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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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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形式上是恢复了,国会也召开了,但段祺瑞皖系军阀控制的政府并不想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10 月10 日,直系军阀曹锟为了摆脱贿选总统后的困境,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世人称为“曹锟宪法”,又因它是贿选议员制定,故有人称为“贿选宪法”。宪法全文共分为13 章、141 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中华民国宪法》仍规定中央政府采用责任内阁制,但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对总统权力有的地方限制更严,如“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参议院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但在增设的“国权”和“地方制度”中又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以设省议会、省务院。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① 《政府公报》1914 年5 月1 日。
  之规定行使之”。①1924 年9 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统治结束,以段祺瑞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成立。1924 年11 月24 日,临时执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12 月14 日执政府决定解散国会,取消宪法,取消约法。以后北洋军阀再未公布宪法。
  ① 见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1 卷所载《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节中央机构国会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12 年8 月10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民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议员主要代表地区。由22 个行省省议会及蒙古、西藏、青海地区,中央学会及华侨选举产生,总计274 名。
  众议院议员名额依各行省和地方人口的多少来定。每80 万人口选出众议员1 名,不满80 万人口的省,亦可选出1 名。
  当时对选民有着严格的限制: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1 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 年以上者,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有选举众议员的选举权。条件是:(1)年纳直接税2 元以上者。(2)有值500 元以上之不动产者。(3)有小学校以上毕业或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1)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1)小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①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②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①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①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②。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 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③。1913 年9 月27 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0 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 年4 月8 日上午11 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 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 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 年1 月10 日遭解散。
  1916 年6 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 月1 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陆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 月12 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0 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 月25 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 年6 月12 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 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00 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 月28 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0 年1 月24 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 年6 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议院”。1918 年8 月12 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0 年8 月30 日宣布闭会。
  1922 年6 月13 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 年6 月12 日发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 年8 月1 日复会,9 月18 日举行闭幕式。10 月11 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 年12 月13 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
  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是一国元首。他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陆海军队”;“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等。大总统的权力须受国会和国务院的制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交参议院议决”;“任命国务员(按: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及外交大使、公使、须有参议院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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