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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
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第四,权贵商业所赚的利润,大都用于贵族阶级的奢侈生活、买地出租、
放高利贷等非生产性事务,所以,它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因此,这是一种为
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商业。
三是徽商。所谓徽商,又称“徽帮”、“新安商人”,就是指明代安徽
省徽州府籍商人或富商巨贾所组成的商人集团。徽商为了从事商业经营活
动,在各地重要城市建立了店铺。店铺内分设南货房、北货房、海货房、蜜
钱房等经营单位。明朝中叶以前,徽商主要是经营茶叶、木材、油漆、以及
纸、笔、墨、砚文房四宝等物品,还从事粮食、盐的贩卖。明代中叶后,徽
商进入全盛时期,这时徽商主要经营食盐、茶叶、木材、大米、布匹、丝绸、
①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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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药材、典当、茶坊、菜馆、卖浆、贩脂和对外贸易等业务。在徽商中,
拥有十万、百万、千万的富商巨贾,不计其数。安徽湖州人沈万三是拥有资
本千万的大商人。徽商吴养春是拥有资本百万的大盐商。徽商李元祥是拥有
巨额资本、店铺连城的大商人。徽商发财致富的手段是:第一,进行商业诈
骗。许多商人欺行霸市,贱买贵卖,囤积居奇,利用假银支付货款等手法,
从中牟利。第二,进行高利贷剥削。明政府规定,放债利息为三分,但商人
放债加倍收息。第三,剥削雇工。商人以低工钱雇用商奴,剥削剩余价值。
但明代也有商人通过公平交易、足斗足秤、价格公道等方法,扩大销售,从
中取得商业利润。
四是牙商。所谓牙商,又称中间商,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
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由牙商所组成的组织,就称之为牙行。
明代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官牙一般由明代王朝政府确定,私牙则由
本人申请,政府批准,领取印信文簿,然后才有权从事商业经纪人活动。官
牙的职责是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私牙是牙商的一种。他要按明代政府的规
定领取牙帖,即官府发给的印信文簿(相当于营业执照),其所交纳的费用,
统称为“帖费”,并按规定期限缴纳牙税。其主要职责是代明王朝政府进行
征税。
此外,明代还有商业行会的组织。所谓行会,又称“行帮”,或称“商
帮”等,是明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商人同行业组织。它是明代商人在商品经
济和城市经济发展条件下,为了防止内部竞争,排除异己,解决业主困难,
维护同业利益,由同行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商业团体。商业行会的成员,主要
是民间商人或普通商贾。明代的商业行会较唐代、宋代发达,各个城市都建
立有商业行会。商业行会的机构,通常称为商人会馆。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
商业行会制定有自己的行规,它制约商会会员的行为。在明代社会中,商业
行会在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压迫,权贵商人剥削,促进商业发展等方面起过积
极作用,但行会具有封建垄断性。因此,随着明代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的发
展,行会逐渐成为生产力提高和商业发展的障碍。在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的条
件下,商业行会的作用日益衰落了。
②实行抑商政策。明代政府为了实施重农务本国策,广泛推行抑商政策。
所谓抑商政策,就是指明政府限制商业发展的经济思想和行为准则。明代抑
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实行商引制度。所谓“商引”,又称“关
券”、“路引”、“物引”,都是指明代政府准许商人外出经商的凭证。“凡
①
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卷”。商引制度,是明政府批准商人凭
“商引”外出从事商业买卖活动的一种制度,也是抑商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明代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果农民弃农从商,则视
为游民,官府依法逮捕。明政府为了防止农民弃农就商,逃避田赋税役,逃
离农村,制定了商引制度。明政府规定,凡外出经商者,必须向官府申领路
引,否则,以私渡关卡论处。因此,商人要外出经商,必须先领取商引,而
要取得商引,必须向官府申请,经批准,领取官府签发的商引凭证后,才有
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商引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领引人姓名、籍贯、身带经
商资本、贩运地点、外出日期、年龄、体貌特征等,以备沿途关卡、旅店查
验。申领商引,按政府规定,每张交纳一钱,有的地方官府收路引费三两。
① ' 明'丘滩: 《大学衍义补》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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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商引制度,可防止农民弃农从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便官府巡查非
法行为,有利税关征收课税,但也助长了官吏对商人敲诈勒索和送礼行贿之
风,还影响商人进行积累资本和发展商业。
二是推行商人市籍制度。市籍是指商人在城市商业区固定市场登记的户
籍。明代的商人为了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在城市居住的权利。
商人要取得居住城市和经商的权利,必须根据大明律规定,持申请市籍开业
保证书到地方政府登记,经官府批准,才取得市籍。商人取得市籍后就可在
城市的固定市场内,建立商店,从事商业贩卖等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不
占市籍不准设店开业”的说法。如果商人没有商籍,就是违法,明政府一律
取谛,不准营业。商人取得市籍以后,要按大明律规定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市
租,也就是商税,同时,还要承担各种差役。由于市籍租和差役负担较重,
许多占籍的专业商贾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实行市籍制,一方面可以加强明
政府对商人的控制与管理,增加商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商贾的市租和
差役负担。这是导致专业商贾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籍制是明代政
府套在专业商人身上的一副锁链。
三是实行繁重的商税制度。所谓商税,就是指明政府对商人征收的课税。
它是明代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明代商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营业税,又称
住税,这是指坐商经营商品买卖向政府交纳的商税。营业税率,明代初期是
十五取一,中期是二十取一,后期是三十取一。凡任意提税者,依法处罚,
①
“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另一类是过税,它是明政府所属关
津、关卡、钞关等机关,向行商运来货物所征收的课税。税率按货物价值规
②
定,“以三十分为率,货物听商自卖”。税率一般为三十税一或十取一不等。
各地关卡收税率高低不一致。明政府规定,凡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
物者,每月每间房纳钞银五百贯。驴骡车装载物品出入京城九门者,每辆要
缴纳车马税二百贯。客商装载货物的船只,从北京至南京或从南京至北京的,
每百料要纳钞五百贯。为加强税收,明政府建立了征税机构。1368年,明政
府在县府一级建立税课司,在州县一级建立税课局,在大市镇建立税收公司、
分局,关卡设分局,专门从事征收商税。由于明政府对商贾征收重税,官吏
敲诈勒索,加之铺行差役负担,造成了大量商人店铺倒闭破产。如:通州河
西务有布店160多户,1602年 (万历三十年)仅留下30多户;临清有布店
73户,倒闭45户,绸缎店32户,倒闭21户。这种情况,引起了商人的抗
税斗争。
此外商人还承担铺行差役。铺行,亦称“当行”,它是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