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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对社会地位优越的山东贵族门阀 (四姓)有众所周知的反感,但这
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种反感不是针对它们的籍贯——不管怎么说,这
样家族中的大多数已经逐渐形成一批京畿的社会精英——而是针对它们的自
高自大,排斥别人和自以为他们的氏族高于皇族等表现。没有确凿的事实说
明太宗对这个小小的——虽然是极有势力和影响的——集团的反感竟然发展
① 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伦敦,1955 年),第75—78 页;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重
庆,1944 年),第19 页以下;谷霁光:《安史乱前之河北道》,载《燕京学报》,19 (1936 年),第197—209
页。
② 见下文;杜洽:《唐代府兵考》,载《史学年报》,31 (1939 年),第142—158 页;菊池英夫:《关
于唐折冲府分布问题的一个解释》,载《东洋史研究》,27。2 (1968 年)。
③ 见布目潮风:《隋唐史研究》,第114—115 页之表。
① 《资治通鉴》,卷191 第6004 页。
② H。J。韦克斯勒:《初唐政府中的宗派主义》,收于芮沃寿和崔瑞德合编:《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 1973
年),第87—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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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针对以此地区为其传统势力基地的所有人们的程度。
最后,事实不仅清楚地表明,以前的西北贵族在太宗时代已经失去了他
们在朝廷的绝对优势,高级官僚来自全国各地;而且它还清楚地表明,高官
的籍贯和地区性集团在制定政策时都没有起重要作用。在许多问题上意见的
尖锐对立都不是由于有关高官们的籍贯不同;的确,在某些与东部诸道有关
的问题上,东北部出身的大官的主张反而不利于他们的故乡。但也很显然,
太宗非常了解这种地区性集团的严重性。他委任高官的方式表现了对这个问
题的警觉;他似乎有意避免实行针对任何特定地区的政策。
但是,这种地区利益看来并没有给任何长久的政治分化提供基础,也没
③
有产生地区性派系。在太宗在位的大部分时间里,没有任何政治问题曾把朝
廷分裂成长期的派系集团;相反,这时期的政治界线并不泾渭分明,政治上
的效忠很不固定,而且基本上是因人而异的。只是在643年随着继位问题产
生的尖锐分歧才使宗派主义表面化了。但即使如此,直到太宗晚年它依然是
一个比较小的问题,没有严重干扰政治的进程。
③ 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情况,见上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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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策和改革
626年阴历八月九日太宗即位时,中国已经统一,新王朝的基本制度和
政策也已经确立和付诸实施。这位年轻皇帝的任务是巩固和发展他父亲的成
就。在太宗在位的23年中,他对所继承的行政和立法结构进行了检验、改进
和使之合理化,同时制定了一些新政策以应付疆土日益扩大的帝国的急需。
行政的改革
到太宗即位时,国家的行政组织已失去平衡。高祖曾经大封皇室的大多
数成员和许多外戚以及那些曾支持他获得政权的人们。他还新设许多州县,
让那些曾帮助创建唐王朝的人们治理,作为犒赏。到626年他逊位时为止,
贵族数目激增,州县数已是隋朝的两倍多。
太宗有条不紊地力图限制这个官僚机器急速膨胀的形势。627年,他命
①
房玄龄裁减京师的文、武官员,因为“官在得人,不在员多”。在地方上,
太宗在位的头几年,以大规模合并州县的方法大力裁减行政分支机构。
通过高级的都督府 (设立于624年以取代总管府)管理地方行政,至少
理论上仍在继续。在639年,都督府的总数是43个,它们管理边疆地区和国
内的战略要地。总的说来,这些都督府管理全国358个州中的大约272个州;
这一体制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军事任务,它所辖范围不包括京畿地区、黄河和
淮河之间的区域、河北中部、河东西南部 (今山西)、长江三角洲及四川东
部。但都督府对所辖诸州的全面管理基本上是有名无实的。经过几十年的和
平之后,它们的权力变成了具文,仅相当于州一级而稍为重要而已。①
太宗重新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称为“道”的行政区域,即西北的关内和陇
右;北部的河东和东北的河北;华中的河南、淮南、山南和剑南;南方的地
广人稀的江南和岭南。没有常设行政机构和常任官员管理这些区域。它们不
是新的行政单位,只是便于皇帝派出的观察使不定期地视察道内各州地方行
政工作的巡行区。②
地方官僚机构的改革
唐以前的一个长时期,对于同一级官职来说,京畿的远比地方的受尊重,
到唐高祖时期还是如此。武官常被任命为刺史或县令;地方的属吏当资历已
够“入流”时常被任命在地方任职,而京畿的官如犯了错误,常被贬谪到外
地以示惩罚。地方官即使位高任重,也常被看作流放,因此志大心高的人总
把当地方官看作自己仕途上的挫折。
太宗试图改变这种情况,提高地方官的地位和改善地方行政管理。他亲
① 《资治通鉴》卷192 第6043 页所说官员数目为643 人;《新唐书》卷46 第1181 页所列为730 人,包括
中央和地方;参考戴何都:《百官志、兵志译注》(莱登, 1947 年),第2 页注1。
① 严耕望: 《唐史研究丛稿》(香港,1969 年),第237—284 页;此书也列了一幅639 年都督府的分布
图。
② 戴何都:《中国唐代诸道的长官》,载《通报》,25 (1927 年),第2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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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察每个地方官的经历,把他们的姓名贴在自己寝室的屏风上,名下注明
功过事迹,据此进行黜陟。637年,太宗接到一份关于地方行政积弊的奏疏,
①
开始亲自选择刺史的候选人,并命中央官员都可推荐新人担任县令。634年
②和646年,他两次派遣专使到全国巡视考察地方行政,并责成对地方官提出
黜陟意见。在646年的考察中,几千名地方官因政绩不好而受处分,其中有
七人因犯罪而被处死。③
贪污行为不仅限于地方政府。在高祖时期,朝廷大臣受贿已成为众所周
知的弊病。太宗对此很为懊恼,曾用暗中派人行贿的办法考验他的廷臣是否
廉洁。这种办法当然引起轩然大波。太宗于是当众赏赐那些受贿的人,使贪
官们蒙垢含羞。在太宗在位期间,通过这种办法,受贿——甚至接受习惯上
的酬谢——有所收敛。
修订法典
太宗一直关心刑法的执行,当他即位的头几年尤其如此。据说,他即位
不久就觉得他父亲制定的法律中有很多条文过苛,因此下令减轻对某些罪行
所定的严刑。朝廷经常就法和伦理问题、刑罚的哲学问题、严法和宽法孰优
孰劣等问题开展讨论。看起来,太宗大体上赞同宽厚政策,废除了一些苛酷
④
刑罚。630年,对肉刑作了严格规定,拷问已被限制;632年,自古以来的
⑤
刖刑被废除而代之以流刑。次年,为了停止匆促处死和错判,太宗命令,死
囚需经三次复奏才能执行。⑥
法典的修订也继续进行。早在627年,裴弘献就建议太宗修改 624年高
①
祖的律令中的大部分条文。 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和各类司法官员修订法
典。过了十年,以房玄龄为首的一个组织才完成了这个任务。637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