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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安全警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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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喾矫娴摹�2001年我国GDP达到95933亿元,比1989年增长近两倍,年均增长93%,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追求GDP的高速增长,不仅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和丰富,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而且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    
    GDP只是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计量,没有把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计算在内,它本身只能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与否,而不能说明一个地区或国家资源消耗的状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而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对我国政府近年来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成了巨大的挑战。现在看来,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是可持续,而不仅仅是发展。可持续不仅是当代的可持续,而且是子孙后代的可持续。    
    GDP也被发达国家所采用,似乎没有带来对资源和环境明显的负面作用。这与我国具体国情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尚未摆脱高消耗、低效率、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生产工艺总体上还相对落后,资源的利用率比较低,污染物的排放率比较高。其次,没有哪一个发达国家的GDP增长率像我国这样高。高消耗、高排放,高增幅,造成了资源的惊人消耗和数量巨大的污染排放──如果长此以往,发展将难以为继。    
    再次,我国的政府职能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GDP增长在各级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得短期利益和短期行为屡禁不止。发展经济往往“压倒一切”,环境和生态保护只能为经济建设“让路”。    
    当前,对于GDP增长的盲目追求,已经使我国的资源、环境形势非常严峻。世界银行认为,我国1995年因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在540亿美元左右,约占当年GDP的5%~7%。虽然这一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但也不乏警示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发展是硬道理”的丰富和补充,更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绿色GDP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出。把成本和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党政官员的政绩观,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向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的集约型模式转变,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经济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可以说,实行绿色GDP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新发展思路的最佳切入点。    
    实行绿色GDP,面临技术挑战,但并非不可跨越。实行绿色GDP面临现实的技术挑战。主要有两大难题:一个是资源环境的损耗与经济发展不同步。比如,工业污染引发的生态破坏和健康损失是污染发生之后逐渐显现的,有的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被发现,其成本算到哪一年才准确?再比如,物种的灭绝也是这样,你很难把它归结为哪一项经济活动。另外一个难题是资源环境如何定价。人们逐渐意识到,资源、环境无价的观念是错误的,但是究竟如何进行市场定价?因此,我们在呼唤绿色GDP的同时,也要问一下:我们准备好了没有?    
    实行绿色GDP确实存在许多难题,但并非不可跨越。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资源、环境的产权明晰。有产权就会有市场交易,定价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近年来我国许多资源的产权越来越明确,比如土地权、林权、水权,随之而来的租用、买卖等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土地、树木、水等自然资源也就有了具体的价格。有形的自然资源是这样,无形、无界的环境又如何定价?    
    相对于自然资源,环境的价格似乎更难确定。从目前来看,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些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排污交易。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最终就可以确定环境的价格。资源环境的产权明晰是与市场化的进程密不可分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资源市场和环境市场的逐渐形成,实行绿色GDP的控制时间表会越来越近。    
    安全减灾的GDP    
    先看加大事故经济处罚力度。2003年3月22日,山西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5万元。对于这起特大事故,处理结果如下:事故主要责任人、孟南庄煤矿总经理孟昭康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等18名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孟南庄煤矿被处以2118万元的行政罚款,被吊销了有关证照,并被实施关闭。对这样的事故,有关专家认为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手段,带有隐患的小煤矿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其生产成本太低、所获的利润太高。尤其是煤炭价格回升后,一些小矿主更是要钱不要命,忽视安全,超能力突击生产。虽然我国目前已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和资源税,但却是依据生产量甚至销售量在事故后收取的,不是依据资源蕴藏量而进行事前的有偿转让。这样的税费额度并不很大,导致“准入门槛”过低,给小小煤矿“遍地开花”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对事故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足,很多小煤矿的矿主荒唐地认为,即使出了事故,也不过“如此而已”,因此,他们肆无忌惮,全然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就罚款数目而言,这是近年来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最重的一次。有关专家解释:这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文做出的行政处罚,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处以其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其实,这种规定在《煤炭法》中早就明文列出,但以前基本没有严格执行过。对于孟南庄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于这次矿难死亡人数多、经济损失重、社会影响大,故处以最限额即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鉴于该矿非法所得多,故罚款随之增多。结此,有关人士表示,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都将依法按最高限额处以罚款,要罚得这些非法生产的矿主“伤筋动骨”,罚得他们心疼不已,罚得他们没有能力再恢复生产。在事故能力方面,必须提高事故的经济成本,即除了严格执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外,还应强化生产企业的经济制裁手段。目前,企业出了事故,赔偿太少,处罚太轻,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业主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开工前,收缴足够的事故自理保证金,规定较高的赔付额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企业“再也死不起人”。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安全投入成本,淡化了安全经济观。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有时甚至明知不可为而强为,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接连不断。纵观所有的重大事故,无一不存在这方面的原因。    
    实际上,大量的事实证明,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安全生产建设之路。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我们不难发现,安全投入搞得好的企业不仅事故少,而且经济效益也好;相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或者干脆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即使一时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终归不会长久,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轻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则毁掉一个企业。正像有些企业内部流传的俗语那样——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次事故全玩完。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应该树立的“安全经济观”。加大安全投入,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先进的设备、设施,是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    
    


城市减灾忠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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