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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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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 
  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 
  万方百辟,知吾此怀。”① 
       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 
  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 
  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 
  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 
  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 
                                               ② 
  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 
  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 
  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 
  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 
  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 
  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 《周礼》(汉代加以系 
  统化的典籍)。 

① 《隋书》,卷25 第711—712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莱登,1954 年),第 77 页。 
②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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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 
  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 
  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 
  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 
                                           ① 
  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 
  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 
  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 
  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 
  的、往往是腐败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 
  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 
  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 
  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 
  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 
  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 
  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 
  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 
  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 
  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 
  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 
  天而哭”。① 
       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 
  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 
  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 
  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 
  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② 
       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 
  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 
  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 
  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 
  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 
  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 
  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 
  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 
  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③ 

                                  边防和领土扩张 

①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25 页。 
① 《隋书》,卷76 第716 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89 页。 
②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9 第2 页,收于《船山全集》,卷10 第7991 页。 
③ 《隋书》,卷25 第717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92—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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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 
  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西方征服了吐谷浑;在远南方占 
                                    ① 
  领了占婆;在东方征服了流球。他应该补充残酷地镇压南方和西南土著及最 
  后极力想迫使高丽投降的记录,但后一个军事行动结果灾难性地失败了。在 
  中国本土树立华夏权力的唯一的军事行动是对陈朝的征战,关于此战役将另 
  行叙述。隋朝部署重兵的另外几个主要场所针对的是这样一些地方和民族: 
  早期的中国决策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方和民族的控制对帝国的安全非常重 
  要,而且它们在中国的王朝强盛时期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地理决定了对上述 
  的许多地区的行动,但历史也是有强烈影响的因素。如同采取的其他许多政 
  策那样,隋试图重现久已消逝的汉代的武功,重新树立中国在东亚的中心地 
  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隋在按照汉朝模式重振地区性权威方面做得非常成 
  功。它在许多战线上取得了赫赫战功,恢复和发展了纳贡制,这种制度应被 
  视作中国处理与不同邻邦的关系的一整套灵活的政策和策略。以下是隋朝如 
  何对付中国周边几个较重要的地区和民族的情况。 
       当未来的文帝仍为北周的官员时,突厥已作为一个严重的威胁出现于北 
  方。他们在眼花缭乱的草原部落战争中引人注目,到了6世纪50年代他们已 
  实现了对从满洲的辽河直至波斯边境一块辽阔地区的松散但令人生畏的控 
  制。他们通过对农耕民族的成功的掠夺和对中国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控制 
  而日益富强。他们在政治上分成东西两个汗国,西汗国臣服于东汗国。东汗 
  国之中心在今外蒙古(原文如此。——译者)的鄂尔浑区,西汗国于夏冬之 
  季扎营于西突厥斯坦气候宜人的地方。 
       西汗国在涉及挹怛、拜占庭和萨珊王朝波斯的一系列复杂的迁移过程中 
  日益富强,而东汗国则蔑视分裂的中国北方,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它进行操 
  纵。北周帝卑躬屈膝地请求娶东汗王之女,他在565年攀得这门亲事;每年 
  北周要送给突厥人 10万段丝缎。长安的突厥居民受到盛情款待和周到的眷 
  顾。东面的北齐则紧张地倾府库之财讨好突厥人,因为他们担心突厥人会站 
  在敌国北周一边。突厥的统治者从鄂尔浑的大帐,洋洋得意地在打中国天下 
  的主意。据说他几次对他的随从说:“我在南两儿(指北周和北齐两帝)常 
                        ① 
  孝顺,何患贫也!”582年,在突厥大规模地侵袭今陕西和甘肃的部分地区 
  后,文帝像往常那样明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 
  周、齐抗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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