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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六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主席1 人,副主席2 至4人主持工作。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须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其权限包括: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实施各项权力。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他们做工作报告”。它由主席和若干人民委员组成,其职权范围包括: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去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事项,人民委员会得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设人民委员1 人,副人民委员1 至2 人,并设部务委员会“为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各人民委员“在他的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问题须交给该部的委员会去讨论,如委员会对于人民委员的决定有异议时,有提交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之权”。人民委员会之下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服务于“镇① 载《红色中华》1934 年2 月22 日。
压反革命之目的”。
此外,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是:“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其成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检查长、副检查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各设庭长1 人。其权限主要包括:“对于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审查各省裁判权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决议及上诉、抗诉案件;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等。
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按照《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①规定,红色政权的地方机构设置,采用省、县、区、乡四级制。
在省、县、区三级,其地方最高政权机关为该地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相应的执行委员会每年或每半年、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和讨论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该地方范围内的工作方针,选举该级执行委员会成员等。
在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相应的执行委员会,作为当地的最高政权机关。各级执行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作为该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
在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之下设立各部,其中主要有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粮食、内务等部,以及政治保卫局、工农检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这些部及委员会,一般都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有关部的领导。部设部委员会,置部长、副部长。部下设科,管理具体工作。区县省执行委员会还可“任用指导员,以指导和巡视下级苏维埃的工作”。
在红色政权区域的城市中有城市苏维埃之设,它“是由该城市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而选出的全城市的政权机关”。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城市苏维埃的全体代表会议选出主席团,再由主席团选出正副主席各1 人”,下属部门分为内务、劳动、文化、军事、卫生、粮食、工农检查、土地等科。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每周或每两周召集一次。有特别事故时,可召集非常会议。
在乡一级,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即乡苏维埃作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乡苏维埃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其下不设乡执行委员会,开始也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 人,大的乡苏维埃可设副主席1 人。乡苏维埃的全体① 《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于1931 年11 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全文载《苏维埃中国》第2 集。
代表会议,每10 天由主席召集一次,有特别事件得召集非常会议。乡苏维埃主席的权限是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案之执行,处理日常的事务。“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1933 年12 月12 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又规定:乡苏维埃“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 至7 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时间的全乡最高政权机关”。
乡苏维埃是红色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毛泽东曾把整个红色政权比喻为牢固的塔,而乡政权犹如塔脚。为了把乡政权变为“石头筑的塔脚”,从而坚固红色政权的整个“宝塔”,革命根据地的各级领导机关非常重视乡政权的建设,并从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乡工农兵代表会议除主席外,代表都坚持实行不脱离生产的原则,全部散处于群众之中,以便及时、广泛地听取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为了广泛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管理,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设立了经常的或临时性的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没收征发委员会、农业生产委员会、查田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由它们辅助乡政权管理各种事务。这种委员会的参加者都是不脱产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毛泽东在总结这些经验时说:“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①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的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②红色政权地区的政权机构和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就其阶级实质而言,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同时,在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中,工农劳动群众及其代表占着绝对优势,从而使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红色政权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其作用,不但在于对豪绅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实行专政,而且还在于它是工农大众日常生活的管理者。正如毛泽东所说:“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工具。”与红色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所采取的政体形式也有其鲜明特色。它通过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把工农群众的优秀代表选拔到各级政权机关;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使各级政府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既有高度的民主,又有高度的集中。它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即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不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红色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的不足① “乡苏”即乡苏维埃。
红色政权在政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二十年代,当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尚无直接经验的情况下,红色政权在结构模式上曾一度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苏维埃模式。这与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共产国际的指导有着密切关系。这种照搬模式有利有弊。利在能迅速形成一种新的完整的政权体系,弊在很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忽视双方在国情和革命阶段上的差别,如“苏维埃”乃是俄文“工农代表会议”一词的音译,普通中国人不懂俄文,也自然难以理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真谛。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红色政权在一定时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