,原来是我的老朋友、南京大学中美文化中心教授任东来。我们是东北师大1978级校友,他在历史系,我在政治系。1984年,我们又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友,他在美国研究所跟随杨生茂先生攻读美国外交,后来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位美国外交史专业博士;我在苏联东欧研究所师从徐葵、邢书纲先生学习苏联外交。因当时的研究热门为美苏争霸全球战略,我们“美苏两霸”之间明敌暗友,切磋探讨,交流频繁,获益良多。1990年12月我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留学深造,不久后他赴“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乔治·华盛顿大学国际事务学院中苏问题研究所两家合作的国际冷战史项目任高级访问学者,与指导过我的美国教授比邻而居。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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