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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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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产生发展历程,是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相伴随的,它的产生、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这种经济形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探索,注重实践,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之路。这一经济形态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能够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因素,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而在全国范围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因。
  第八章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1912 年4 月至1918 年6 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先后为几个北洋军阀的头目所控制、掌握,故史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又因政府地点在北京,又称为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的政治体制,中间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建立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是:“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①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有的学者把它叫做“军绅政权”。②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第一节宪法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 年3 月11 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7 章56 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①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毛泽东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①《中华民国约法》1912 年3 月10 日袁世凯在北京举行就职典礼,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宪法”。但没过几天,他说,“法制本可以随时改良”,“约法尚有未宜,尽可俟该院新举参议员到齐后开会,再行提议修改”②。袁世凯蓄意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①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708页。
  ②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4 月1 日。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0 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即行解散。1913 年1 月10 日,袁世凯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限当选参、众两院议员3 月前齐集北京。4 月8 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 月12 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0 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宪法起草工作。从8 月2 日至9 月23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讨论18 次,最后通过大纲12 条,在此基础上再详拟条文。
  由于宪法一时难产,袁世凯乃胁迫国会先选他为总统,后再定宪法。1913年10 月6 月,国会在“公民团”的威迫下,经三轮投票方选出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10 日,袁宣誓就职。14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初步议决宪法草案,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唯恐宪法于己不利,于16 日提出增修《约法》案,要求扩大总统权力。18 日,又向国会争“宪法公布权”,提出“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这两项要求都遭到国会的拒绝和宪法会议的否决。31 日,《中华民国宪法案》(又称《天坛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天坛宪法草案》,全文共计11 章、113 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国土。第三章,国民。第四章,国会。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第六章,大总统。第七章,国务院。第八章,法院。第九章,法律。第十章,会计。第十一章,宪法之修正及解释。
  《天坛宪法草案》在政体上仍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①草案虽扩大了总统的部分权限,但未满足袁世凯任命国务员不必经国会通过、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的要求。于是袁世凯唆使各省军民长官,通电反对宪法草案,说“民党议员,干犯行政,欲图国会专制”②。11 月4 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的议员资格。国会因此而不足法定开会人数,被迫停会。1914 年1 月10 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全体国会议员职务,国会即遭解散。参议院和众议院被筹办国会事务局接收。
  1914 年3 月18 日,袁世凯一手操办的约法会议在北京开幕。20 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交增修约法大纲七条,要求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扩大总统权限;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宪法会议制定,重要宪法改正权归大总统等。约法会议接到袁世凯的增修约法案后,经过40 天的讨论修改,4 月29 日通过《中华民国约法》,5 月1 日正式公布,同时下令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民三约法》,因它是根据袁世凯①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1990 年版,第717、719 页。② 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61 页。的意愿炮制出来的,故又有人称之为“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10 章、68 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国家政体由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负责制,“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中华民国约法》废除国会,设立参议院和立法院。参议院为大总统的咨询机构、“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①。按规定立法院对大总统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迄袁世凯去世,立法院始终没有成立。
  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适应袁世凯专制独裁统治需要而制定的,它规定的总统权力极大。《中华民国约法》一出台,“中华民国”实际上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1916 年6 月6 日,袁世凯做了几个月的皇帝梦死去了,次日,黎元洪就任大总统,《中华民国约法》也随之废除。29 日,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下令于8 月1 日续行召集国会。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段祺瑞开始掌握北京政府的大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形式上是恢复了,国会也召开了,但段祺瑞皖系军阀控制的政府并不想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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