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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鲜明的建筑工艺的创新传统来解释。第二个高比率的部为兵部,非汉
族民族的尚武传统可以说明他们在部内的势力。前面谈过的六部中最为重要
的吏部只有12。5%的非汉族尚书。尚书们的籍贯与政府最高级官员的籍贯相
似:46人中的30人来自从天水至洛阳那条由西向东的狭长地带;其次,来
自山西的有7人,其余的人则分别来自华北平原。
隋朝政府在其最高两级显然不能代表北方的不同地区,更不能代表南
方。虽然其汉族和非汉族的组成比率与北周的情况正好相反,但与两帝的籍
贯和阶级相同的人和家族仍占很大优势。虽然文帝和炀帝都不在官署中安插
外戚,但一有可能,他们就倾向于起用皇亲,华阴的杨氏家族高度集中在政
府的上层机构;皇亲还优先担任地方的总管。既然中央政府上层机构存在严
重的狭隘性,那么隋又采取什么措施来扩大统治阶级的基础呢?
首先,隋统治者取消州刺史和其他地方官员的任命权,而将这一权力交
给吏部。然后,他们逐步采用其他措施以使集中的任命权有效地实施。措施
之一为“回避法”,它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另外还以两个法令
加以补充:一为禁止下级官员在地方政府中再度担任已经担任过的职务;另
一个则规定主要的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为三年(后来为四年),属员的任期为
四年。在594年,被委任的地方官员不得带父母或15岁以上的儿子赴任,以
免在他行使职权时对他“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对地方官员的
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升降赏罚。为了维护新的官吏体制,
隋帝又采用了几种对策。一是皇帝亲自巡视,文帝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
官员的行政效率,一次他削去一县官的官职,因为地方耆老语言失当。另一
①
个对策是他指派巡视州县政府的官员,使之充当隋帝“远布之耳目”。第三
个对策是派专使调查某一特殊情况,然后上报。第四个当然是利用御史台,
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
②
行为,即行弹劾。据说,隋朝的御史“察举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
从几个御史的列传看,此说并非夸张之词。
这一崭新的体制带有严厉的理性色彩,这反映在新体制以最大的决心去
结束官员生涯中世袭特权的统治和推行考核官员表现的新标准。如果要成功
地做到这一点,它意味着要设法起用新人,而不限于只任用长期垄断官职的
特权家族。隋文帝可能确实采用了西魏政治家苏绰提倡的政策,它宣称“今
①
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正是采用了这一政策,隋朝才得以集
中人才,这些人相对地说摆脱了陈旧的束缚,能够适应新标准,能在新的集
权专制政治中如鱼得水。集中人才的需要形成了隋朝的科举考试制度,它是
实行到 1905年的帝国选拔制度的先驱。可惜的是,关于隋制的详细材料很
少,但它的大致轮廓还是可以勾划出来的。
582年初期,隋文帝命令“贞良有才望者”担任官职。587年,他又命令
各州每年选派3人进京等待任命 (商人和工匠除外)。这意味着在589年征
服南方后,全国每年有900个名额。人们注意到,隋与汉不同,前者为各州
规定标准名额,而不考虑它们的大小和人口多少。587年,他又命五品以上
① 《隋书》,卷66 第1562 页;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105 页。
② 《北堂书钞》(1888 年本,1962 年台北重印),卷62 第2 页。
① 《周书》,卷23 第386 页;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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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的京官和州刺史考核候补者,并按品质才能把他们分成两类。我认为,595
③
年的一次考试最早提到了功名和笔试,当时,举行的是秀才科考试。宫崎市
定认为,这是地方每年举行的考试和授给考生的功名的名称。各种材料都未
具体说明这次考试的进行方式和内容,但从一篇传记,我们大致可以了解考
试是如何进行的。杜正玄“举秀才,尚书(可能是吏部尚书)试方略,正玄
应对如响,下笔成章”。④
中央政府还为应试士子另开了明经和进士两种考试。秀才考试显然需要
广泛的一般学识,明经考试则测验应试者掌握某一典籍的程度,而进士考试
则主要考文才。宫崎认为,三种功名考试的等级以秀才为先,其次是明经,
⑤
再次是进士。根据考试的成绩,最初任命的官品与唐代相同,很可能从八品
到九品。吏部可能每隔三年定期在京师举行考试。此外,还有奉钦命举行的
特别考试,中试者取得比秀才更有声望的秀异功名。这种考试显然不定期地
在各州治举行,例如589年、603年、609年和 614年的几次。
以上简略地叙述了隋为确保新的人才充实政府而制订的复杂的制度。一
切证据证明,文帝和炀帝都对考试的实行有强烈的兴趣;两人都委派正直有
才之士进吏部任职,并且在诏书中一再坚持应用政绩标准来任命和提升官
员。严密的行政、控制和告诫仍都继续需要,因为不讲人情的选拔制原则—
—虽然它始于汉制——与渗透在儒家伦理中的家族和个人联系背道而驰。在
隋代,选拔制的原则在实行时还必须对付根深蒂固的贵族特权的反抗。这将
在下一节进一步探讨。
地方政府的改革
当隋朝兴起时,它继承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过时而无效率的,这是几个世
纪南方和北方层出不穷的弊病造成的结果。有的学者认为,产生的部分问题
应追溯到公元前106年,当时西汉修改了从秦沿袭下来的高度集中的地方行
政制。这个制度设郡和县两级地方政府,两者都直接对京师负责。汉在它们
之上加了刺史一级。每个刺史负责视察若干郡。如果东汉政府及其后的诸国
能保持强大的中央权力,严重的困难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中央的软弱无能,
再加上权力下移到地方这一流行的倾向,造成了州的设立,使它成为京师和
郡之间的正式行政建制。
大分裂的大部分时期中战乱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刺史既负责文职,又
掌握州的军务。除了州外,又出现了精心设置的府。在隋初,一个最高等级
①
(根据人口)的州的长官可以有文武官员323名。在文武僚属双轨制的发展
过程中,文官的权力逐渐被军人接管。主要原因是,在这一连年战争的时期,
州官的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和率兵打仗;因此其军人僚属的地位就日趋重
要。随着军职僚属的权力日益扩大,他们接管了文官的大部分职能,文官的
② 《通典》,卷13 第81 页。
③ 《玉海》(华文本,台北,1964 年),卷115 第9—10 页。
④ 《隋书》,卷76 第1747 页;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京都,1956 年),第521 页。
⑤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20—524 页。
① 《隋书》,卷28 第7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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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权力逐渐缩小。刺史实际上有任命他们的僚属的大权。他们可以任命所辖郡
县的官员,而只是形式上请求朝廷的批准。他们的许多军人僚属还在州县兼
职,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就是刺史的朋友、门客或亲戚。因此,隋朝继承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