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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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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陆、海军大学和陆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陆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 年7 月18 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陆、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陆、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 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 年8 月29 日授宏威将军,9 月20 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 年6 月30 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 年6 月22 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 年6 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 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 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 年9 月4 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①和1913 年4 月2 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②等有关法规,于1913 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0 天,最多80 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0 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 年2 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0 年,南方各省发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①。但对于省宪① 见《政府公报》1912 年9 月5 日。
  ② 见《政府公报》1913 年4 月3 日。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 年1 月8 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②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 年5 月23 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 月30 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③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 年7 月6 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 年9 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 年1 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0 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 年1 月1 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①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② 《东方杂志》第9 卷第8 期。
  ③ 《东方杂志》第11 卷第1 期。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 年1 月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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